2014 LCIA仲裁规则 (“LCIA规则”)
的 2014 LCIA规则自生效 1 十月 2014, 取代自LCIA以来生效的以前的规则 1 一月 1998.
伦敦国际仲裁法院 (伦敦国际仲裁院) 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仲裁机构之一, 以及巴黎的ICC, 迪拜的DIAC, 新加坡SIAC, 香港的HKIAC和美国的ICDR.
在过去的 15 年间国际仲裁法律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 LCIA规则试图解决一些最大的变化. LCIA规则的修订已经彻底, 还有很多文章, 可以在下面找到, 已更新.
最重要的修改包括:
- 合并类似仲裁程序的能力, 这样就可以在同一仲裁庭上明确地听取他们的意见.
- 紧急仲裁员程序,可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处理紧急请求.
- 律师处理所谓行为的准则 “游击战术” 在国际仲裁中, 例如向仲裁员撒谎, 试图影响他们或提供虚假证据.
- 更加强调迅速进行国际仲裁.
必须包括紧急仲裁员的规定,以跟上其他主要仲裁机构不断发展的规则, 和ICC, ICDR, 过去几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已成功将此类规定纳入自己的规则中.
LCIA仲裁规则最新颖的变化是纳入了有关当事方行为的新准则’ 法定代表人, 作为附件包含在 2014 规则. 最近几年, 法律顾问变得越来越不守规矩,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反复执行诸如挑战仲裁员的策略,以及执行旨在破坏国际仲裁正常进展的其他策略. 可悲的是, 一些法律顾问也诉诸于仲裁庭或出示虚假证据.
新的《 LCIA仲裁规则》通过要求各方确保其律师遵守其准则,并且还建立了新的投诉机制来解决有关违反准则的争议,从而解决了此类问题。. 各方行为准则’ 法律代表非常简短,旨在阻止法律顾问的明显滥用行为. 特别是, 他们禁止以错误的理由错误地挑战仲裁庭的管辖权, 躺在仲裁庭或LCIA, 在国际仲裁中提供虚假证据, 并试图单方面错误地影响仲裁庭. 他们读 :
段 1: 这些一般准则旨在促进在仲裁中以名称出现的当事方法律代表的良好和平等行为. 这些指南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破坏仲裁协议或损害任何法律代表对仲裁所代表的当事方的忠实义务或将其当事方有效地提交仲裁庭的义务. 这些准则也不应减损任何强制性法律, 法治, 专业规则或行为守则,如果有的话或在某种程度上证明适用于仲裁中的法定代表人.
段 2: 法定代表人不得从事旨在不公平地妨碍仲裁或损害任何裁决最终性的活动, 包括对仲裁员的任命或仲裁庭的管辖权或权威反复提出的质疑,而该挑战是该法人代表无根据的.
段 3: 法律代表不得有意向仲裁庭或LCIA法院作出任何虚假陈述.
段 4: 法定代表人不得有意采购或协助准备或依靠提交给仲裁庭或LCIA法院的任何虚假证据.
段 5: 法律代表不应故意隐瞒或协助隐瞒任何文件 (或其任何部分) 由仲裁庭下令制作.
段 6: 在仲裁程序中, 法律代表不得故意向仲裁庭任何成员或LCIA法院任何成员作出有关仲裁的决定或决定 (但不包括书记官长) 与仲裁或当事方争议有关的任何单方面联系, 在与其他各方联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书面形式披露, 仲裁庭的所有成员 (如果由多于一名仲裁员组成) 和注册商按照第 13.4.
段 7: 按照条款 18.5 和 18.6, 仲裁庭可以决定法律代表是否违反了这些一般准则,并且, 如果是这样的话, 如何行使其酌处权以施加本条所列的任何或全部制裁 18.6.
您可以下载 2014 以下LCIA仲裁规则, 要么 在LCIA的网站上访问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