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组织仲裁程序的说明》的第一版, 旨在协助仲裁从业人员解决通常与仲裁程序有关的问题, 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 1996 并在7月被新版本取代 2016, 在下面可用.
事实证明,这些说明对从业者是有用的工具, 提供有关程序语言等问题的指导, 保密, 透明度, 书面证据和仲裁地, 除其他事项外. 注释可以在两种情况下使用 至 和机构仲裁,没有约束力.
贸易法委员会说明反映了国际仲裁中一些关键程序问题的最佳做法,同时还显示了过去某些事项的变化和发展 20 年份. 有关的主要变化 1996 版本使注释适应当前的仲裁惯例, 例如对仲裁员发起的和解采取更灵活的态度, 同时在选择仲裁地点时考虑到因素的最新发展.
此外, 注释包括过去半个十年来仲裁界关注的许多新事项,以前未曾解决过, 例如合并和合并诉讼程序以及与费用及其分配有关的问题.
最后, 《贸易法委员会说明》也反映了一个总体趋势,这是实践的转变,倾向于采用更加制度化的仲裁方法. 正如工作组成员所强调的那样,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概念不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敌对类别, 不容忍的中间形式,”和《贸易法委员会说明》证明了这一点. 当事人和/或仲裁员可以, 例如, 选择部分适用制度规则; 因此,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争辩说正在进行半管理式仲裁. 如工作组所建议, 之间的选择 至 和机构仲裁”不是二进制”和“贸易法委员会规则”之类的临时规则“可以由机构成功管理.”
- 妮娜·扬科维奇(Nina A Jankovic), 阿西里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