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九月 2023, 联邦法. 15 的 2023 生效 (“2023 仲裁法”) 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联酋”), 对《公约》主要条款进行某些修订 联邦法. 6 的 2018 关于仲裁 (“2018 仲裁法”).
联邦法. 6 的 2018 适用于在阿联酋境内进行的仲裁 (不同的仲裁法管辖在自由区进行的仲裁, 例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阿布扎比全球市场; 看到 阿联酋仲裁 和 迪拜国际仲裁中心 (迪亚克) 仲裁).
的 2023 仲裁法修改条款 10, 23, 28 和 33 的 2018 仲裁法并引入新条款 10(之二), 如下所述.
文章 10 (仲裁员必须满足的要求)
文章的实质内容 10 的 2018 仲裁法基本上保留了第 1 条 10 的 2023 修正法, 这是指仲裁员必须满足的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 除其他事项外, 仲裁员不得是未成年人, 他/她不会因道德败坏或不诚实而被定罪,并且他/她应做出公正和独立的声明.
的 2023 仲裁法现增加一条新要求 10(1)(C), 明确禁止任何“直接关系” 仲裁员与仲裁中任何一方之间可能损害仲裁员“公正的, 完整性或独立性.”
尽管这一添加显然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 该规定, 如措辞, 含糊不清. 这是因为 2023 仲裁法没有对“直接关系”, 从而为其解释和应用留下了潜在争议的空间. 理想情况下,阿联酋判例法可以纠正这种模糊性. 同时, 从业者可以遵循 2014 IBA国际仲裁中的利益冲突准则, 哪一个, 尽管它们不具有约束力, 为评估利益冲突提供有用的指导,并在国际仲裁实践中经常使用.
此外, 文章 10(2) 的 2018 《仲裁法》规定:“[一种]n 仲裁员不得是该国管理仲裁案件的主管仲裁机构的董事会成员或行政部门的成员.” 其他主要仲裁规则中并没有这一禁令, 如那个 1996 仲裁法 适用于英国.
的 2023 仲裁法现引入全新规定, 即, 文章 10(之二), 放宽了仲裁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任命仲裁员的限制, 前提是满足以下八个条件:
- 管理仲裁机构的规定不应禁止这种行为;
- 该机构应有一个治理体系,以确保公正性的方式组织仲裁员的工作, 防止任何利益冲突或任何优惠, 以及规范任命的机制, 仲裁员的解职和罢免;
- 仲裁员不应担任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庭长, 即, 他/她只能担任共同仲裁员;
- 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认仲裁员的机构角色,且对仲裁员的任命无异议或保留;
- 仲裁机构应有专门机制来安全报告仲裁员的任何违规行为;
- 仲裁员每年不能担任超过五起案件的成员;
- 仲裁员应提交书面承诺, 承诺避免利益冲突, 并避免凭借仲裁员的机构角色以任何方式影响仲裁程序;
- 仲裁员还应遵守相关仲裁机构确定的任何其他条件或要求.
文章 10(2)(之二) 的 2023 仲裁法还规定,违反这些条件,仲裁裁决无效, 这是一个严厉的补救措施. 它还规定,当事人有权向负责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要求民事赔偿, 这是同样严格的补救措施.
因此,仲裁从业者需要并期望加强尽职调查,以确保完全遵守这些新要求,以避免危及阿联酋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并使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面临潜在的民事责任, 这将对他们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说到严格的规则, 还值得记住的是,阿联酋以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形式主义方式而闻名, 迪拜最高法院最近的一系列裁决 (迪拜最高法院 案号. 109/2022; 案号. 403/2020; 案号. 1083/2019) 确认仲裁员不仅必须签署仲裁裁决的执行部分 (通常是最后一页) 还有推理部分, 阿联酋境内法院可以针对位于阿联酋的资产强制执行该法案 (也可以看看 仲裁裁决在阿联酋的执行).
文章 23 (适用程序的确定)
委员会提出的一项小修正案 2023 仲裁法是第1条的稍微修改的措辞 23, 重申当事人有权就仲裁庭进行仲裁程序所采用的程序达成一致, 包括当事人将诉讼程序遵守阿联酋或国外任何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权利.
文章 28 (仲裁程序; 仲裁地点)
修改后的条款 28(1) 的 2023 仲裁法现明确承认当事人可以同意以虚拟方式进行仲裁“通过现代科技手段”.
这一可预见的增加使虚拟诉讼程序的可信度合法化,并反映出虚拟诉讼程序的使用越来越多 虚拟听证会, 这是由 COVID-19 大流行引发的. 多起机构仲裁规则的修订也采用了类似的承认虚拟听证会的规定 (看到, 例如., 文章 32(2) 的 2023 SCC仲裁规则).
文章 28(3) 的 2023 仲裁法也是一项新颖的规定, 赋予仲裁机构提供仲裁程序所需技术的新义务. 然而, 仲裁机构义务的具体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2023 仲裁法. 它是, 从而, 不清楚, 例如, 仲裁机构是否有望提供服务 (例如, 视频会议和转录) 和设备 (例如, 笔记本电脑, 麦克风和摄像头) 进行虚拟活动所需的 (或混合动力) 听证会, 通常外包给专家, 第三方公司. 虽然这一义务的范围仍有待阐明, 这项新规定确实要求仲裁机构跟上技术进步的步伐. 它还强调了管理机构在维护仲裁程序效率方面的作用.
文章 33 (仲裁程序和听证会)
修改后的条款 33 的 2023 仲裁法赋予仲裁员进行仲裁更大的灵活性. 文章 33(7) 的 2023 《仲裁法》明确规定,在适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庭有权自行决定适用的证据规则, 前提是这些规则不与公共政策相冲突.
虽然该条款没有具体规定证据规则不应与哪个州的公共政策相冲突, 假设它指的是阿联酋的公共政策. 因此,在阿联酋仲裁的从业者应谨慎行事,避免使用与阿联酋公共政策相冲突的证据规则 (例如, 避免使用非法证据, 这在阿联酋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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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非开创性, 提出的修正案 联邦法. 15 的 2023 到 2018 阿联酋仲裁法受到欢迎. 积极的一面, 它们反映了阿联酋对其国内制度与现代国际标准和趋势保持一致的开放态度, 例如增加使用虚拟听证会. 另一方面, 然而, 新规定的措辞引入了不必要的含糊之处, 为潜在纠纷开辟道路. 在任何情况下, 变化的影响仍有待观察, 在实践中, 未来几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