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中证据的可接受性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为了让仲裁庭考虑,必须接受证据, 然后根据争议的事实评估其证明价值.
如果证据是相关的和重要的,则原则上可以接受证据 (虽然文章 3.11 的 IBA规则 仅要求该方“相信在证据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上), 而其重量取决于其信誉 (即, 其可靠性和真实性,以证明所提供的证明).[1] 为了满足其举证责任, 一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 整体考虑证据, 并承担举证责任.
出现的一个问题是这样一个事实,即国际仲裁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由仲裁庭决定. 就证据的可采性而言,这可能会导致滥用或道德上带有问题的结果.
最近在投资仲裁案中看到了这样的问题. ICSID法庭在 Caratube国际石油公司Lev和Devincci Salah Hourani v.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3/13) 可以说已经阐明了一个原则,即仲裁庭可以接受非法获取的数据或文件作为证据, 例如通过入侵计算机网络. 在这种情况下, 哈萨克斯坦政府的计算机网络遭到黑客攻击,, 所以, 索赔者获得并依赖了黑客入侵后发布的数千份机密文件.
尽管没有什么可以阻止法庭将可能被盗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文件作为证据, 仲裁庭可以基于程序公正和当事方平等的理由拒绝接受此类文件.
- AurélieAscoli, 阿西里斯法
[1] 康斯坦丁·皮尔科夫. 国际仲裁中的证据: 录取和评估标准. 仲裁. – 2014. –卷. 80. - 问题 2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