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证据在国际仲裁中发挥关键作用, 正如所有争议解决一样. 人们普遍认为,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需要证据支持. 然而, 关于国际仲裁中非法证据的可采性的问题. 仲裁庭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国际仲裁中的证据
证据在每一个审判程序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大多数争端解决机制中,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必须有证据证明其可信度. 这个位置是, 例如, 反映在《西班牙民事诉讼法》中, 它指定:
所有索赔和答复均应附有:
(一世) 当事人主张司法保护的权利所依据的文件.[1]
相似地, ICSID 仲裁规则规定:
各方均有责任证明其主张或抗辩所依据的事实.[2]
尽管法律世界是由不同司法管辖区组成的马赛克, “[Ť]关于在任何情况下举证责任的适用,这是法律家庭之间和国际公法内部的共同点[;] [一世]人们普遍认为,寻求依赖特定事实的一方有责任证明该事实”.[3]
这一普遍原则也适用于国际仲裁程序.
仲裁证据规则
国际仲裁不受单一规则管辖. 国际仲裁中有关证据程序的规则因争议而异. 规则可参见仲裁规则, 国家法律, 或当事人选择的证据规则. 适用于证据的无数规则导致对有争议问题采取不同的方法, 例如国际仲裁中非法证据的可采性. 其他仲裁庭的裁决对仲裁庭不具有约束力的事实也导致对同一条款的不同解释.
《IBA 国际仲裁取证规则》是一套由从业者和学者起草和更新的指南,作为当事人和仲裁员的资源,为国际仲裁中的取证提供高效、公平的程序.[4] 仲裁庭经常将这些规则纳入证据程序中作为指导. IBA 规则对非法证据的可采性做出了以下规定:
仲裁庭可, 应缔约方的要求或自行提出的动议, 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5]
然而, 与关于证据在审判程序中的作用的几乎普遍共识不同, 没有单一的, 处理非法证据的全球方法. 在绝大多数仲裁程序中, 确定证据可采性的问题 (合法和非法获得) 是仲裁庭的任务.[6]
因此, 仲裁庭经常采用宽泛的法律概念来试图证明排除或承认非法证据的合理性. 由于没有明确的指导, 仲裁庭的任务是在当事人的陈述权与做出符合公共政策的裁决的需要之间取得不稳定的平衡.[7]
平衡点在哪里?
仲裁庭在国际仲裁中面临非法证据采信问题时需要权衡利弊. 在里面 科孚海峡 案件, 新成立的国际法院认为,虽然英国通过暴力手段获取了阿尔巴尼亚主权的证据,但该证据是可以采信的.[8]
另一方面, 国际法院也采取了相反的立场. 在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 伊朗试图以美国不当或非法干涉伊朗事务为自己的行动辩护, 人质问题只是整个问题的边缘和次要方面. 法院没有讨论有关文件的可受理性问题, 由于伊朗没有出现在诉讼中. 然而, 法院的做法表明它不会接受违反国际公约获得的证据.[9]
仲裁庭在国际仲裁中对非法证据的可采性采取了类似的做法。 Methanex 公司 v 美国, 认为收集的证据不符合善意义务 (这里, 侵入) 不予受理.[10]
在 Libanaco Holdings v 土耳其, 面临对原告的潜在证人和律师的监视, ICSID 仲裁庭认为:
所有电子邮件 (包括附件) 由检察官截获或在其指导下截获的与本仲裁有任何关系的通信已经或将在一段时间内 30 日子被毁掉.[11]
最后, 索赔人在 卡拉图布 v 哈萨克斯坦 据称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委员会突击搜查其办公室以搜查文件, 文件, 磁盘和硬盘. 仲裁庭认为这些文件可以受理,但条件是::
– 被诉人应保存被诉人携带的所有文件,
– 被申请人将授予申请人代表查阅所有文件的权限 [原文如此] 索赔人请求访问的内容,
– 索赔人的代表可以复制任何此类文件,
– 索赔人的代表可以将此类副本从哈萨克斯坦带到伦敦.[12]
上述裁决表明,国际仲裁中对于非法证据的可采性并没有单一的做法。. 平衡各方权利往往会保护非法获取文件的一方. 然而, 作为仲裁庭 卡拉管 决定, 这样的决定不能损害另一方的权利.
采纳非法证据的效力
尽管仲裁庭有权决定证据的可采性, 这样的决定可能会损害裁决的可执行性. 在德国, 例如:
根据第五条,基于非法证据的裁决不予承认 (2) (b) 如果受影响的利益超过最终确定的需要. 经过这样的利益权衡, 根据在录制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制作的视频监控录像而颁发的奖项,被认为不违反公共政策. [13]
结论
尽管没有一套适用于证据的单一规则, 尤其是国际仲裁中非法证据的可采性, 国际法院的判例和仲裁庭的裁决表明,在决定是否采纳非法证据时, 法庭平衡听取意见的权利、隐私权和诚实信用义务. 然而, 非法获得的证据的可采性可能会影响裁决的可执行性.
[1] 法 1/2000, 的 7 一月, 民事诉讼程序, 文章 265 (西班牙).
[3] Ĵ. 宽恕者, 国际仲裁程序和证据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12), 10.4.1.
[4] 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 2020, 前言.
[5] 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 2020, 文章 9.3.
[6] ñ. 辛格, 国际仲裁中非法证据可采性的四重检验, 2022 罗马尼亚仲裁杂志 85.
[7] ñ. 辛格, 国际仲裁中非法证据可采性的四重检验, 2022 罗马尼亚仲裁杂志 85.
[8] 科孚海峡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v. 阿尔巴尼亚), 国际法院, 9 四月 1949, p. 36.
[9] 磷. 阿什福德, 非法证据的可采性, 2019 仲裁: 国际仲裁杂志: 调解与争议管理 337, p. 384.
[10] 梅内克斯 v 美国, 最终奖, 3 八月 2005, 为. 53.
[11] Libanaco Holdings v 土耳其, ICSID案号. ARB/06/8, 关于初步问题的决定, 23 六月 2008, 为. 82.
[12] 卡拉图国际石油公司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8/12, 关于申请人申请临时措施的决定, 31 七月 2009, 为. 101.
[13] C. 鲍里斯, [R. 亨内克, 等。, 纽约公约, 第五条 [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在R中. 沃尔夫 (编), 纽约公约: 逐条评论 (第二版) 231, 为. 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