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商会仲裁中, 通常在收到关于仲裁请求的答复或仲裁请求的期限届满时[1], 要求缔约方支付费用预付款. 这笔付款至关重要为了预先获得财政资源 进行仲裁程序所必需的.”[2]
费用预付款是预付款的一部分, 以及申请费和临时预付款. 所有这些金额由秘书长或国际刑事法院确定.
的 申请费 是预付款,要求原告在提交仲裁请求时支付. 根据 文章 4(4)(b) 的 2017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申请费的数额在附录III中确定. 文章 1(1) 附录三 规定“[Ë]根据本规则进行仲裁的每项请求均必须附有申请费美元 5,000. 此类付款不可退还,应记入索赔人预支的费用中.”
的 临时预付款 是成功将仲裁请求通知被投诉人后,要求申请人支付的预付款. 根据 文章 37(1) 的 2017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该笔款项应用于支付仲裁费用,或者“直到制定了职责范围“ 要么 ”适用加急程序规定时, 直到案件管理会议.”而且, 根据 文章 1(2) 附录三, 临时预付款不得超过“通过将ICC行政费用相加得出的金额, 最低费用 (如下表所示) 根据索偿金额和仲裁庭在起草职权范围或举行案件管理会议方面的预期可偿还费用.”
尽管应区分所有这些付款, 申请费和临时预付款都反映在索赔人应预付的费用中. 文章 37(1) 的 2017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规定任何临时预付款“索赔人将把法院预付的任何预付款视为部分付款.“ 反过来, 文章 1(1) 附录三 指出申请费“应记入索赔人预支费用中.”
国际商会仲裁费用预付款的计算
在进入更多细节之前, 应该指出的是,我们不会将重点放在适用于多方仲裁的费用的预付款上.
话虽如此, 根据 文章 37(2) 的 2017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为了确定费用的预付款, ICC法院将保留可能“支付当事方已转交给它的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国际商会的行政费用.”
确定什么构成上述所有费用和支出的金额, ICC法院需要确定所有包含“所有量化货币要求的总和, 通常不包括费用和利息要求”和“未量化索赔的估计货币价值.”[3] 该金额还包括被申请人提出的任何反诉. 一旦确定了总价值, 然后,国际商会法院使用可以在以下网址中找到的行政费用和仲裁员收费表来确定预付款的金额: 文章 3 附录三.
根据 文章 37(5) 的 2017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和 文章 1(11) 附录三, 费用预付款可以随时根据“争议金额的波动, 仲裁员估计费用数额的变化, 或仲裁程序不断发展的困难或复杂性.”
双方也可以使用 ICC的在线费用计算器 在提供与案例有关的信息后,查看成本的总体构成.
国际商会仲裁费用预付款的支付
符合 文章 37(2) 的 2017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费用预付款的支付在双方之间平均分配. 这种支付仲裁费用的义务来自当事方的仲裁条款本身. 正如法德拉拉教授所指出的, 那些政党,那些派对 ”不能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而同时保留不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使仲裁成为可能的自由, 因为他们将违反其诚实行事的义务.”[4]
付款应以现金支付, 一方的份额超过美元的情况除外 500,000 (‘门槛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 可以预付费用 通过 “一种 超过阈值金额的任何金额的银行担保” (文章 1(5) 附录三).
付款通常分为几期 (文章 1(6) 附录三).
拖欠国际商会仲裁费用的预付款
替代付款
有时,被诉人有时会忽略其应支付的预付款,因为他们不是仲裁程序的发起者.
如果不支付任何预付款, 文章 37(5) 的 2017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规定“任何一方可以自由支付任何其他一方在费用预付款中所占的份额,如果该另一方未能支付其份额的话.”替换付款可以在固定时间内或秘书处的邀请下自发进行.
提出反请求时要求分别预支费用
当事方可能不愿意通过战略替代或由于全部预付款项的支付构成重大财务负担而选择支付.
如果用于计算成本预付款的基本金额包括被申请人提出的任何反诉, 文章 37(3)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使索赔人有可能向国际商会法院请求单独的预付款项, 即, 当固定了两笔费用预付款系列–一个用于索赔,另一个用于反索赔–然后,每一方“应支付与其索赔相应的预付款.”
然而, 应该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自动要求单独预支费用的请求都是由ICC法院自行决定的,因此会自动获得批准. 在实践中, ICC法院不愿另行确定费用预付款的原因是,在ICC仲裁中采用的费用标准具有递减性质. 这意味着 ”单独的成本预付款的总金额将超过基于索赔和反索赔总和的单笔全球预付款的金额, 因此,各方需要垫付的总金额要高得多.”[5] 因此, 如果单独的费用预付款将给当事人造成额外的额外财务负担,则ICC法院可能会驳回该请求. 在任何情况下, 根据要求单独预支费用, 国际商会法院 (通过 其秘书处) 告知当事方所有财务后果.
撤回未支付的ICC仲裁费用预付款
根据 文章 37(6) 的 2017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应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预付款的情况, 秘书长通知仲裁庭,并指示仲裁庭“暂停工作并设定时间限制, 不得少于 15 天, 到期后,有关索偿应视为已撤回。” 然而, 文章 37(6) 的 2017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指明此类撤回不会阻止当事方“稍后在另一个程序中重新引入相同的权利要求.”可能存在法规限制, 然而, 后来禁止该党重新提出主张.
当确定了单独的预付款时,此规定特别有趣. 事实上, 被申请人是否应履行其反诉费用的预付款义务, 索赔人可以要求撤回. 由于无法在同一仲裁程序中重新提出反诉,因此撤回反诉将给申请人带来一点程序上的好处。. 在这种情况下, 勉强的答辩人除了发起另一项仲裁外别无选择, 后来, 为了获得针对这些反诉的仲裁裁决.
祖扎娜·维苏迪洛娃(Zuzana Vysudilova), 阿西里斯法
[1] Ĵ. 炒, 小号. 格林伯格, F. 马扎, 秘书处《国际商会仲裁指南》 (2012), p. 362, 为. 3-1317.
[2] d. 米特罗维奇, “预付仲裁费用”, ICC公告(1996), 卷. 7, 没有. 2, p. 88.
[3] Ĵ. 炒, 小号. 格林伯格, F. 马扎, 秘书处《国际商会仲裁指南》 (2012), p. 369, 为. 3-1348.
[4] 一世. 法德拉拉, “支付预付款以支付ICC仲裁中的费用: 双方的相互义务”, ICC公告 (2003), 卷. 14, 没有. 1, p. 53.
[5] Ĵ. 炒, 小号. 格林伯格, F. 马扎, 秘书处《国际商会仲裁指南》 (2012), p. 375, 为. 3-1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