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ID案 阿拉普利电气公司. v. 土耳其共和国 有关发展的让步, 金融, 在土耳其拥有并经营电厂.
争议受《 ICSID公约》管辖, 的 能源宪章条约 (“ECT”) 以及三月荷兰王国和土耳其共和国之间的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27, 1986 (“比特”).
在招标过程中, 据称,索赔人依靠的是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内法,导致其投资损失并违反了ECT和BIT.
法庭裁定,它在ECT和BIT的管辖下均缺乏管辖权, 然而, 没有审查案情.
结果是, 索赔人以严重偏离基本程序规则为由,要求撤销裁决 (文章 52 (1) (d) ICSID公约), 未能说明原因 (文章 52 (1) (Ë) ICSID公约) 和明显的权力过剩 (文章 52 (1) (b) ICSID公约). 一个 至 随后成立了委员会,以考虑废除该奖项.
第一, 关于所谓的严重偏离基本程序规则的问题, 委员会裁定否定. 为了应对挑战, 必须有 (一世) 剥夺一方的利益或保护,以及 (ii) 它必须对争议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委员会裁定仲裁庭的裁决不违反第 48(1) ICSID公约, 只需要仲裁庭成员的多数票, 就像是这样 (最好. 157-185).
第二, 都依靠 矿山v. 几内亚 和 维旺迪一世, 委员会裁定不违反本条 52(1)(Ë) ICSID公约之所以获奖,是因为该奖项使读者能够理解并遵循其推理 (最好. 197-199) 和, 即使仲裁员的推理不同, ICSID公约允许的, 无论如何,推理是互补的 (最好. 212-214).
第三, 为了违反条款 52(1)(b) ICSID公约的规定, 必须有明显的明显过剩的权力, 明显或明显. 这里, 委员会认为,仲裁庭对争端适用了正确的法律,因此驳回了质疑 (最好. 234-257).
因此, 委员会驳回了根据
文章 52(1)(b), 52(1)(d) 和 52(1)(Ë) ICSID公约 (最好. 258‐265).
从统计的角度来看,这样的结果并不令人惊讶: 之间 1971 和 2000, 13% 的奖项被取消, 下降到 8% 之间的奖项被取消 2001 和 2010, 自从这个日期以来,它甚至进一步下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