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仲裁规则不允许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 从而, 选择一个 适当的仲裁庭 和 经验丰富的仲裁律师 至关重要, 因为事实和法律通常不能被重新审理. 奖励可以取消 (意味着必须重新开始仲裁) 或根据大多数规则进行更正, 主要基于程序问题, 缺乏可仲裁性, 缺乏管辖权和违反公共政策. 不过, 每个奖项通常被认为是最终的, 捆绑, 可执行的, 并且无法上诉. 无法对决定提出上诉是仲裁程序往往比国内法院的法律程序更快的核心原因.
主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不能上诉. 的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例如, 明确声明双方“应被视为已放弃任何形式的追索权,只要这种放弃可以有效地作出.”[1] 的 LCIA仲裁规则 国际仲裁案件的上诉空间更小, 因为他们说“双方还不可撤销地放弃任何形式上诉的权利, 审查或求助于任何州法院或其他法律机构,只要此类放弃不被任何适用法律禁止.”[2]
不过, 关于是否应在国际仲裁程序中采用上诉机制的争论仍在继续. 一些机构已经在他们的规则中包含了某种形式的上诉, 无论好坏, 如下所述.
包含上诉机制的国际仲裁规则
允许上诉的首批规则之一 (尽管只是在法律上) 是个 1996 英国仲裁法. 部分 69 使各方有可能选择退出该机制, 允许一方向国家法院上诉“在诉讼中作出的裁决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上”.[3]
的 新西兰仲裁法 1996 提供基于选择加入的可能性, 允许就任何法律问题提出上诉,前提是当事方在作出裁决之前已达成一致, 如果其他各方在作出裁决后都表示同意, 或经高等法院许可.[4] 该法案还将“法律问题”定义为“涉及对适用法律的错误解释的法律错误” 但不包括任何证据或事实问题.[5]
某些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也包含了对国际仲裁裁决提起上诉的可能性. 例如, 即使 2021 ICDR规则 考虑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 它们还允许各方商定应用 ICDR 选择性上诉仲裁规则 (《OAA规则》). 根据 OAA 规则, 可以基于法律的重大和损害性错误或对事实的明显错误确定提出上诉.[6]
其他规则集也包含让各方选择加入上诉机制的机会. 例子包括 国际冲突预防和解决协会规则 (“心肺复苏”) 以及司法仲裁和调解服务 (“果酱”), 而根据规则 欧洲仲裁法院 (“非洲经委会”) 当事人被视为已接受上诉的可能性,除非他们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排除上诉.[7]
其他部门规则, 像 粮食与饲料行业协会仲裁规则 (“GAFTA”), 还包含上诉权.[8] 当任何一方提出上诉时, 根据 GAFTA 规则和条例选举和组成上诉委员会. 在独任仲裁员作出裁决的情况下, 董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 如果裁决是由三人仲裁庭作出的,则上诉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9] 在上诉过程中, 委员会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准许举行口头听证会. 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法定代理人的, 他们只能由一名雇员代表, GAFTA 合格仲裁员或其他代表, 但不是由任何律师, 大律师或其他具有法律资格的辩护人.[10]
正如他们的名字所暗示的, 的 石油联合会仲裁和上诉规则, 种子和脂肪协会 (“磷”) 同样允许在国际仲裁案件中上诉.
支持和反对国际仲裁上诉的论据
其他机构是否应效仿并允许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 有大量文献总结了关于在国际仲裁中上诉的可能性的利弊.
被引用最多的赞成论据包括以下内容:[11]
- 当事人意思自治;
- 纠错的可能性;
- 促进公平;
- 仲裁员的责任;
- 效率——提高裁决的可执行性;
- 商法的发展; 和
- 先例的发展.
反对这个概念的人通常指以下论点:[12]
因此,允许在国际仲裁中上诉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 如下节所述, 从业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存在分歧.
从业者对上诉可能性的看法
在与仲裁员的年度调查中, 公司顾问, 外部律师, 学者和其他人作为受访者, 25% 的从业者表示,根据本条规定的上诉权 69 应废除英国仲裁法. 41% 同意目前包含在法案中的上诉权, 而 26% 原则上同意它,但会将其应用限制在具有公共重要性的问题上.[13]
来自先前进行的关于在国际仲裁中上诉的可能性的更一般性调查, 也可以推导出, 根据 71% 的受访者, 上诉权会降低国际仲裁的吸引力. 与此同时, 费用增加和诉讼时间延长也被认为是消极后果. 另一方面, 51% 的受访者表示,在不正确的决定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缺乏上诉机制是不可接受的, 而 47% 认为向国家法院上诉可能有助于法律的发展.[14]
辩论是, 因此, 远未解决. 我们将在未来看到是否在他们的规则改革期间, 其他机构考虑采用上诉机制. 直到那时, 我们只能从上述机构的调查和案例中得出结论, 同时注意到包括上诉机制会增加国际仲裁的时间和成本, 使它比现在的形式更难访问.
[1] 20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文章 35.6.
[2] 2020 LCIA仲裁规则, 文章 26.8.
[3] 1996 英国仲裁法, 部分 69.1.
[4] 1996 新西兰仲裁法, 日程 2 (适用于仲裁的附加可选规则), 部分 5.1.
[5] 1996 新西兰仲裁法, 日程 2 (适用于仲裁的附加可选规则), 部分 5.10.
[6] AAA-ICDR 可选上诉仲裁规则.
[7] ñ. 扎米尔和P. 西格尔, 国际仲裁上诉——一种高效且负担得起的仲裁上诉机制, 2019(35) 国际仲裁, pp. 88-89.
[8] GAFTA 仲裁规则 否. 125, 部分 10.
[9] GAFTA 仲裁规则 否. 125, 部分 11.
[10] GAFTA 仲裁规则 否. 125, 部分 12.
[11] [R. 蒂古德, 仲裁上诉: '生存还是毁灭', 87(3) 国际仲裁杂志, 调解与争议管理.
[12] [R. 蒂古德, 仲裁上诉: '生存还是毁灭', 87(3) 国际仲裁杂志, 调解与争议管理.
[13] BCLP 年度仲裁调查 2022, 仲裁法的改革 1996, 在不断变化的世界中进化.
[14] BCLP 年度仲裁调查 2020, 国际仲裁中的上诉权, 第二口樱桃: 甜或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