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 (“安全数据表”) 因缺乏上诉机制以及某些仲裁裁决的前后不一致和不可预测性而受到批评.
ISDS的反对者声称, 因为最终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决策受到威胁, 不能对仲裁庭的错误决定不提起上诉. 他们还认为,目前的机制, 根据ICSID规则做出的废止决定, 还是有可能根据贸易法委员会的规定将决定权保留给国家法院, 由于其基础受到严格限制,因此不能被视为纠正不良奖励的充分系统。[1]
仲裁实务
对缺乏上诉机制的批评与对ISDS仲裁裁决缺乏一致性和可预测性的批评紧密相关.
据称,设有特设小组的投资法庭, 根据各种仲裁机构和规则建立[2], 发出矛盾的决定, 即使面对“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或事实”[3] 问题.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即目前的ISDS是否设计合理,或者是否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提议建立了上诉机制 (贸易法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是必要的.
似乎希望结果保持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不仅是为了确保系统的合法性,这似乎是无可争议的。, 而且它的“信誉度”[5]. 尽管投资仲裁中没有约束力的先例, 也不在国际公法中, 现实表明, 不经常, 仲裁庭确实参考了以前的案件.[6] 所以, 有人可以说,一种与仲裁庭的这种趋势相吻合的上诉机制,可以参考先前的决定,从而使ISDS能够实现更多的“一致的决定体系”.[7]
由一些组成的分散系统 3,000 不同的双边投资条约 (“BIT的”) 已经产生了一种信念,即一定程度的不一致是不可避免的.[8] 事实上, 当现实是由不同国家谈判双边投资条约时,可能很难以类似方式解决类似问题, 在不同的情况和兴趣下[9] 仲裁庭必须根据各自的条约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10]
这些条约包含实质性标准的广泛定义, 例如公平公正的待遇和没收, 目的是提供保护,以便最终吸引外国投资. 仲裁庭必须根据各自的条约解释定义, 谈判的方式并按照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VCLT”). 如文章所述 31 VCLT: “[一种] 条约应根据其上下文和目的和宗旨,按照赋予条约条款的一般含义,真诚地解释。.“ 此外, 文章 32 VCLT的条款进一步阐明,条约的内容应包括“条约的筹备工作及其缔结的情况.” Methanex Corporation诉美国 仲裁法院, 其中说:
关于第三总则, 该术语不应单独或抽象地加以研究, 但在条约的范围内,并根据其目的和宗旨.[11]
从而, 可以合理预期仲裁庭对条约的解释可能会引起多种解释, 不会因为条约涉及不同国家的利益而损害任何缺乏一致性或可预测性的问题, 包括需要吸引更多外国投资并因此采用更广泛定义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12]
有人强调,上诉机构可能会带来不利影响,因为它对决定的最终性提出了质疑。[13] 并增加诉讼的费用和延误, 已经太慢了,太贵了.[14] 能够对任何败诉方提出上诉的可能性, 为了说服第二法庭其立场的正确性. 所以, 诉讼将变得更长, 尽管已经持续了很多年.[15]
很奇怪地看到, 在里面 白色 & 凯斯和玛丽皇后 2015 调查, 案情是否应有上诉机制的问题, 专用于投资条约仲裁, 被否定回答 61% 仲裁社区中的受访者.[16]
结论
它最终取决于系统的用户, 特别是国家, 决定什么更适合他们: 最终决定, 便宜又快, 或更高质量的决定, 但更加昂贵和冗长.[17]
如今,各国倾向于限制和澄清投资者的范围和投资保护规定,[18] 提供“clearer solutions to most recurrent legal issues”[19] 和, 因此在仲裁裁决中创造了更大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 虽然系统不完善, 这种方法可能比增加ISDS本身已经很长的时间和成本更明智。.
安娜·康斯坦丁诺, Aceris Law LLC
[1] C. Tietje等。, ‘投资者与国家/地区争端解决的影响 (安全数据表) 在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中’ (参考MINBUZA-2014.78850, 2014) 112, p. 242.
[2] 提耶, p. 243.
[3] d. Gaukrodger等。,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 投资政策界的范围界定文件’ (经合组织国际投资工作文件 2012/3, 经合组织投资部 2012), p. 58.
[4] d. 金, “废止委员会”在ICSID仲裁中增加不一致之处的作用: 需要远离基于退休金的系统” 纽约大学法律评论 (2011) 86, pp. 242-279, 275.
[5] G. Kaufmann-Kohler等。, “毛里求斯公约能否作为引入常设投资法庭或上诉机制的改革投资者-国家仲裁的典范?? 分析和路线图” (2016) CIDS研究论文, p. 13.
[6] G. 考夫曼·科勒, ‘仲裁先例: 梦想, 必要性或借口?’ (2007) 23(3) 国际仲裁, p. 368. 也可以看看, 杰弗里·P委员会, “投资条约仲裁先例:对发展中的法理学的引用分析” (2007) 24(2) 国际仲裁杂志, p. 131.
[7] ñ. Lavranos等。, 关于拟议的国际法院体系的任务组文件 (ICS)’ (2016) EFILA文件草案, p. 48.
[8] 高克罗杰, p. 61.
[9] G. Alvarez等。, “对EFILA对ISDS的批评的回应” (2016) 33(1) 国际仲裁杂志 1, p. 8.
[10] Alvarez等。, p. 8.
[11] Methanex Corporation诉美国,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 (法庭管辖权和功绩最后裁决) 3 八月 2005, 第二部分, 乙章, 为. 16.
[12] Gaukrodger等。, p. 61.
[13] Gaukrodger等。, p. 53.
[14] ķ. 索万特, ‘不断发展的国际投资法律和政策体系: 前进的方式’ (政策选择文件, E15倡议, 国际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中心 (ICTSD) 和世界经济论坛 2016) p. 29.
[15] Kaufmann-Kohler等, p. 47.
[16] 伦敦玛丽皇后大学 (QMUL) 和白色 & 案例LLP, '2015年国际仲裁调查: 国际仲裁的改进与创新” (2015), p. 8.
[17] Kaufmann-Kohler等。, p. 18; G. 考夫曼·科勒, “合同和条约仲裁中的ICSID裁决废止: 有区别吗?’ 在伊曼纽尔·盖拉德(Emmanuel Gaillard)和亚斯·巴尼法蒂米(Yas Banifatemi) (编辑), ICSID奖的取消 (IAI系列号 1, 法网 2004), p. 220.
[18] Alvarez等。, p. 4. 例如,欧盟委员会就自由贸易协定进行谈判 (CETA, 我- 新加坡).
[19] Lavranos等。, p.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