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Enka Insaat Ve Sanayi AS v OOO Insurance Company Chubb, 仲裁协议的效力和范围受哪条法律管辖的问题在任何仲裁发生之前就出现了. 然后, 在英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中 Kabab-Ji SAL (黎巴嫩) v Kout食品集团 (科威特) 给予 17 十月 2021, 类似的问题出现在仲裁后阶段,英国最高法院将决定是否执行仲裁庭作出的裁决. 确认 Enka 中的方法, 英国最高法院认为, 根据英国法律, 明确选择的法律来管辖整个合同 “通常将是充分的“指示” 仲裁协议法.”
案例背景
卡巴吉 (ICC仲裁中的申请人, 英国最高法院的上诉人), 是一家专注于黎巴嫩美食的黎巴嫩公司,拥有支撑其独特餐厅概念的商标. 通过特许经营发展协议 (“FDA”), Kabab-Ji 于 7 月向一家科威特公司授予许可证 2001, 红麦子食品公司 (“阿尔霍迈兹”) 使用其在科威特的餐厅概念经营特许经营权十年. 根据 FDA, Kabab-Ji SAL 和 Al Homaizi 随后签订了总共十份特许经营权协议 (“FOA”) 关于在科威特开设的个人网点. FDA 和 FOA (统称为“特许经营协议”) 都明确受英国法律管辖. 特许经营协议还规定了在巴黎进行的国际商会仲裁, 法国.
在 2005, Al Homaizi 集团进行了企业重组. 一个名为 Kout Food Group 的新实体 (“肯德基”) 成立,Al Homaizi 成为 KFG 的子公司. KFG 是 ICC 仲裁的被申请人和英国最高法院的被告.
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发生争议时, Kabab-Ji 单独对 KFG 提起 ICC 仲裁. KFG 参与了仲裁,但坚持认为它不是特许经营协议或其包含的仲裁协议的一方.
最高法院面临的问题
就像在恩卡, 出现的第一个问题是确定英国法院必须适用哪种法律制度来决定是否存在可执行的仲裁协议. 这里, 如果当事人明确选择英国法是正确的, 而非默示选择法国法律作为其仲裁协议的管辖, 出现了另外两个问题. 一是是否, 根据英国法律, 被告从未成为仲裁协议的一方. 另一个是是否, 程序上, 英国上诉法院对这个问题作出决定并作出简易判决拒绝执行裁决是正确的.
专注于第一个问题, 这对仲裁用户来说是最实际的结果, 最高法院遵循了恩卡案的判决,认为关于 KFG 是否成为仲裁协议一方的问题的法律是英国法.
相关合同条款
FDA的相关条款如下:
文章 1: 协议内容
本协议由上述各款组成, 下文规定的协议条款, 其中所述的文件, 和任何有效的展览(s), 日程(s) 或修正(s) 本协议或其附件应由双方稍后签署. 它应被视为一个整体,所提及的每一份文件均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应被解释为对其他文件的补充. 文章 14: 解决争端
[…]
14.2. 除具体涉及商标的事项外, 任何争议, 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就因本协议或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问题的争议或索赔, […] 应, 未能友好解决, 应许可人或被许可人的要求, 根据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由根据上述规则任命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最终解决.
14.3. 仲裁员(s) 应适用协议中的规定. 仲裁员(s) 还应适用国际交易中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 仲裁员(s) 可能不得不考虑一些国家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即后来出现的对协议有影响的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员均不得(s) 应用任何规则(s) 那个矛盾的(s) 协议的严格措辞.
[…]
14.5. 仲裁应以英语进行, 在巴黎, 法国.
[…]
文章 15: 管辖法律 本协议应受英格兰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推理
合同解释
英国最高法院认为该条款 15 FDA 规定“本协议”应受英国法律管辖的条款通常被合理地理解为表示包含在合同文件中的所有条款, 包括条款 14. 这证明双方无意将仲裁协议排除在他们选择的英国法律管辖其合同的所有条款之外, 包括仲裁协议.
法院进一步认为,对条款含义的任何怀疑空间 15 已被条款证明是正确的 1, 其中指出“[Ť]他的协议包括……下文规定的协议条款”. “下文规定的协议条款” 明显包含条款 14. 因此认为存在“没有充分的理由推断当事方有意排除条款 14 从他们选择的英国法律到管辖他们合同的所有条款”.
法定制度的适用 – 第五条(1)(一种) 纽约公约 1958
回顾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在对强制执行申请提出上诉的情况下, 适用的相关法定制度是第五条(1)(一种)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第 103(2)(b) 的 1996 仲裁法. 部分 103(2)(b) 状态:
(2) 如果被援引的人证明了裁决的承认或执行,则可以拒绝承认或执行裁决 –
[…]
(b) 仲裁协议根据当事人对其适用的法律无效,或, 没有任何指示, 根据授予奖项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法院将文章提炼成两部分: (一世) 仲裁协议的效力受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管辖的“主要规则” (ii) 没有选择的“默认规则”, 据此,仲裁协议的效力受裁决作出地国家的法律管辖 (被视为座位的地方).
就像在恩卡, 法院注意到, 根据第五条(1)(一种), 只有在没有“表明”所选择的法律的情况下,才应诉诸仲裁协议所在地的法律. 书面合同中的一般法律选择条款 (例如在特许经营协议中选择英国法律) 通常是当事人仲裁协议所依据的法律的充分“说明”.
UNIDROIT 国际商事合同原则对仲裁协议没有影响
法院进一步驳回了原告基于 UNIDROIT 原则的论点,导致其错误结论是在没有充分说明管辖仲裁协议有效性的法律的情况下, 有必要回到默认规则,即适用的法律是仲裁地的法律, 即, 法国. 这个论点源于子句 14.3 FDA的, 提供“仲裁员(s) 还应适用国际交易中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 双方同意,这应理解为对国际商事合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原则的引用, 由国际学者制定并由政府间组织出版的一套原则.
法院认为,这些原则仅约束仲裁员解决争议的是非曲直,对仲裁协议没有影响. 法院, 假设 (但没有决定) 那个“法” (在第五条(1)(一种) 公约和部分 103(2)(b) 的 1996 法案) 应该限于一个国家的法律, 认为要适用的法律将由当事人选择的国内法体系组成,而不考虑统一私法协会原则.
因此,最高法院维持上诉法院的决定, 裁定英国法律管辖仲裁协议,因此适用于其有效性问题. 根据英国法律, KFG 尚未加入 FDA 和, 因此,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could not extend to KFG. 结果是, 最高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裁决.
仲裁用户的关键要点
- 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以及合同实体义务的适用法律,避免执行阶段的不确定性.
- 合同的准据法与纳入合同的其他软法不一致的, 例如 UNIDROIT 原则, 以适用法律为准.
- 英国法律将双方书面协议中反映的交易放在首位,并继续作为一致的法律渊源. 通过执行合同的明示条款, 包含 (一世) 其选择法律条款确定仲裁协议的法律, (ii) “无口头修改”条款, 和 (三) 禁止转让合同权利和限制放弃, 法院最终确认, 根据英国法律, KFG 不可能成为 FDA 仲裁协议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