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ICC仲裁涉及仲裁和RICO索赔, 在巴西建造的工厂中产生.
通过背景, 已签订合同 1972. 该合同受巴西法律管辖,并且仲裁地点同意为巴黎. 那些政党,那些派对, 富尔纳斯, 巴西公司 (索赔) 和一个美国承包商 (被访者) 对合同的范围和目的不同意, 以及他们在其中的义务. 各种问题延误了项目的执行.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体现在议定书中, 索赔人接受了该工厂.
索赔, 然而, 认为该项目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并未在《议定书》中得到明确解决. 索赔人要求赔偿所涉组件的缺陷, 要求发现故障, 违反担保, 多尔与欺诈. 索赔人还要求三倍赔偿, 加上利息和律师费, 依靠美国RICO法规.
索赔人已在纽约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RICO索赔. 然而, 当事人被命令去仲裁, 鉴于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
法庭首先就其对RICO索赔的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 并发现它们已包含在仲裁协议中. 确实, 合同中提到的“合同, 侵权或其他”. 合同还规定“合同保证和补救措施代替所有保证和损害赔偿, 包括法定的”. 仲裁条款涉及与合同义务有关的争议或对合同条款的解释.
法庭还提到了最高法院在 三菱, 发现根据RICO法规提出的三倍损害赔偿要求是可仲裁的. 它还援引了 2nd 确认RICO索赔具有可仲裁性并恢复裁决的巡回法庭 (克麦吉精炼公司. v. 凯旋油轮有限公司.) 以及由 5日 要求仲裁的电路, 导致仲裁庭根据RICO法规给予三倍赔偿 (贸易方式&运输, 公司. v. 瓦莱罗炼油公司,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