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刚果民主共和国解决争端的重要机制. 刚果民主共和国有政治不稳定的历史, 武装冲突, 和内讧. 在这种情况下, 仲裁可以提供稳定的, 中性, 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有效手段. 作为广大 (世界第十一大国家) 自然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 刚果民主共和国依靠外国投资来刺激经济增长和发展. 仲裁对外国投资者来说可能是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因为与当地法院相比,它提供了更可预测和公正的争议解决程序, 这可能被认为是有偏见或低效的.
虽然涉及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实体的合同当事人有时会选择外国仲裁地, 适用于刚果民主共和国仲裁的法律是健全的. 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仲裁受两套法规约束: 修改后的 统一仲裁法 (“制服法”) 非洲商业法协调组织部长理事会通过 (“大田”) 过时的 23 十一月 2017 和文章 159 至 194 的 民事诉讼法.
统一法适用于位于 OHADA 成员国的仲裁 (文章 1), 即, 贝宁, 布基纳法索, 喀麦隆, 中非共和国, 科摩罗, 刚果, 象牙海岸, 加蓬, 几内亚, 几内亚比绍, 赤道几内亚, 马里, 尼日尔, 刚果民主共和国, 塞内加尔, 乍得, 和多哥.
我们将在以下段落中阐述仲裁制度的几个主要特点.
仲裁协议的形式
根据 文章 3.1 统一法, 仲裁协议可以有两种形式: 仲裁条款或提交协议 (妥协). 这两种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仲裁条款是当事人承诺将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而 妥协 是当事人将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文章 3 《统一法》进一步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可以证明的任何其他形式, 特别是通过引用包含仲裁条款的文件.
民事诉讼法还区分了仲裁条款 (文章 160) 和提交协议 (文章 164). 他们都需要以书面形式 (文章 164).
仲裁庭的组成
文章 8 统一法规定仲裁庭应由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小组组成.
仲裁庭的任命是, 根据 文章 5 统一法, 主要由双方协议管辖的事项. 如果没有达成这样的协议, 任命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的:
- 对于一个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小组, 每一方选出自己的仲裁员, 然后两位仲裁员任命仲裁庭主席. 如果一方未能在 30 另一方要求这样做的天数, 任命应由仲裁所在的 OHADA 州的主管法官作出.
- 对于独任仲裁员, 再次, 他或她的任命是由双方共同协议作出的. 如果当事人不这样做, 独任仲裁员由主管法官指定.
仲裁裁决
依据 文章 20 统一法, 仲裁裁决必须包含一些强制性条款:
- 提供它的仲裁员的全名;
- 授奖日期;
- 仲裁庭所在地;
- 双方的全名及其住所或注册办事处;
- 适用时, 代表或协助当事人的律师或任何人的全名; 和
- 当事人各自的主张和抗辩的概要, 他们的提交, 以及程序的各个阶段.
裁决还应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 (文章 21) 并且必须由仲裁庭签字 (文章 22).
根据 文章 23 统一法, 截至其渲染, 该奖项有 判决书 对所决定的争议的影响.
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统一法, 该裁决不受任何异议或上诉 (文章 25).
它可能只需要在仲裁所在的 OHADA 州的主管法官面前迅速提起撤销程序. 然而, 当事人有权放弃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 如果这种放弃不违反国际公共秩序.
主管法官必须在提交申请后三个月内对撤销申请作出裁决 (文章 27). 如果主管法院不这样做, 撤销申请可以提交给普通法院和仲裁 (“断续器”) 在 15 接下来的几天. 然后 CCJA 需要在六个月内对申请作出裁决 (文章 27).
下 文章 26 统一法, 只有在以下有限情况下才可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
- 如果仲裁庭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或根据无效或过期的仲裁协议作出裁决;
- 如果仲裁庭指定不当;
- 如果仲裁庭裁定超出其授权范围;
- 如果不遵守正当程序原则;
- 如果仲裁裁决违反国际公共秩序原则; 要么
- 如果仲裁裁决未说明所有理由.
根据 文章 28 统一法, 撤销程序中止仲裁裁决的执行.
刚果民主共和国承认外国仲裁裁决
根据 文章 30 统一法, 为了在 OHADA 州执行仲裁裁决, 包括刚果民主共和国, 仲裁裁决必须以承认决定为准 (优等) 由主管法院作出. 仲裁裁决明显违反国际公共秩序原则的,可以拒绝承认仲裁裁决 (文章 31).
根据 文章 32 统一法, 授予的决定 优等 仲裁裁决不受任何上诉或补救措施的约束. 代替, 拒绝的决定 优等 仲裁裁决受 上诉 与 CCJA.
反过来, 《民事诉讼法》规定 文章 184 只有主管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命令才能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执行仲裁庭. 根据 文章 185, 此类命令可以上诉.
刚果民主共和国也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 规范外国裁决在其领土内的执行.
投资仲裁与刚果民主共和国
根据 文章 3 统一法, 仲裁可基于与投资保护相关的文书, 例如双边或多边条约或投资法.
刚果民主共和国也签署了多项 双边投资条约 并且还采用了 投资代码 在 2002, 允许仲裁.
不出所料,刚果民主共和国也被卷入了多起投资仲裁案. 这些包括:
- 美国非洲控股公司, 公司. 和非洲建筑公司在刚果 S.A.R.L. v. 刚果民主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05/21);
- 帕特里克·米切尔 v. 刚果民主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99/7);
- 班罗美国资源公司, 公司. 和 Société Aurifère du Kivu et du Maniema S.A.R.L. v. 刚果民主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98/7).
结论, 仲裁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发挥重要作用, 提供公正的, 有效率的, 在一个有政治不稳定和内部冲突历史的国家建立稳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仲裁制度为仲裁程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框架. 与当地法院相比,外国投资者可以受益于仲裁提供的可预测性和中立性, 这可能被认为是有偏见或低效的. 此外, 该国参与了多项投资仲裁, 强调其致力于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公平的争议解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