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第三方是一个主题, 超越其学术相关性, 对国际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仲裁和第三方问题可能涉及以下情况:一方希望将不属于主合同一部分的另一方提交仲裁,因此未签署或同意仲裁协议. 这些缔约方通常被称为非签署方.[1]
当今商业关系和多方合同结构的复杂性导致了仲裁和第三方问题的出现.[2] 在本应涉及的案件中,不将非签署方纳入仲裁程序可能会导致仲裁程序效率低下,并且违背良好司法原则. 相反, 增加不同意仲裁的第三方可以成为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3]
关于仲裁和第三方的各种理论
大量的法律理论被用来处理第三方问题,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下, 对尚未签署仲裁协议或尚未成为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以便将其加入仲裁程序.[4]
一些最常见的是:
- 分配;
- 机构;
- 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
- 另一个自我和揭开面纱;
- “公司集团” 原则或默示同意.
转让通常涉及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的问题 (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 合并, 收购, 等等). 问题是转让合同中包含的仲裁条款是否对非签署方具有约束力, 即, 受让人 对面 合同中的原方, 转让人.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 人们普遍认为,当受让人承担主合同所产生的义务时,仲裁条款就会自动转移给受让人.[5]
代理是指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执行合同的情况. 这里也, 主流观点认为,当代理人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时, 后者将受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的约束, 包括仲裁条款.[6] 因此,该条款将扩展到委托人, 尽管委托人不是主合同的签署人.
美国法院特别依赖仲裁中的衡平法禁止反言理论来允许或促使第三方参与仲裁程序, 尽管他们一开始并不同意仲裁. 该原则基于公平和公正的考虑,这使得法院和法庭的行使更加复杂.[7] 在本质上, 当非签署方打算利用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项下的实质性权利时, 不得反言否认其是其中所含仲裁协议的一方.[8] 这个理论是, 然而, 在美国以外很少应用.
另一个自己, 或揭开公司面纱, 是适用于以下情况的原则, 尽管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存在分离原则, 董事或高级职员, 后者将对公司的行为负责,就好像这些行为是其自己的行为一样. 这适用于恶意和滥用自然人或法人权利的情况,这些自然人或法人不当地利用公司作为逃避责任的盾牌.[9] 作为结果, 法院和法庭不太愿意应用这一原则.
“公司集团” 学说, 或默示同意, 其理念是通过子公司和附属公司运营的跨国集团应被视为一个整体,而不是单独的法律实体.[10] 由于该理论对组成集团的公司的法人资格独立原则提出了质疑, 该原则在国际仲裁领域仍然存在很大争议.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 陶氏化学公司. 伊索弗-圣戈班 被认为将该概念引入国际仲裁. 根据这个理论, 参与谈判的同一集团公司, 集团内其他公司正式签订的合同的订立或终止可以依赖或受该合同中包含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此外, 法院或仲裁庭必须审查“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即, 非签署方的行为就好像其默示同意该合同,并且, 因此, 仲裁条款.[11] 这一理论得到法国法院的认可, 尽管通常会被英国法院驳回.[12]
实用方面: 联合解决非签署方问题
为了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并将其应用于仲裁和第三方,研究州法院诉讼中存在的机制是很重要的. 这在国际仲裁领域并非没有困难,因为仲裁庭必须遵守当事人的意愿, 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结果是, 很少有国家法律包含有关合并的规定 (或干预).[13]
不过, 在某些制度规则下, 如那个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仲裁庭有权力和自由裁量权在满足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就第三方加入作出决定 7.5 满足. 这同样适用于第 1 条 6.3 的 2021 瑞士规则 仲裁庭必须采取“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 就第三方加入作出决定. 的语言 2023 SCC规则 由于董事会的限制更加严格, 决定合并, 必须首先确保SCC“对双方争议不存在明显缺乏管辖权, 包括任何附加方”.
将仲裁条款延伸至非签署方的裁决被撤销的风险
正如刚才提到的, 仲裁和第三方被迫仲裁的最大问题在于裁决的执行.
如果第三方参与诉讼, 这可能违反两个初始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 在这方面, 拒绝执行裁决的最明显依据是当事人之间没有根据第五条达成适当的仲裁协议(1)(一种) 的 纽约公约. 或者, 依据第五条的规定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1)(C) 纽约公约》, 即, 裁决所涉及的争议未涵盖或不属于提交仲裁的条款范围,或包含对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
结论
仲裁和第三方仍然是国际仲裁中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因为它与仲裁的协商一致性质相矛盾. 正如S教授. 布雷库拉基斯表示, 我们应该努力达到“更一致的, 更具包容性, 最终, 对非签署方采取更加诚实的态度”[14], 以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和一致性.
[1] 小号. 布雷库拉基斯, “章节 8: 国际仲裁当事人: 同意书. 商业现实”, 在S. 布雷库拉基斯, Ĵ. d. 中号. 露, 等. (ed。), 国际仲裁的演变和未来,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16, pp. 119-160, p. 120, 为. 8.1.
[2] Ĵ. d. 中号. 露, 大号. 一个. 槲寄生, 等。, “章节 16 多方和多合同仲裁”, 在J. d. 中号. 露, 大号. 一个. 槲寄生, 等。, 比较国际商事仲裁,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03, pp. 377-409, 为. 16-1.
[3] Ĵ. d. 中号. 露, 大号. 一个. 槲寄生, 等。, “章节 16 多方和多合同仲裁”, 在J. DM. 露, 大号. 一个. 槲寄生, 等。, 比较国际商事仲裁,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03, pp. 377-409, 为. 16-3.
[4] G. 天生, “章节 5: 国际仲裁协议: 非签署问题”, 在加里·B. 天生, 国际仲裁: 法律与实务 (3rd ed。),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21, pp. 113-121.
[5] 小号. 布雷库拉基斯, “章节 8: 国际仲裁当事人: 同意书. 商业现实”, 在S. 布雷库拉基斯, Ĵ. DM. 露, 等. (ed。), 国际仲裁的演变和未来,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16, pp. 119 -160, p. 120, 为. 8.22; 看到, 例如, CMA CGM SA v 现代 M.I.P.O. 船厂有限公司 [2008] EWHC 2791 (通讯); [2008] 2 CLC 687, ¶¶32-33.
[6] G. 天生, “章节 5: 国际仲裁协议: 非签署问题”, 在加里·B. 天生, 国际仲裁: 法律与实务 (3rd ed。),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21, pp. 113-121, p. 115.
[7] 小号. 布雷库拉基斯, “章节 8: 国际仲裁当事人: 同意书. 商业现实”, 在S. 布雷库拉基斯, Ĵ. DM. 露, 等. (ed。), 国际仲裁的演变和未来,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16, pp. 119 -160, 第130页, 为. 8.56.
[8] G. 天生, “章节 5: 国际仲裁协议: 非签署问题”, 在加里·B. 天生, 国际仲裁: 法律与实务 (3rd ed。),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21, pp. 113-121, p. 118; 看到 也, 例如, 泰珀房地产公司. v. 马赛克瓷砖公司., 259 F. 补给. 688, 692 (纽约. 1966).
[9] 乙. Hanoteau, “章节 1: 谁是合同当事人(s) 或仲裁条款(s) 其中包含? 法院和仲裁庭应用的理论”, 在B. Hanoteau, 复杂仲裁: 多方, 多合约, 多期——比较研究 (2nd ed。),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20, pp. 5-94, p. 86.
[10] 小号. 布雷库拉基斯, “章节 8: 国际仲裁当事人: 同意书. 商业现实”, 在S. 布雷库拉基斯, Ĵ. DM. 露, 等. (ed。), 国际仲裁的演变和未来,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16, pp. 119-160, p. 134, 为. 8.67.
[11] 小号. 布雷库拉基斯, “章节 8: 国际仲裁当事人: 同意书. 商业现实”, 在S. 布雷库拉基斯, Ĵ. DM. 露, 等. (ed。), 国际仲裁的演变和未来,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16, pp. 119-160, p. 141, 为. 8.89; 看到 也 达拉, 上诉法院, 17 二月 2011, 没有. 09/28533.
[12] 彼得森农场公司. v. C&M农业有限公司 [2004] 2 劳埃德代表. 603, (Q.B.) 英文高级翻译, ¶62; 看到 也 “烤肉串吉v. 库特食品” 最近的一个例子说明了两个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差异, Kabab-Ji SAL (黎巴嫩) v. 库特食品集团 (科威特) [2021] 英国科学委员会 48, ¶¶88-89, 93, 卡斯., 文明. 1, 28 九月 2022, 没有. 20-20.260, ¶¶7-8 和 英国最高法院进一步确认仲裁协议适用法的探讨.
[13] Ĵ. DM. 露, 大号. 一个. 槲寄生, 等。, “章节 16 多方和多合同仲裁”, 在J. DM. 露, 大号. 一个. 槲寄生, 等。, 比较国际商事仲裁,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03, pp. 377-409, 为. 16-40.
[14] 小号. 布雷库拉基斯, “重新思考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同意: 非签署方的一般理论”, 国际争端解决杂志, 体积 8, 问题 4, 十二月 2017, pp. 61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