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件制作是“一方可以要求出示另一方拥有的文件的过程”.
尽管有IBA关于获取国际仲裁证据的规则提供指导, 国际仲裁中没有统一的文件制作规则,这标志着全球范围内在法律和文化上的深刻分歧, 产生文件的质量和数量, 以及应该达到的透明度. 关于这些问题, 大多数仲裁机构规则对文件制作的措辞都非常简单,故意让仲裁庭在此问题上拥有广泛的酌处权.
显然地, 当事人有责任找到并提出证据以支持其指控及其潜在主张的事实. 然而, 如果证据不足, 仲裁庭的态度差异很大, 主要是基于其法律和文化遗产.
一些仲裁员可能会认为事实尚未得到证实,并让当事方承担后果 (即, 失去索赔), 而其他人则经常需要进一步的信息或澄清.
看来文章 25 (1) 《国际商会规则》规定仲裁员应尽职调查,规定仲裁庭“应该立案事实, 和文章 25(5)4 授予法庭从当事方提出证据的权力.
注意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美式风格” 文件制作可能需要, 然而, 以及他们强制遵守当事方文件制作的有限权力, 仲裁员仅在给定的仲裁中认为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此程序, 文件的生产和发现通常受到限制.
在这方面, ICC规则与IBA规则保持一致,并提供了比普通法制度下的完全发现更胜于文件发现的一种首选方法,即有限发现. 当当事方未能满足法庭的要求时, 然后,仲裁庭可以提请 “不利推论” 当事人未能或拒绝出示已下令要出示的文件, 但始终要谨慎.
Yuhua DENG, 巴黎, 05/06/2016, Aceris国际仲裁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