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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巴尼亚仲裁

10/06/2019 通过 国际仲裁

 

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常用方法之一, 仲裁在阿尔巴尼亚很普遍. 后者已经签署并批准了重要而著名的国际公约,例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欧洲公约》。, 这有助于在阿尔巴尼亚执行和承认外国和国际奖项的过程.

关于阿尔巴尼亚立法, 为了使它更好地适应国际仲裁,已经进行了许多尝试。. 尽管准备了许多草稿, 民事诉讼法 (“中共“) 仍然是规范仲裁程序的主要法律文本, 然而.


在CCP中,有关仲裁的规定分为六个标题:

  • 第一章 – 一般规定 (文章 400-406);
  • 第二章 – 成立仲裁庭 (文章 407-414);
  • 第三章 – 仲裁 (文章 415-427);
  • 第四章 – 仲裁法院判决 (艺术类 428-433);
  • 第五章 – 对仲裁庭的决定提出上诉 (文章 434-438); 和
  • 第六章 – 国际仲裁 (文章 439-441).

其中一些规定是强制性的. 最重要的是以下:

  •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为书面形式;
  • 的尊重 胜任能力 原理; 和
  • 提供的仲裁裁决必须符合国家公共政策.

立法, 然而, 没有关于可仲裁争议的说明. 在实践中, 有关个人地位和能力的问题, 离婚与司法分居, 例如, 被视为不可仲裁的事项.

关于阿尔巴尼亚的仲裁机构, 阿尔巴尼亚没有本地仲裁机构. 那里存在, 然而, 调解中心, 名为MEDART (只能处理 10 每年案例).

通常, 私人公司改为选择国际商会这样的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 他们的仲裁程序.

  1. 地方法院与仲裁程序之间的互动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提起诉讼, 关于 胜任能力 原则上,如果要通过仲裁解决该案件,则阿尔巴尼亚法院将拒绝审理此案, 经双方同意. 除非仲裁协议明显无效或不适用, 阿尔巴尼亚法官将宣布自己无能为力.

在就案情进行任何抗辩之前,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仲裁协议, 然而. 如果不, 未能提出的一方将被视为放弃了仲裁权.

国家法院没有完全排除在仲裁之外. 在某些情况下, 当地法官可以介入以协助仲裁员或促进诉讼程序. 例如, 当地法官将协助提供证据, 他可以打电话给证人和专家, 并且法院可以确保仲裁庭实施的制裁得到执行.

  1. 上诉的可能性

如果是国际仲裁, 在阿尔巴尼亚作出仲裁裁决后, 后者可以搁置,但不得上诉. 唯一可以挑战的决定是, 最终, 的 优等 决定. 一罐, 然而, 开始一项程序,要求撤销裁决. 应该指出的是,这种要求不会中止执行仲裁裁决, 与某些司法管辖区不同.

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包括:

  • 仲裁庭的组成不规范;
  • 仲裁庭任务以外的事项获得了奖励;
  • 仲裁庭错误地宣布自己胜任;
  • 对抗原则未得到尊重; 要么
  • 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将违反国际公共秩序.

那些政党,那些派对, 然而, 可以明确放弃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

  1. 仲裁裁决的执行

为了在阿尔巴尼亚执行裁决, 该裁决不得明显违反阿尔巴尼亚国际公共政策. 主管法院是上诉法院,, 更确切地说, 如果仲裁裁决是在外国作出的,请向地拉那上诉法院提出.

每次拒绝执行决定都必须由法院辩解. 当仲裁是国际仲裁且裁决在阿尔巴尼亚进行时,可以在通知通知后的一个月内质疑该驳回.

关于外国奖项, 阿尔巴尼亚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主要条约的缔约国, 即:

  •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纽约公约) 的 1958;
  • 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1961; 和
  • ICSID公约 1966 (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

因此, 阿尔巴尼亚可以作为 “仲裁友好” 国家. 外国裁决的执行没有很多困难, 只要遵守程序. 如果拒绝执行, 如上所述, 可以在通知后的一个月内质疑该决定.

格洛丽亚(Gloria Hamza), Aceris Law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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