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常用方法之一, 仲裁在阿尔巴尼亚很普遍. 后者已经签署并批准了重要而著名的国际公约,例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欧洲公约》。, 这有助于在阿尔巴尼亚执行和承认外国和国际奖项的过程.
关于阿尔巴尼亚立法, 为了使它更好地适应国际仲裁,已经进行了许多尝试。. 尽管准备了许多草稿, 民事诉讼法 (“中共“) 仍然是规范仲裁程序的主要法律文本, 然而.
在CCP中,有关仲裁的规定分为六个标题:
- 第一章 – 一般规定 (文章 400-406);
- 第二章 – 成立仲裁庭 (文章 407-414);
- 第三章 – 仲裁 (文章 415-427);
- 第四章 – 仲裁法院判决 (艺术类 428-433);
- 第五章 – 对仲裁庭的决定提出上诉 (文章 434-438); 和
- 第六章 – 国际仲裁 (文章 439-441).
其中一些规定是强制性的. 最重要的是以下:
-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为书面形式;
- 的尊重 胜任能力 原理; 和
- 提供的仲裁裁决必须符合国家公共政策.
立法, 然而, 没有关于可仲裁争议的说明. 在实践中, 有关个人地位和能力的问题, 离婚与司法分居, 例如, 被视为不可仲裁的事项.
关于阿尔巴尼亚的仲裁机构, 阿尔巴尼亚没有本地仲裁机构. 那里存在, 然而, 调解中心, 名为MEDART (只能处理 10 每年案例).
通常, 私人公司改为选择国际商会这样的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 他们的仲裁程序.
- 地方法院与仲裁程序之间的互动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提起诉讼, 关于 胜任能力 原则上,如果要通过仲裁解决该案件,则阿尔巴尼亚法院将拒绝审理此案, 经双方同意. 除非仲裁协议明显无效或不适用, 阿尔巴尼亚法官将宣布自己无能为力.
在就案情进行任何抗辩之前,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仲裁协议, 然而. 如果不, 未能提出的一方将被视为放弃了仲裁权.
国家法院没有完全排除在仲裁之外. 在某些情况下, 当地法官可以介入以协助仲裁员或促进诉讼程序. 例如, 当地法官将协助提供证据, 他可以打电话给证人和专家, 并且法院可以确保仲裁庭实施的制裁得到执行.
- 上诉的可能性
如果是国际仲裁, 在阿尔巴尼亚作出仲裁裁决后, 后者可以搁置,但不得上诉. 唯一可以挑战的决定是, 最终, 的 优等 决定. 一罐, 然而, 开始一项程序,要求撤销裁决. 应该指出的是,这种要求不会中止执行仲裁裁决, 与某些司法管辖区不同.
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包括:
- 仲裁庭的组成不规范;
- 仲裁庭任务以外的事项获得了奖励;
- 仲裁庭错误地宣布自己胜任;
- 对抗原则未得到尊重; 要么
- 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将违反国际公共秩序.
那些政党,那些派对, 然而, 可以明确放弃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
- 仲裁裁决的执行
为了在阿尔巴尼亚执行裁决, 该裁决不得明显违反阿尔巴尼亚国际公共政策. 主管法院是上诉法院,, 更确切地说, 如果仲裁裁决是在外国作出的,请向地拉那上诉法院提出.
每次拒绝执行决定都必须由法院辩解. 当仲裁是国际仲裁且裁决在阿尔巴尼亚进行时,可以在通知通知后的一个月内质疑该驳回.
关于外国奖项, 阿尔巴尼亚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主要条约的缔约国, 即:
-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纽约公约) 的 1958;
- 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1961; 和
- ICSID公约 1966 (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
因此, 阿尔巴尼亚可以作为 “仲裁友好” 国家. 外国裁决的执行没有很多困难, 只要遵守程序. 如果拒绝执行, 如上所述, 可以在通知后的一个月内质疑该决定.
格洛丽亚(Gloria Hamza), Aceris Law L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