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美尼亚的仲裁由 商事仲裁法 (RA法律编号. HO-55-女装)(的 “亚美尼亚仲裁法“). 《亚美尼亚仲裁法》为国际和国内仲裁提供了现代而协调的法律框架, 以及在亚美尼亚法院执行仲裁裁决. 很大程度上基于 贸易法委员会商事仲裁示范法 (的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亚美尼亚仲裁法于 25 十二月 2006, 并于6月通过了最新修正案 2015, 使《亚美尼亚仲裁法》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最新修改保持一致.
仲裁协议: 亚美尼亚的仲裁
文章 7.1 亚美尼亚仲裁法的定义 “仲裁协议” 根据当事各方达成的协议,将双方之间就已确定的法律关系而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所有现有或潜在或某些争端提交仲裁, 不论是否签约. 仲裁协议可以采用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形式, 或以单独协议的形式.
《亚美尼亚仲裁法》在第 7.2 仲裁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 如果仲裁协议包含在当事方签署的文件中,则视为书面协议, 或通过密封信件进行交流, 电传, 电报, 提供协议记录的电子或其他通讯方式, 或在交换要求和抗辩声明时,一方声称存在协议,而另一方并未拒绝该协议的存在 (亚美尼亚仲裁法, 文章 7.2).
亚美尼亚争端的可仲裁性
可仲裁性 确定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类型, 而不是通过国内法院. 一般来说, 根据亚美尼亚法律, 所有商事争议均可仲裁,但有关社区财产的商事和婚姻争议除外.
此外, 当事人不能限制金融机构客户向州法院提起与该机构签订的合同纠纷的权利, 除非在争议已经发生之后才这样做 (通过所谓的争议后仲裁协议或 提交协议 ).
亚美尼亚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和权力
文章 10 《亚美尼亚仲裁法》规定,当事方可以自由商定仲裁员人数. 唯一的要求是它必须是一个奇数, 为了防止死锁. 双方还可以就仲裁员的任命程序达成一致. 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 条款中提供的程序 11.3 亚美尼亚仲裁法》自动适用.
文章 11.1 《亚美尼亚仲裁法》进一步规定,任何合格的自然人的年龄不得超过 18 以上可以担任仲裁员, unless a higher age is provided for by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The parties are free to agree upon any qualifications for an arbitrator, 以及. 双方还可以就质疑仲裁员的程序达成一致, 以本条规定为准 13.3. 没有这样的协议, 文章 13 《亚美尼亚仲裁法》规定,打算对仲裁员提出异议的当事方应, 在得知仲裁庭的组成或本条所述情况后的十五天内 12.2, 向仲裁庭发送提出异议理由的书面声明. 一般规则是,仲裁庭应自行决定, 除非被质疑的仲裁员退出其办公室或另一方同意该质疑.
如果根据当事方同意的任何程序或本条的程序提出质疑 13.3 不成功, 提出异议的一方可以要求主管法院就该异议作出裁决, 根据文章中的规定 13.3. 必须在当事方收到拒绝受理决定的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向国内法院提出申请.
原理 胜任能力 亚美尼亚法律中存在. 这意味着仲裁庭有权裁决自己的管辖权, 包括对基础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有效性的任何异议, 如条款中明确规定 16 亚美尼亚仲裁法.
仲裁员也有权下令采取临时措施, 如条款中明确规定 17 亚美尼亚仲裁法, 声明仲裁庭可以, 应一方要求, 就争议的主题授予仲裁庭认为必要的临时措施. 仲裁庭还可要求任何一方提供与此类措施有关的适当担保,以防止或补偿通过采取临时措施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潜在损失.
文章 17.1 亚美尼亚仲裁法》进一步规定 临时措施 可以临时裁决的形式下令,并且仲裁庭的决定可以得到承认, 根据本条指定的法院强制执行或使其无效 6 仲裁法.
根据《亚美尼亚仲裁法》搁置和执行仲裁裁决
亚美尼亚是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 以来 2007. 亚美尼亚发表了两项声明 – 第一, 该公约仅适用于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作出的裁决; 第二, 仅适用于因法律关系引起的差异, 不论是否签约, 根据亚美尼亚法律被认为是商业性的.
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在文章中列出 34 亚美尼亚仲裁法, 规定可以由本条规定的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6 只有在:
(1) 提出申请的一方 提供证明:
(一种) 本条所述仲裁协议的当事方 7 该法的规定 根据适用法律无能为力; 或该仲裁协议在法律上无效, 各方对其采取的措施或, 没有任何指示, 根据 亚美尼亚共和国; 要么
(b) 提出申请的一方未得到适当的任命通知 仲裁员或仲裁程序,或以其他方式无法陈述其案件; 要么
(C) the award deals with a dispute not contemplated by or not falling within the terms of the 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或包含对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 规定, 是否可以将有关提交仲裁的决定与未提交的决定分开, 裁决中仅包含有关事项决定的部分
提交仲裁的可以搁置; 要么
(d)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一致 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 除非此类协议与强制性条款冲突 本法规定与当事方之间不得贬损, 要么, 未能达成协议, 还没有 遵守了该法律; 要么
(2) 法院认为:
(一种) 争议的主题不能根据仲裁庭的法律通过仲裁解决 亚美尼亚共和国; 要么
(b) 该奖项与亚美尼亚共和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自提出申请的一方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后,不得提出撤销申请;或者, 如果根据本条提出了要求 33 亚美尼亚仲裁法令 (奖项的更正和解释), 自仲裁庭处理该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后.
文章 34 涉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声明依靠裁决或申请执行的当事方应提供经适当认证的原始裁决或其经适当认证的副本, 以及原始仲裁协议或经过正式认证的副本. 如果裁决或协议不是用亚美尼亚语做出的, 当事人必须提交裁决书的经过认证的亚美尼亚语翻译.
条款中列出了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36 的亚美尼亚仲裁法,, 实质上, 与《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理由相同.
亚美尼亚的仲裁机构
亚美尼亚最著名的仲裁机构是 亚美尼亚共和国工商会的仲裁机构 (“RR CCI“), 成立于 2007 以促进仲裁更快, 更具成本效益和公正的争议解决机制. RR CCI有其自己的一套 仲裁规则, 来自的最新版本 2019, 在亚美尼亚可用, 俄语和英语. 其他知名机构, 包括 亚美尼亚联合银行, 涉及金融的仲裁纠纷, Optimus Lex的仲裁法院 , 和 ADR合作伙伴, 为希望通过调解和仲裁解决纠纷的私营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
投资仲裁与亚美尼亚
亚美尼亚是 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 (“ICSID公约”) 以来 16 九月 1992 并到 能源宪章条约 以来 18 十二月 1997.
总体, 亚美尼亚已签署 43 双边投资条约. 这些条约的清单可在 贸发会议的投资政策中心网站. 至少有三起针对亚美尼亚的ICSID案件, 其中两个待定,其中一个已停产:
- Rasia FZE和Joseph K. 博科夫斯基诉. 亚美尼亚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8/28)
- 埃德蒙·胡迪安(Edmond Khudyan)和阿林资本(Arin Capital) & 投资公司. v. 亚美尼亚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7/36)
- 全球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v. 亚美尼亚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7/7) (诉讼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