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不久前更新了仲裁法. 立法令. 9 的 2015 (“BAA”) 已纳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的 “示范法“) 完整并包括有关当事方代表的一些其他规定 (文章 6 BAA的) 和仲裁员’ 责任 (文章 7 BAA的).
BAA适用于任何仲裁, 无论其性质是什么, 发生在巴林王国, 或在国外(前提是当事方已选择遵守BAA) (文章 2 BAA的).
除了BAA带来的最新发展, 巴林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纽约公约”) 上 6 四月 1988. 两个月后, 上 5 七月 1988, 纽约公约在王国生效.
巴林仲裁协议
根据文章 4 BAA的, 仲裁协议的定义及其形式应按照本条规定的第一种选择 7 示范法. 因此, 巴林的仲裁协议可能是 (一世) 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形式或 (ii) 以单独协议的形式. 只要其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它就必须是书面形式或包含在双方签字的文件中.
作为示范法立法, BAA认可仲裁协议可分立的原则. 因此, 根据BAA,合同中包含的仲裁协议被视为独立协议,其有效性不取决于基础合同的有效性.
同样的道理, 示范法也体现了胜任能力原则, 巴林采用了. 从而, 仲裁庭有权根据自己的职权作出裁定,作为一个初步问题或在案情阶段中. 不过, 任何不同意法庭裁决的当事人都可以提出, 中 30 天, 向民事高等法院提出的关于管辖权问题的最终裁决的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 仲裁程序未中止.
在巴林,没有明确的条款定义不可仲裁的争议. 然而, 有些争议无法通过仲裁解决, 例如, 涉及家庭和刑法以及公共政策的事项.
仲裁法院
巴林没有强制性规则选择仲裁员. 当事人通常可以自由选择其仲裁员. 选定的仲裁员必须, 但是, 享有充分的法律行为能力 (文章 234 的 巴林民事和商业程序法), 有资格解决争议并保持独立 对面 当事人及其律师.
仲裁庭中的仲裁员人数为, 默认, 三, 但各方可能不同意. 由三人组成的仲裁庭,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将各自任命一名仲裁员, 选定的仲裁员将任命第三位仲裁员,他将担任仲裁庭的主席.
如果没有一方提名,则各方不能共同商定名称, 巴林民事高等法院可以介入并任命一名仲裁员.
在巴林, 任何一方当事人知道任何情况引起对仲裁员公正性或独立性的正当怀疑,或者在仲裁员不具备当事各方约定的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质疑 (文章 12 示范法).
挑战仲裁员的申请必须在申请人一方知悉引起怀疑的事实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 如果当事各方同意,仲裁庭本身可以分析挑战. 如果挑战被拒绝, 顽固党可以要求, 中 30 天, 民事高等法院裁定质疑.
最后, 任何被任命为仲裁员的人必须向当事方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对其独立性或公正性的正当怀疑的事实.
仲裁机构
的 巴林争端解决机构, 与美国仲裁协会合作 (“话单”), 是巴林的主要仲裁中心.
然而, 巴林党经常使用其他机构, 如:
BCDR创建于 2009 通过立法令. 30, 经法令第1号修订. 65 的 2014. 该中心由专门的仲裁法院划分 (“法庭”) 和一个国际仲裁中心 (“中央”).
法院拥有管辖权来裁决 (一世) 超过BHD的量 500,000, (ii) 属于州法院的管辖范围, (三) 涉及由巴林中央银行许可的金融机构 (至少一方), (四) 具有国际商业性质.
当事方只能在有限的理由下向巴林最高上诉法院质疑法院的决定. 决定不上诉.
中心, 反过来, 对当事方选择与美国仲裁协会合作提交BCDR仲裁规则的争议具有管辖权 (BCDR-AAA仲裁规则). 如果双方同意,中心也可以充当指定机构.
在巴林执行仲裁裁决
由于巴林加入了《纽约公约》, 1988, 国际商业仲裁裁决是根据《纽约公约》规定的规则在巴林承认和执行的, 限制了废止的理由.
为了承认或执行在巴林的裁决, 裁决必须是终局的,并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已经取消或暂停的奖励, 在提供它们的司法管辖区中, 在巴林不太可能被认可.
承认申请是在高级民事法院提出的. 一旦获得认可, 当事人之一可以向巴林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国内裁决的可执行性, 他们必须在具有仲裁权的法院书记官处被仲裁协议废除. 该裁决可根据法院院长的命令强制执行 (文章 240 的 巴林民事和商业程序法).
在巴林搁置仲裁裁决的理由
作为示范法管辖区, BAA下的仲裁裁决被认为是终局的,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
撤销裁决的申请遵循本细则的规定 34 示范法. 相应地, 寻求取消巴林仲裁裁决的当事方必须证明:
- 一方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 正当程序未得到尊重, 即, 寻求废止的一方未得到适当通知, 或无法提出案件;
- 该裁决处理不属于仲裁范围内的问题,或者包含对超出仲裁范围的问题的决定;
- 仲裁庭的组成是错误的; 要么
- 根据巴林法律,该标的不可仲裁,或者该裁决违反公共政策.
要求撤销的申请必须在寻求废止的一方获得裁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