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与伊朗各方签署了许多国际商业协议,其中包括将仲裁作为与当地法院相比首选的争端解决机制, 其中一些要求在发生争端时在伊朗进行仲裁.
伊朗拥有现代化的仲裁制度,并且已经制定了有关仲裁的先进国内法律. 文章 454 至 501 伊朗民事诉讼法典 (的 2007 版本目前有效) 自最早以来,就已经将仲裁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方法 1939.
伊朗仲裁法 (脸部), 生效于 1997, 是根据《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制定的现代仲裁规则. LICA的一些重要方面是,例如,仲裁员不必具有伊朗国籍, 当事人有自由就诉讼程序采取的程序达成协议, 在仲裁地和仲裁语言上.
伊朗本身有两个仲裁中心, 德黑兰地区仲裁中心 (跟踪) 和伊朗商会的仲裁中心 (ACIC). 德黑兰地区仲裁中心成立于 1997 TRAC规则以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为基础. 后来成立了ACIC, 在 2002, 其仲裁规则主要基于LICA规则.
伊朗加入《纽约公约》,但有保留. 之一, 根据原则 139 伊朗宪法法, 涉及当事方之一为非伊朗国籍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 提交有关公共和政府财产的仲裁争端需要得到部长会议和协商会议的批准. 与外国人发生重大纠纷时, 可能还需要伊朗议会的批准.
关于投资仲裁, 据报道伊朗已批准 52 迄今为止的BIT, 而 14 待批准. 伊朗也有关于外国投资的国家法律, 外国投资促进和保护法 (菲帕) 为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实质性保护, FIPPA规定的唯一争端解决机制是在伊朗法院而不是在仲裁庭之前. 在 2014, 伊朗赢得了首个投资人与国家间仲裁, 这涉及土耳其移动电话公司Turkcell提出的UNCITRAL仲裁,涉及GSM许可证的归属.
- 妮娜·扬科维奇(Nina Jankovic), Aceris Law SARL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