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许多延迟, 上 6 二月 2018, 伊拉克正式批准了《纽约公约》的批准, 伊拉克有希望的仲裁步骤.
尽管从理论上讲伊拉克接受了《纽约公约》是必要的想法, 直到最近,对其加入的关注很少. 尽管没有公开的法律草案, 该条约将适用“非追溯性异常.“ 换一种说法, 它仅适用于批准后产生的合同.
该国加入伊拉克的决定就在伊拉克重建国际会议之前。, 由世界银行和欧盟共同领导, 上 12-14 二月 2018 在科威特. 伊拉克的重建计划在 框架文件, 同月发行. 在财务承诺方面, 会议取得了成功. 国际投资者提供了超过英镑的资金 30 十亿 (主要是贷款) 伊拉克的重建计划. 最大的贡献者包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欧盟, 英国, 沙特阿拉伯, 和美国. 众所周知,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经支持了这些投资.
许多人认为,这次会议是伊拉克期待已久的《纽约公约》决定的基础. 事实上, 一些消息来源报道,世界银行在同意重建计划之前先加入了《公约》。. 两者齐头并进, 然而. 资金为国家提供了急需的资金, 发生分歧时,投资者将获得法律保护.
通过遵守《纽约公约》, 伊拉克可以向潜在的外国投资者保证, 如果发生纠纷, 他们将可以使用具有高度执行力的奖励机制系统进入中立的场地.
ICSID和伊拉克仲裁法
在批准《纽约公约》之前, 伊拉克法院试图通过国际仲裁改变当地法律. 例如, 在 伊拉克财政部v Fincantieri-Cantieri Navali Italian SpA, 巴格达商业法院裁定,伊拉克法律含糊不清且过时. 法院反而适用了《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和《纽约公约》 (尽管都没有在伊拉克申请) 裁定《伊拉克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国际仲裁. 该决定得到了伊拉克最高上诉法院的确认。.
伊拉克于11月批准了《 ICSID公约》 2015 以吸引希望投资的投资者. 目前, 然而, 只有少数的双边投资条约有效 (与 日本和科威特), 因此,《 ICSID公约》不适用于大多数外国投资者. 也, 鉴于根据ICSID进行索赔的成本很高, 投资者不愿要求赔偿.
今天, 然而, 与私人或缔约国订立合同时,投资者可以使用《纽约公约》的保护. 其不予执行的有限理由应为与伊拉克实体开展业务的投资者和商人提供更多的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