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12 二月 2024, 以色列议会通过了期待已久的法案 2024 国际商事仲裁法 (“新仲裁法”). 改革前, 以色列的仲裁受以下规则管辖 1968 仲裁法.
新仲裁法的主要目标是使以色列的仲裁制度符合国际标准.
如章节所述 2(Ë)(1), 新仲裁法解释, “必须考虑到其国际根源,并需要确保维护善意原则 [为了] 促进这些标准在国际层面应用的统一.”
新仲裁法共分十章:
- 章节 1 – 解释和一般原则
- 章节 2 –仲裁协议
- 章节 3 – 仲裁员的任命
- 章节 4 – 仲裁员的权力
- 章节 5 – 临时救济
- 章节 6 –仲裁程序的进行
- 章节 7 – 仲裁裁决和仲裁程序终止
- 章节 8 – 撤销仲裁裁决
- 章节 9 –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章节 10 – 各种规定
新仲裁法的主要创新, 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 下面讨论.
新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科 3(b), 如果仲裁地位于以色列,则适用新仲裁法.[2]
新仲裁法还引入了国际仲裁的定义. 根据科 3(C), 如果双方的业务位于不同国家或双方同意仲裁的国际性质,则仲裁被视为国际仲裁.
比较, 的 1968 仲裁法 以色列没有明确区分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 唯一的区别在于 1968 仲裁法涉及裁决地, 即外国仲裁裁决应理解为“裁决”以色列境外制造”.[3]
以色列何时提出新仲裁法草案, 首先省略了当事人就其仲裁的国际性质达成一致的可能性. 然而, 正如达芙娜牧师评论的, “[d]宪法审议过程中, 以色列议会法律和司法委员会准备法律草案进行二读和三读, 有人建议应尊重当事方同意其争议涉及多个国家的自主权,并在第 1 节中添加了这一选项 3(C)(3) ICA 法, 遵循《示范法》的措辞.”[4]
仲裁员人数
在下面 1968 仲裁法, 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协议, 默认规则是指定独任仲裁员.[5] 新仲裁法改变了默认规则. 根据部分 11(C),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这不一定是积极的发展, 随着三名仲裁员的增加 仲裁费用.
仲裁员决定自己管辖权的权力
虽然当时还存在关于是否, 在下面 1968 仲裁法, 仲裁员拥有自行决定管辖权的专属权力,[6] 部分 17 新仲裁法赋予仲裁员自行管辖权, 包含 ”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有效性”. 部分 17 还包含了所谓仲裁条款的可分离性原则, 哪一个 ”应被视为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的条款, 如果仲裁员小组裁定合同无效” 仲裁条款不应被视为自动无效.
州法院的干预受到限制
根据科 6 新仲裁法的实施, “对于本法适用的事项, 除本法规定外,法院不会行使其权力.“ 实际上, 根据部分 9 新仲裁法的实施, 如果任何一方就已同意提交仲裁的事项向州法院提出索赔, 法院, 应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 应将当事人提交仲裁, 除非仲裁协议无效, 或不可强制执行.
新仲裁法“从而向外国公司传达了一个重要信息,即以色列法院将作为仲裁程序的支持实例, 但将避免干预仲裁程序中可能出现的大多数问题,其中决定权属于仲裁员.”[7]
缺乏关于仲裁费用的明确规定
新仲裁法对仲裁费用及其分配没有明确规定. 一些从业者用这样的事实来解释这一点:“国际仲裁有时在预先规定仲裁费用的仲裁机构的框架内进行, 因此没有必要在立法中规制这个问题.”[8]
以色列仲裁结论
新仲裁法的通过及其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凸显了以色列促进国际仲裁的意图. 然而, 州法院如何处理仍有待观察, 已根据 1968 仲裁法几十年来, 将对新的变化做出反应.
[2] With the exception of Sections 9, 10, 24-26, 和 44-45, 这也适用于以色列境外的仲裁.
[4] d. 卡佩柳克, “以色列通过国际仲裁法: 法院会配合吗?”, Kluwer仲裁博客 (7 游行 2024).
[5] 1968 仲裁法, 必须添加一个: “仲裁将由一名仲裁员进行, 除非已确定更多仲裁员人数.”
[6] “新国际商事仲裁法通过”, 博客发布在GNY网站上 (15 二月 2024).
[7] G. 偶或, “一项新法律改变了在以色列进行国际仲裁程序的规则”, 博客发布在 AYR 网站上 (15 二月 2024).
[8] “以色列新国际仲裁法: 现代的飞跃”, S Horowitz 在 Lexology 上发表的博客 & 有限公司 (13 二月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