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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仲裁

07/11/2020 通过 国际仲裁

肯尼亚的仲裁由 仲裁法, 没有. 4 的 1995 及其后续修订 (“肯尼亚仲裁法“ 或者 ”卡航”).

虽然KAA最初是 1985 版本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随后对其进行了修改,以反映肯尼亚国内和国际仲裁实践的发展. 《肯尼亚仲裁法》规定了源自《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国际仲裁的标准原则, 如 ”胜任力” (部分 17), 仲裁员独立与公正的标准 (部分 13), 双方的平等待遇和一般义务 (栏目 19 和19A), 双方的自治 (部分 20), 和裁决的终结 (第32A条), 除其他原则外.

的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由肯尼亚于 10 二月 1989 并纳入《肯尼亚仲裁法》 (部分 36).肯尼亚仲裁

拥有牢固的法律框架, 多年来,肯尼亚在国际仲裁的实践和发展中经历了重大增长.

肯尼亚的仲裁协议

没有快递 物质的本质 限制根据《 KAA》使用仲裁. 部分 3 规定仲裁协议是“由哪一方 将所有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 两者之间就已定义的法律关系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情况, 不论是否签约”.

虽然节 3 看起来任何争议都可以提交仲裁, 部分 37(b) 为拒绝执行仲裁裁决奠定基础, 尤其是当主题无法通过仲裁解决时. 在实践中, 各方不能仲裁涉及刑事的争议, 破产, 离婚和税法.

肯尼亚《宪法》鼓励采用替代性争端解决作为实现正义的手段 (文章 159). 在这方面, 肯尼亚法院一直热切希望根据有关促进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的宪法规定确保仲裁协议的效力. 在 贝尔维发展有限公司v. Vinayak Builders Limited等., 例如, 法院不分析案情,充分执行仲裁协议和当事方自治:[1]

因此,要求本法院充实一份仲裁协议,以实现缔约双方的意图,缔约双方的意图是在私人合同中自由选择上述争端解决方式,以利用三方利益。仲裁员.

部分 4 KAA继续规定,仲裁协议可以采用合同中包含的仲裁条款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单独的仲裁协议的形式, 只要是书面形式.

如果协议包含以下内容,则为书面形式:

  • 双方的书面文件;
  • 换文, 电传或其他电信方式; 要么
  • 交换主张和抗辩的陈述,其中协议的存在被一方指控,而另一方未拒绝.

仲裁协议的合同性质是肯尼亚仲裁实践的核心. 在 肯尼亚联合银行有限公司v. Arch Kamau Njendu T / A Gitutho Associates, 法院裁定,当事各方之间没有任何书面仲裁协议的证据时,仲裁庭没有管辖权:[2]

仲裁员有管辖权解决当事方的事宜吗. My answer is in the negative. That find flows from the above discussion that 双方之间没有协议或合同,并且可以证明订婚. […] 这样一来,仲裁员只有在第 4 上限 49 履行是因为仲裁条款必须是书面形式.

一旦达成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被视为独立于基础合同的独立自主合同. 可分离性原则在第 17(1) 并反映在判例法中, 包含 Nedermar Technology Bv Ltd v. 肯尼亚反腐败委员会 & 另一个, 其中法院指出仲裁条款, 包含在合同中, “应被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的独立协议,并且仲裁庭对合同无效的裁定本身不会使仲裁条款无效”.[3]

原理 胜任力 还根据KAA提供. 部分 17 规定与仲裁庭管辖权有关的任何挑战均应由仲裁庭本身处理,并应在案情实质答辩之前提出. 仲裁庭可以将争端作为初步事项或在最终仲裁裁决中作出决定. 如果受害方在以下地区提出申请,则该法庭的决定将受到肯尼亚高等法院的审查: 30 天. 肯尼亚高等法院的裁决不予上诉.

根据《肯尼亚仲裁法》的仲裁程序

在KAA之下, 仲裁程序于被申请人收到仲裁请求之日开始,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部分 22).

部分 12(2) 允许当事方自由选择其仲裁员. 部分 12(1), 反过来, 确定没有任何人因其国籍而被排除担任仲裁员,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从而, 国籍是KAA排除的唯一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仲裁员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仲裁员可能会受到任何当事方的挑战。. 如果仲裁员没有达到当事方同意的要求,或者如果仲裁员身心不健康,也可能提出质疑。. 必须带来挑战 15 从仲裁庭组成起算的几天内,或者从提出质疑的当事方开始意识到引起合理怀疑的情况 (部分 13).

肯尼亚仲裁奖

获奖情况, 根据KAA, 是最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除非有成功的挑战 (部分 32(一个)). 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作为公共政策, 由肯尼亚上诉法院于 肯尼亚壳牌有限公司v. 科比尔石油有限公司.[4]

为了公共利益,诉讼应终止,《仲裁法》规定在该事项下进行的诉讼强调了该政策。.

根据科 35, 唯一针对仲裁裁决的诉求是废止的挑战. 然而, 部分 39 允许国内仲裁的当事方就仲裁过程中或裁决中产生的法律观点提出上诉.

任何撤销裁决的申请必须在裁决作出后三个月内向肯尼亚高等法院提出。.

最后, 强制执行和承认外国裁决的程序应遵守 纽约公约. 请求方必须出示裁决书和仲裁协议的原始或经认证的副本. 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类似于撤销裁决的理由 (部分 36).

[1] 贝尔维发展有限公司v. Vinayak Builders Limited等. [2011] eKLR

[2] 肯尼亚联合银行有限公司v. Arch Kamau Njendu T / A Gitutho Associates [2013] eKLR

[3] Nedermar Technology Ltd诉肯尼亚反腐败委员会 & 另一个 [2006] eKLR

[4] 肯尼亚壳牌有限公司v. 科比尔石油有限公司. [2006] eK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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