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23 可以 2023, 尼日利亚推出了 2023 仲裁与调解法 (“新法案”), 废除已有35年历史的仲裁法 (的 1988 尼日利亚仲裁与调解法, A18 帽). 新法案旨在“为通过仲裁和调解公平有效地解决商业纠纷提供统一的法律框架”. 它也是 ”制作[s] 适用的,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纽约公约) 在尼日利亚或任何缔约国因国际商业仲裁而作出的任何裁决.”[1]
符合国际惯例, 新法案主要基于 2006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并适用于国内和国际仲裁. 它显着改善了尼日利亚的仲裁框架,并应加强其作为非洲主要仲裁管辖区之一的作用.
在这篇笔记中, 我们分析一下新法案的主要特点.
奖项评审法庭
新法案赋予在尼日利亚进行仲裁的当事人可以由裁决复核法庭复核其仲裁裁决 (“艺术”) (部分 56).
部分 55(3) 新法案规定了寻求复审裁决的一方可以提出质疑的理由.[2] 这些理由与根据《仲裁规则》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相同。 2006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3]
ART 是一种选择加入机制. 从而, 除非仲裁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艺术 (或作为 ART 的独任仲裁员) 默认情况下对双方的质疑没有管辖权 (部分 56(1)). 相似地, 该机制仅适用于在尼日利亚进行的仲裁.
ART 可以撤销全部或部分裁决. 也可以维持仲裁裁决 (栏目 56(8)(9)).
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 法院的做法将取决于 ART 的决定:
- 如果 ART 已部分或全部撤销该奖项, 如果法院发现该决定不受支持,可以恢复该裁决 (部分 56(8)); 要么
- 如果 ART 确认了仲裁裁决, 法院只能基于公共政策或不可仲裁性撤销裁决 (部分 56(9); 也可以看看 部分 55(3)(b)).
虽然 ART 可能会给仲裁程序增加额外的复杂性, ART 的决定可能会缩小法院后期审查的范围.
针对 ART 的质疑必须在申请方收到奖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部分 55(4)). ART 应尽力在期限内做出决定 60 自成立之日起的天数 (部分 56(6)).
尼日利亚的第三方资助
新法案实施前, 由于普通法中的赡养费和包揽诉讼侵权行为,第三方资助安排在尼日利亚被禁止. 这些侵权行为现已因与仲裁相关的第三方资助而受到抑制 (部分 61). 尼日利亚现在是极少数通过第三方资助相关立法的司法管辖区之一, 继新加坡和香港之后.[4]
进一步, 部分 62(1) 规定从第三方资助安排中受益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披露, 仲裁庭和仲裁机构 资助者的名称和地址.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案还规定,如果一方根据第三方资助安排的披露提出费用担保申请, 仲裁庭可允许受资助方向仲裁庭提供一份宣誓书,确认资助者是否同意支付不利费用令 (部分 62(3)).
紧急仲裁员和新仲裁法
新法案引入了任命和质疑紧急仲裁员的简单程序 (部分 16). 虽然国家仲裁法很少包含有关紧急仲裁员的规定, 新法的规定与主要仲裁机构的规定一致, 例如 LCIA 和 ICC.[5]
仲裁庭组成之前,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 (部分 16(1)).
紧急仲裁员有权就适用的程序和任何异议作出裁决 (第一个时间表, 文章 27(1)). 他或她还必须在期限内以命令的形式做出决定 14 自文件收到之日起的天数 (第一个时间表, 文章 27(2)).
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具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均可向尼日利亚法院寻求执行 (第一个时间表, 文章 27(6)). 另一方面, 该决定对仲裁庭没有约束力, 这可能会终止, 修改或暂停紧急仲裁员的决定 (第一个时间表, 文章 27(8), 也可以看看 文章 27(9)).
尼日利亚仲裁程序中临时措施的执行
临时措施是在最终决定之前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临时措施. 授予临时措施的权力被认为是仲裁庭固有的权力, 或者可由国家法院行使.
栏目 19 和 20 新法案规定仲裁庭和国家法院共享权力. 从而, 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尼日利亚法院申请在尼日利亚或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仲裁的临时措施 (部分 19).
鉴于临时救济的紧迫性, 与临时措施申请有关的命令必须在 15 申请天数 (部分 19).
鉴于临时措施的执行和承认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新法案引入了一项新条款,明确授权执行临时决定 (部分 28(1)). 在这方面, 新法案为拒绝执行临时决定提供了有限的理由 (部分 29(1)), 例如:
- 仲裁庭关于提供担保作为采取临时措施的条件的决定尚未得到遵守;
- 仲裁庭或任何其他主管当局已暂停或终止临时措施; 要么
- 如果法院认为临时措施不符合法院授予的权力. 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可以在不修改其实质内容的情况下调整临时措施. 尽管其自由裁量权相对广泛, 必须强调的是,法院仅充当仲裁庭的支持机制 (看到 部分 29(3)).
尼日利亚的调解: 仲裁的替代方案
与包含与调解相关的条款的先前法案不同, 新法第二部分引入了有关国际和国内争议事项调解的新的详细规定 (部分 67-87).
例如, 新法案涉及调解的进行, 调解员的免疫力, 和保密性.[6]
新法案还规定和解协议作为合同执行, 同意判决或同意裁决 (部分 82(2)) 并设定有限的理由拒绝执行, 即:
- 和解协议的当事方有些无能为力;
- 和解协议被视为无效, 无法执行, 修改或不具有约束力;
- 和解协议中的义务已履行或不明确; 要么
- 调解员未能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怀疑的信息.
其他主要规定
除了上述之外, 对于考虑在尼日利亚提起仲裁的当事人来说,还有以下进展:
- 委任机关: 部分 59 指定拉各斯国际商事仲裁区域中心主任作为国际事务的默认指定机构.
- 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部分 55 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理由反映了中提供的内容 2006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7] 下节 57, 可以以与《示范法》类似的理由拒绝执行仲裁裁决.[8]
- 仲裁协议的执行: 部分 5 规定尼日利亚法院必须中止违反仲裁协议而启动的诉讼程序,除非法院认为仲裁协议无效, 无法执行或无法执行.
- 仲裁费用和最终裁决: 新法案要求仲裁庭的费用为“数量合理”, 考虑到争议金额和案件的复杂性 (部分 50(2)). 也, 如果当事人未支付仲裁费, 仲裁庭和机构可以对最终裁决留置,直至全额支付 (部分 54(1)).
- 仲裁程序规则: 新法案 (第三附表) 引入一套仲裁程序规则,旨在实现尼日利亚法院仲裁相关程序的现代化和加快.
结束语
上述发展受到非洲主要经济体之一的欢迎. 新法案重申尼日利亚致力于成为一个有利于仲裁的司法管辖区. 虽然新规定的影响仍有待观察, 新法案是尼日利亚和非洲仲裁发展的重大举措.
[1] 2023 尼日利亚仲裁与调解法, 解释性备忘录.
[2] 部分 55(3)(一种) 的 2023 尼日利亚仲裁与调解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提出申请的一方提供证明 (一世) 仲裁协议一方处于某种法律上无行为能力, (ii) 根据当事人所遵守的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 或未通过此类指示, 根据尼日利亚法律, (三) 提出申请的一方没有收到有关仲裁员的任命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因其他原因无法陈述案情, (四) 该裁决所涉及的争议未涵盖或不属于提交仲裁的条款范围, (v) 该裁决包含对超出提交仲裁范围的事项的决定, 规定, 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是否可以与未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分开, 裁决中仅包含对未提交仲裁事项的决定的部分可以搁置, (我们) 仲裁庭的组成, 或仲裁程序, 不符合双方的协议, 除非该协议与本法的条款相冲突且双方不得减损, 要么 (七) 当事人之间没有根据本款达成协议的 (我们),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本法;”.
[3] 看到 2006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文章 34(2).
[4] 看到, 例如, 新加坡民法 (第三方资助) (修正案) 规章制度 2021 (可用的 这里); 香港仲裁及调解法例 (第三方资助) (修正案) 条例 2017, 第 98E 条 (可用的 这里).
[5] 看到, 例如., 2020 LCIA仲裁规则, 第 9B 条; 20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文章 29.
[6] 看到 2023 尼日利亚仲裁与调解法, 栏目 73, 76, 和 81.
[7] 看到 2006 示范法, 文章 34.
[8] 看到 2006 示范法, 文章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