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的仲裁由 仲裁与调解法 (章节 18, 尼日利亚联邦法律 2004) (“这里”), 其中包含 1985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奈及利亚, 不仅是名义GDP上经济总量最大的非洲国家, 是第一个通过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非洲国家, 在 1988, 通过仲裁与和解令. 11 的 14 游行 1988. 之前 1988 法令, 仲裁受《仲裁法》的约束 1914, 这是 1889 英国仲裁法.
尽管ACA是尼日利亚仲裁立法的主要来源, 尼日利亚是 36 州和 1 联邦首都地区. 的 2009 拉各斯国家仲裁法 适用于拉各斯联邦州内的所有仲裁, 除非各方明确同意,否则.
的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已由尼日利亚于 17 游行 1970, 互惠和商务预订, 并纳入ACA的序言. 尼日利亚还是该公约的缔约方 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 以来 14 十月 1966, 尼日利亚脱离英国独立仅六年后.
尼日利亚的仲裁协议
ACA适用于商业纠纷. “的范围商业的”是广义的,在第 57 作为“所有商业性质的关系“ 包含 ”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交易, 分销协议, 商业代表或代理, 保理, 租赁方式, 工程施工, 构筑, 工程许可, 投资, 筹资, 银行业, 保险, 开发, 协议或让步, 合资企业和其他形式的工业或 商业合作, 空运货物或乘客, 海, 轨, 或路”. 从而, 刑事纠纷, 税, 宪法事项, 和破产在尼日利亚不可任意裁定, 和其他许多州一样.
尼日利亚法院长期以来充分发挥了当事方将因其合同关系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图。. 在 卡诺州城市发展委员会v. 范兹建筑有限公司, 尼日利亚最高法院裁定:被告人已允许仲裁员进行全部参考, 考虑到本案当事方之间的参考协议,没有任何异议, 现在,他不再可以挑战仲裁员的权限以参考”.[1]
部分 1(1) ACA规定仲裁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 如果仲裁协议包含在以下内容中,则满足此要求:
- 双方签署的文件;
- 换文, 电传, 提供仲裁协议记录的电报或其他通讯方式; 要么
- 交换主张和辩护点,一方当事人主张存在仲裁协议,另一方不拒绝存在仲裁协议.
尽管如此, ACA似乎与中止诉讼程序有矛盾规定. 虽然节 4 规定法院, 收到需要仲裁的诉讼, “应“在案情提交之前,如果当事人要求,则中止诉讼, 部分 5 规定法院“可以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下达暂缓诉讼程序:
- 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不应根据仲裁协议将案件转交仲裁; 和
- 申请人方是, 在开始采取行动时仍然保留, 准备并愿意做所有必要的事情以适当地进行仲裁.
有人认为 4 反映尼日利亚根据《纽约公约》作出的国际承诺,并将适用于违反国际仲裁协议的法院程序. 部分 5, 反过来, 在《纽约公约》批准之前已存在,应在国内仲裁中适用.
可分离性原则在第 12(2) ACA的, 它指定“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被视为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的协议”. 在 神经网络. Clifco尼日利亚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 依靠英语案例 海曼诉. 达尔文有限公司. [1942], 明确指出仲裁条款在协议更新后仍然存在.[2]
通常, 在仲裁协议中, 仲裁条款是其中一部分, 仲裁条款被视为单独条款. 所以哪里有创新, 合同的目的可能会失败,但仲裁条款仍然有效s. 看到: 海曼诉. 达尔文有限公司. (1942) 交流电 356 在 373. 仲裁的目的可能会失败, 但不是合同目的之一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以下两个法院在发现原始合同中的义务条款修改为 27-9-99 没有取消原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最后, 部分 12(1) ACA的裁决授权仲裁庭就有关其本国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与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有关的异议作出裁决.
尼日利亚的仲裁程序和仲裁庭
在尼日利亚, 当当事方认为仲裁程序已经开始, 仲裁所针对的, 从启动程序的一方收到仲裁通知 (部分 17). 如果当事方对诉讼的地点和语言保持沉默, 仲裁庭应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决定席位和使用的语言 (栏目 16(1) 和 18(1)).
根据ACA, 当事人可以自由同意, 以合同条款, 根据任何资格或要求, 例如国籍或宗教, 任命他们的仲裁员 (部分 6).
部分 7(2) 规定了当事各方未参加任命程序时组成仲裁庭或指定唯一仲裁员的机制. 另外, 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法院代表违约方任命一名仲裁员 (部分 7(3)).
在 Bendex工程v. 尼日利亚高效石油有限公司, 法院必须代表任命一名仲裁员 Bendex工程 决定双方之间的争议. 而 Bendex工程 以法院没有根据任命仲裁员为由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阐明了其在任命仲裁员和支持仲裁程序中的职能.[3]
在仲裁方面, 法院的原判是仲裁员的任命, 与仲裁庭相反, 其保留权是争端的解决. 从该职责分工中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法院涉嫌任何涉及争议实质的事项,将构成对仲裁庭权威的彻底侵犯,并超出其管辖范围。.
在尼日利亚, 要求仲裁员保持公正和独立 (部分 8(1)). 下节 8(3), 如果存在导致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或者如果指定的仲裁员不具有当事方同意的资格,则当事方有权挑战仲裁员. 挑战仲裁员的申请必须在 15 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或者当事方意识到任何可能引起其合理怀疑的情况后,.
执法, 尼日利亚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废止
根据科 26 ACA的, 仲裁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仲裁员签署(s). 它还必须包含该决定依据的原因, 签发日期和仲裁地点.
在尼日利亚,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不能上诉. 国内奖励应根据当事方的书面申请予以承认和执行 (部分 31). 希望执行外国裁决的当事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经正式认证的裁决和仲裁协议的原件或认证副本。. 如果裁决或仲裁协议不是英文的, 必须提供翻译 (部分 51(1)).
ACA还规定了可以撤销裁决的理由. 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法院拒绝承认或执行裁决 (部分 51). 根据部分 52(2), 法院可以拒绝承认或执行裁决,如果:
- 仲裁协议的当事方有些无能为力;
- 根据当事方表示应适用的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 或未通过此类指示, 根据尼日利亚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
- 当事人没有得到关于仲裁员的任命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无法以其他方式陈述其案件;
- 该裁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提交仲裁的范围或不属于提交仲裁的条款; 要么
- 仲裁庭的组成, 或仲裁程序, 不符合双方的协议.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法院还将拒绝执行和认可仲裁裁决: (一世) 争端的主题无法根据ACA进行仲裁解决; 要么 (ii) 该奖项违反了尼日利亚的公共政策.
尼日利亚法院在ACA规定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已显示出一种支持性方法. 在 尼日利亚Arbico有限公司v. 尼日利亚机床有限公司,[4] 例如, 上诉法院提醒法院,法院不得干预仲裁庭的管辖权,并确认承认高等法院所授予的仲裁裁决.
法院, 尽管它具有广泛的权力,但必须记住,在其协议中规定的当事方之前,应将其争议或分歧转交具有管辖权的常规法院进行仲裁,因此 (法院) 必须表现出不愿意干涉作为唯一法律和事实法官的仲裁员的管辖权,除非被迫这样做.
[1] 卡诺州城市发展委员会v. 范兹建筑有限公司 (1990) 4 西北地区 (铂. 142) 1.
[2] 尼日利亚国家石油公司v. Clifco尼日利亚有限公司 (2011) 10 西北地区 (铂. 1255) 209 (重点增加).
[3] Bendex工程v. 尼日利亚高效石油有限公司 (2010) 8 西北地区 (铂. 715) 333.
[4] 尼日利亚Arbico有限公司v. 尼日利亚机床有限公司 (2002) 15 西北地区 (铂. 789)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