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该国独立以来,斯洛伐克的仲裁一直没有停止发展并适应国际标准 1 一月 1993. 今天, 这是斯洛伐克公认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下面, 我们致力于规范民用/商业性法律文书的主要特征, 以及投资仲裁, 在斯洛伐克.
民用 & 斯洛伐克的商业仲裁
斯洛伐克的民事和商事仲裁由 仲裁法号. 244/2002 柯尔. 过时的 3 四月 2002. 这取代了前者 仲裁法号. 218/1996 柯尔. 过时的 1 七月 1996 和, 随后, 进行了一系列修改,例如 修订编号. 521/2005 柯尔. 过时的 28 十月 2005, 修订编号. 71/2009 柯尔. 过时的 11 二月 2009 和 修订编号. 336/2014 柯尔. 过时的 21 十月 2014. 仲裁法. 244/2002 Coll。, 经修正, 将被称为“仲裁法”.
任意v. 斯洛伐克不可仲裁的争端
根据文章 1, 段 2 《仲裁法》规定,所有有资格在当事方之间解决的法律纠纷, 以及所有声明性救济的要求, 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在可仲裁的纠纷中将声明性救济的要求包括在内 2014 通过修订号. 336/2014 柯尔.
反过来, 文章 1, 段 3 仲裁法》列举了不可仲裁的纠纷类型:
- 与创作有关的争议, 所有权和其他不动产的修改和/或终止 (在雷姆) 权利;
- 与个人身份有关的争议;
- 与强制执行程序有关的争议; 和
- 因破产或重组程序引起的争议.
文章 1, 段 4 仲裁法》还规定,将消费者纠纷排除在其范围之外. 这些争议实际上受《 法案号. 335/2014 柯尔. 关于消费者仲裁的日期 21 十月 2014, 在这里不会解决.
斯洛伐克仲裁协议
的 仲裁协议的定义 在条款中有规定 3 仲裁法》的定义,并在第 7 的 2006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即, “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将双方之间就已定义的法律关系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所有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 不论是否签约.”
关于 仲裁协议的形式, 文章 4, 段 1 《仲裁法》规定,该合同可以采用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单独协议的形式.
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生效. 文章 4, 段落 3 至 7 指明仲裁协议是书面的,如果:
- 其内容记录在各方书面交流中;
- 以电子方式得出结论,前提是所使用的电子方式可识别其作者并记录该法律行为的实质;
- 它包含在协会或任何其他获得会员资格的法人的章程中;
- 合同或当事方的通讯中包含对任何包含仲裁条款的文件的引用, 前提是该提述是使该条款成为合同的一部分;[1]
- 它由索赔人在其索赔说明中援引,并且, 随后, 被申请人在提交仲裁庭的答辩书中未予以拒绝.
文章 4, 段 6 《仲裁法》还规定,可以通过接受仲裁庭管辖权的当事方的联合声明来纠正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形式,, 反过来, 必须以仲裁庭记录的分钟数记录.
此外, 文章 2, 段 2 允许当事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即使此类争议已在法院诉讼程序中进行了处理, 前提是此类协议是根据第 3.
关于 仲裁协议的效力, 文章 5, 段 2 《仲裁法》的规定规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不受包含该协议的合同无效的影响. 该规定是对可分离性理论的奉献, 或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从主合同.
斯洛伐克仲裁庭的组成
根据条款 6, 段 1 仲裁法, 任何具有法定年龄且具有充分法律能力且没有任何先前的犯罪定罪的自然人均可担任仲裁员. 有趣的是,在前者的支持下 仲裁法号. 218/1996 柯尔., 仲裁员职位仅供斯洛伐克国民使用 (文章 5, 段 2).[2]
根据文章 8, 段 3 仲裁法, 任何人均无义务接受仲裁员的任务. 此外, 根据《仲裁法》第6a条, 一旦任务被接受, 仲裁员必须公正,专业地进行诉讼程序,以保护当事方的权益. 此外, 文章 17 《仲裁法》的规定规定,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应平等对待当事各方,并给予他们陈述和保护其权利的相同机会.
关于仲裁庭的组成, 文章 7 《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由独任仲裁员或多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各方是否应决定任命几名仲裁员, 必须有一个奇数. 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员人数保持沉默并且当事方未能就此达成任何协议, 文章 7, 段 3 《仲裁协议》规定,默认情况下,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斯洛伐克仲裁庭的管辖权
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由第 21 仲裁法, 体现了能力胜任原则, 即, 仲裁庭可以自己决定管辖权, 包括与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有关的任何异议.
本条还规定了一系列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
- 如果挑战涉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富有挑战性的政党必须不迟于案情第一次提出;
- 如果挑战涉及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 如果没有口头听证,则具有挑战性的一方必须在口头听证或裁决书颁发结束之前提起诉讼;
- 如果挑战是争端不在仲裁庭管辖范围之内, 具有挑战性的党派必须在意识到这一问题后立即提出.
斯洛伐克仲裁奖
根据条款 34 仲裁法, 仲裁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包含一些强制性要求,其中包括对案情决定的执行部分, 授予奖项的原因,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并提到有可能向州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段 4 该条款的第二条进一步规定,仲裁裁决应包含有关仲裁费用和承担全部费用的当事方的信息,或有关当事方之间的付款比例的信息。.
文章 35 《仲裁法》规定 仲裁裁决的效力 与州法院判决的效力相同.
《仲裁法》还载有关于 仲裁裁决复审. 根据条款 37, 当事人可以在其仲裁协议中同意, 应其中任何一个的要求 15 自裁决书发出之日起, 后者可以由另一个或多个仲裁员进行审查.
斯洛伐克提供仲裁裁决
文章 40 《仲裁法》规定了可以为此目的申请的许多理由,包括, 除其他外 :
- 一方当事人无权订立仲裁协议;
- 该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未涵盖的事项;
- 仲裁庭的组成不正常;
- 根据本条拒绝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50, 段 2 仲裁法.
取消裁决的申请必须在 60 收到日起 (文章 41 仲裁法).
外国仲裁裁决及其在斯洛伐克的承认和执行
符合条款 46 仲裁法, 外国仲裁裁决, 即, 在斯洛伐克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颁发的奖项, 可能在斯洛伐克境内得到承认和执行.
此外, 斯洛伐克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的成员,在捷克共和国与捷克共和国分离后,斯洛伐克成为独立国家。 1 一月 1993. 应当指出,捷克斯洛伐克已经批准了《 10 七月 1959.
根据条款 50 仲裁法, 可以由于以下几个原因而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除其他外:
- 一方当事人无权订立仲裁协议;
- 该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未涵盖的事项;
- 仲裁庭的组成不正常;
- 承认和执行将违反公共政策.
斯洛伐克的投资仲裁
尽管没有任何具体的投资仲裁法律或法规, 斯洛伐克是多个双边国家的政党[3] 和为此达成的多边条约, 例如《 ICSID公约》和《能源宪章条约》.
斯洛伐克参与了许多投资仲裁, 其中我们可以引用:
- 欧洲天然气公司. 和贝洛蒙资源公司. v. 斯洛伐克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4/14);
- 斯洛伐克天然气控股有限公司, GDF International SAS和E.ON Ruhrgas International GmbH v. 斯洛伐克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2/7);
- 阿奇米亚公司. (以前是Eureko B.V.) v. 斯洛伐克共和国 (一世) (PCA案号. 2008-13);
- HICEE B.V公司. v. 斯洛伐克共和国 (PCA案号. 2009-11);
- 捷克斯洛伐克商业银行, 如. v. 斯洛伐克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97/4).
祖扎娜·维苏迪洛娃(Zuzana Vysudilova), Aceris Law LLC
[1] 也可以看看 文章 7(6) 的 2006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2] 比较 看到 文章 11(1) 的 2006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不得因国籍而排除任何人担任仲裁员,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3] 斯洛伐克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清单可在以下链接访问: 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international-investment-agreements/countries/191/slovak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