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其独特的地缘政治形势, 台湾不是缔约国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纽约公约”). 不过, 台湾已制定有利于仲裁的法律框架.
台湾的仲裁受 中华民国仲裁法 颁布于 24 六月 1998 生效日期 24 十二月 1998 (“仲裁 法案”), 取代以前的仲裁法 1986.[1] 该法案随后在 2002, 2009, 和 2015, 修改文章 7, 8, 47, 54, 和 56 仲裁法.[2]
台湾仲裁法体现了仲裁原则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采纳于 21 六月 1985 (“示范法”) 有一些变化. 仲裁法可分为以下几类:
- 形式方面和仲裁协议的效力;
- 仲裁庭的组成;
- 仲裁庭的权力; 和
- 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说明将探讨每个类别.
台湾仲裁协议
文章 1 《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3] 符合示范法的要求, 该规定包括其他书面文件,例如传真, 一致, 或任何其他类型的通信 表面相 仲裁协议的证据.[4] 所以, 该法不授权口头协议.
文章 3 仲裁法将仲裁协议视为与其基础合同分开的:[5]
构成当事人之间主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部分分开确定. 合同无效的决定, 无效的, 撤销, 撤销或终止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分离性原则, 或仲裁条款的自主性, 是国际仲裁的基石,已为众多司法管辖区所接受和接受, 包括台湾. 该原则承认仲裁条款是具有合同要求的独立自主协议, 并且独立于主合同.[6] 从而, 一项无效的决定, 解除或终止合同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台湾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成员
台湾仲裁法包含数项涉及台湾仲裁庭成员资格的规定. 例如, 仲裁员必须独立公正,并保持正直的声誉. 一些要求, 然而, 更严格, 要求仲裁员具备以下资格之一:[7]
- 担任法官或检察官;
- 作为律师执业五年以上, 会计, 建筑师, 机械师或任何其他与商业相关的职业;
- 担任国内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
- 在教育部认证或认可的国内外高校任教助理教授以上职务; 和
- 专门从事某一领域或专业,并已从业五年以上.
文章 8 规定仲裁员在申请注册仲裁机构前必须接受培训并取得证书, 除了那些有:[8]
- 担任过法官或检察官;
- 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
- 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高等院校法学系或研究生院任教两年,任教教授, 或担任副教授三年以上,同时教授主要法律课程三年以上; 要么
- 在任何仲裁机构注册为仲裁员并在争议中担任仲裁员.
台湾仲裁员委任
《仲裁法》反映了示范法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员的人数和任命程序. 没有这样的协议, 争议将由三人仲裁庭解决.[9] 在这种情况下, 每一方应指定一名共同仲裁员. 然后,共同仲裁员应指定首席仲裁员.[10]
另一方面, 如果共同仲裁员未能就仲裁庭主席的姓名在 30 约会的日子, 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最终任命.[11]
如果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 主席或独任仲裁员在出现分歧时应由仲裁机构指定,而不是由法院指定.[12]
挑战台湾仲裁员
根据仲裁法, 如果仲裁员不符合双方商定的资格,他们可能会受到质疑.[13] 此外,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事件,仲裁员可能会受到质疑:[14]
- 条款规定的任何原因 32 取消法官资格的民事诉讼法;
- 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代理关系;
- 仲裁员与当事人的代理人之间或仲裁员与关键证人之间存在雇佣或代理关系;
- 存在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提出合理怀疑的任何其他情况.
《仲裁法》规定,上述任何情况必须立即向当事人详细披露.[15]
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回避仲裁员资格 14 自质疑原因已知之日起的天数.[16] 一旦法庭组成, 十日内作出裁决. 对仲裁庭回避资格决定的异议应当在 14 台湾主管法院前几天.[17]
台湾仲裁程序
根据《示范法》所载的规定,许多与进行仲裁程序有关的原则被纳入《仲裁法》, 例如当事人自主选择诉讼规则的原则, 仲裁地点和语言.[18]
对于在台湾进行的仲裁, 仲裁庭有权就有关其权限的任何异议就其管辖权作出裁决, 仲裁条款的效力, 或任何程序上的违规行为.[19]
《仲裁法》还规定,必须允许每一方陈述其案情或辩护, 仲裁程序应保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20]
鉴于这些规定中的大多数与《示范法》一致, 其他更具区域性. 部分条文仍参考台湾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典.[21] 例如, 文章 19 规定在没有协议且仲裁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仲裁庭可以采用“民事诉讼法典或其他它认为适当的程序规则.”[22]
另一条规定涉及作出裁决的时限. 下条 21, 仲裁庭应在仲裁开始后六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 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如果情况需要.”[23] 文章 21 还规定, 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 仲裁庭应在指定后十日内确定开庭日期.[24]
台湾仲裁裁决
台湾具有挑战性的仲裁裁决
不同于示范法, 文章 40 《仲裁法》列举了在台湾撤销仲裁裁决的全面理由清单. 寻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一方必须证明:
- 存在条款中所述的任何情况 38 (仲裁协议条款未考虑的争议, 未能说明原因, 指挥违法行为);[25]
- 仲裁协议无效, 无效或尚未生效或在仲裁程序结束前已经无效;
- 仲裁庭不允许任何一方在仲裁程序结束前陈述案情, 或者如果任何一方在仲裁程序中没有合法代表;
-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仲裁协议或法律;
- 仲裁员未尽到披露义务而显得偏袒或已被要求回避但仍继续参与的, 前提是法院没有驳回撤回请求;
- 仲裁员违反了导致刑事责任的任何职责;
- 一方当事人或任何代表犯有与仲裁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
- 如果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任何翻译的任何证据或内容被伪造或被篡改或包含任何其他不实陈述; 要么
- 如果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刑事或民事判决或行政裁决被随后的判决或行政裁决推翻或重大改变.
有观点认为,仲裁庭错误宣告其有管辖权或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形不能作为在台湾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26]
撤销裁决的申请必须在 30 裁决发出之日或当事方意识到违规行为之日起的天数.[27]
外国裁决在台湾的承认与执行
根据文章 47 仲裁法, 外国裁决是指在中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或依外国法律在中华民国境内签发.”[28]
台湾没有加入纽约公约, 主要是由于其独特的地缘政治形势. 不过, 仲裁法包含许多条款,这些条款包含与纽约公约相同的条件来执行和承认仲裁裁决. 因此, 寻求在台湾执行或承认外国裁决的一方必须出示:[29]
- 仲裁裁决正本或其经认证的副本;
- 仲裁协议正本或其经认证的副本; 和
- 涉外仲裁法律法规全文, 外国仲裁机构的规则或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
文章 48 还补充说“[一世]f 前项文件为外文, 提交中文译本一份.”[30]
另一方面, 台湾法院将拒绝在台湾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如果:[31]
-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悖于中华民国的公序良俗; 要么
- 根据中华民国法律,争议不可仲裁.
虽然台湾不是纽约公约的签署国, 台湾法院驳回当事人抗拒执行仲裁裁决的论点:
- 一种情况, 台湾高等法院承认外国裁决与国内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高等法院, 特别是, 注意到该法旨在为仲裁裁决建立一个有利的法律框架.[32]
- 在另一种情况下, 新竹地方法院驳回在芬兰作出的裁决不能在台湾执行的论点. 据答辩方称, 因为台湾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 芬兰不承认台湾奖项. 地方法院认为,虽然缔约国可以作出互惠保留, 芬兰还没有这样做, 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芬兰会系统地拒绝承认在台湾颁发的奖项.[33]
- 最后, 台南地方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其中证明被申请人未被适当通知仲裁程序.
结论, 台湾的仲裁格局结构合理,与国际标准紧密接轨, 感谢仲裁法, 借鉴了《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虽然《仲裁法》在许多方面反映了全球最佳实践, 它还包括一些迎合当地需求和环境的独特功能. 然而, 台湾未加入《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国际执行受阻. 尽管如此, 《仲裁法》确实包含与《纽约公约》类似的规定, 台湾法院坚持执行外国裁决的原则, 营造有利于仲裁的环境. 向前进, 台湾仲裁的发展肯定会继续受到其参与全球仲裁实践及其对其独特国内情况的反应的影响.
[1] C. 李, 台湾新仲裁法 – 达到国际水平?, 16(3) Ĵ. 国际的. 套利. p. 128.
[2] N.T和J. 张, 台湾 在K中. 金和杰. 砰 (eds。) 获奖后对亚太地区的兴趣 (2023), n. 3.
[3]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1.
[4] 同上, 也可以看看 1985 示范法, 文章 7(2).
[5]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3; 也可以看看 1985 示范法, 文章 16 (1).
[6] [R. 费力地,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分离性; 合流, 理论的发展和应用中的冲突和适当的限制, 34(3) 套利. 国际, p. 356.
[7]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6.
[8]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8.
[9]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9; 也可以看看 文章 11(2) 和 11(3).
[10]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9.
[11]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9.
[12] C. 李, 同上 n. 1, p. 130.
[13]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16.
[14]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16 和 15.
[15]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15.
[16]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17.
[17]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17.
[18] C. 李, 同上 n. 1, p. 132.
[19] 同上; 也可以看看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22.
[20] ID., p. 133;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23 和 15.
[21] 同上.
[22]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19.
[23]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21.
[24]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21.
[25] 文章 38 规定法院应驳回执行申请,如果: “1.仲裁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条款未考虑的争议, 或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 除非裁决的违规部分可以被分割并且分割不会影响裁决的其余部分; 2.未说明仲裁裁决的理由, 按要求, 除非仲裁庭更正了遗漏; 3.仲裁裁决指示当事人违法.”
[26] 看到 C. 李, 同上 n. 1, pp. 133-134.
[27]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41.
[28]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47.
[29]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48.
[30]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48.
[31] 中华民国仲裁法, 文章 49.
[32] 阿曼的国际仲裁, 台湾判决, https://www.newyorkconvention.org/news/taiwan+decisions 10 可以 2022 (访问于 16 可以 2023).
[33]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