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代夫的国际仲裁受以下管辖: 马尔代夫仲裁法编号. 10/2013 (“仲裁法”), 其主要特点如下所述.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适用于以下情况 仲裁地 是马尔代夫 (部分 4(一种) 仲裁法), 除了部分 15 (中止法庭诉讼以利于仲裁), 部分 40 (临时措施的承认和执行) 和部分 43 (拒绝承认和执行临时措施的理由), 即使仲裁地不是马尔代夫,也适用 (部分 4(b) 仲裁法).
仲裁法包括 89 栏目 (文章), 被分成 12 章节, 如下:
- 章节 1: 前言 (栏目 1-5);
- 章节 2: 术语定义 (栏目 6-11);
- 章节 3: 仲裁协议 (栏目 12-15);
- 章节 4: 仲裁庭 (栏目 16-28);
- 章节 5: 仲裁庭的管辖权 (栏目 29-32);
- 章节 6: 下令采取临时措施和初步命令的权力 (栏目 33-45);
- 章节 7: 仲裁程序 (栏目 46-61);
- 章节 8: 裁决的作出和诉讼程序的终止 (栏目 62-67);
- 章节 9: 申请撤销 (栏目 68-71);
- 章节 10: 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栏目 72-74);
- 章节 11: 仲裁中心成立 (栏目 75-82);
- 章节 12: 一般规定 (栏目 83-89).
仲裁法符合“的模型原理 [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贸易法委员会)” (部分 2(F) (目标) 仲裁法), 即, 的 2006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2006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为“书面” (部分 13(一种) 仲裁法).
仲裁协议是书面形式 (1.) 如果其内容是书面形式或 (2.) 如果以口头或其他方式缔结, 是否有协议的书面记录,或者是否存在可以作为证据接受的形式的记录 (部分 13(b) 仲裁法).
部分 89(G) (定义) 《仲裁法》进一步规定, 在这方面, 那个写作” 要么 ”书面形式”是指以下任何形式的信息记录:
- 书面或印刷文件 (包括图表, 计划, 图表和绘图);
- 电子文件;
- 相片;
- 光盘上记录的语音或其他类型的数据, 胶带或薄膜;
- 以胶片或其他形式记录的图片或其他数据.
仲裁协议也可以有效签订, 除其他外, 通过交换电子通讯 (部分 14 仲裁法).
开始仲裁
部分 49 《仲裁法》规定,仲裁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请求之日开始,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仲裁员人数
有趣的是, 《仲裁法》将仲裁员的默认人数与争议金额联系起来. 下节 16(C) 仲裁法, 默认仲裁员人数 (没有当事人的约定) 争议的三名仲裁员的价值为 MVR 1.5 百万或以上,并由一名仲裁员处理小于 MVR 的争议 1.5 百万. 这降低了较小争议的仲裁成本.
用于比较, 其他主要仲裁法律和规则的立场各不相同:
- 下节 15(3) 的 1996 英国仲裁法, 默认仲裁员人数为独任仲裁员, 不论争议金额如何.
- 下条 10(2) 的 2006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默认仲裁员人数为三人, 再次无论争议金额多少.
- 下条 6.1 的 2018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该决定由 HKIAC 决定选择一名独任仲裁员还是三名仲裁员, “考虑到案情.”
- 下条 16(2) 的 2023 SCC仲裁规则, 该决定也由 SCC 董事会决定, “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 争议金额及任何其他相关情况.”
- 下条 5.8 的 2020 LCIA仲裁规则, 默认仲裁员人数为一名仲裁员 (除非 ”LCIA 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三人组成的仲裁庭是适当的”).
仲裁庭的管辖权
《仲裁法》第 1 条规定: 29 (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进行统治的能力) 被广泛接受的原则 胜任能力, 据此,仲裁庭有权就其管辖权作出裁决, 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有效性的任何异议.
可分离性原则也在第 1 节中得到认可。 30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法, 其中规定仲裁条款被视为独立于包含该条款的主合同.
实体管辖法
部分 51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商定管辖争议实质的法律 (也可以看看 我们对不同的解释说明 适用于国际仲裁的法律).
马尔代夫的法律体系以伊斯兰法为基础, 英国普通法和习惯法 (看到 总检察长的网站). 也, 马尔代夫的合同法受以下法律管辖 马尔代夫合同法编号. 4/91.
此外, 根据条款 51(F) 仲裁法, 仲裁庭必须始终参考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在争议的所有情况和阶段中,与双方之间的商业交易有关的国际最佳实践和规则.
听力
文章 55 《仲裁法》规定,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仲裁庭应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并且“确定如何为当事人提供口头辩论机会的程序, 出示证据, 反驳和交叉检验证据.”
虽然《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仲裁的可能性 虚拟听证会, 这当然是可行的. 《仲裁法》于 2013, 即, 在 COVID-19 大流行之前, 这促使仲裁法律和规则发生变化,明确承认虚拟听证会 (看到, 例如., 2023 阿联酋仲裁法修正案). Aceris Law 还参与了一场口头听证会 马尔代夫仲裁地国际仲裁.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手续在第 1 节中描述。 64 仲裁法. 特别是, 最终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由仲裁员签署, 说明决定及其所依据的理由, 注明仲裁日期和地点, 并交付给各方. 上述手续是国际仲裁的标准手续.
《仲裁法》似乎没有规定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的时限.
质疑仲裁裁决
在下面 2006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文章 34), 的 (有限的) 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反映了 (有限的) 根据《仲裁规则》第五条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1958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 (看到 我们的评论 根据《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撤销仲裁裁决). 这些理由是:
- 当事人缺乏订立仲裁协议的能力;
- 缺乏有效的仲裁协议;
- 缺乏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通知或一方当事人无法陈述案情;
- 该裁决涉及提交仲裁未涵盖的事项;
-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的进行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或适用的规则;
- 争议标的的不可仲裁性;
- 违反公共政策.
部分 69 《仲裁法》采用上述典型的撤销裁决理由. 《仲裁法》第 1 节引入的废止理由 69(一种)(9)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中未找到) 是“如果仲裁员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被判犯有腐败或欺诈罪.”
用于比较, 类似的理由存在于 希腊新仲裁法于 2023, 即, 当有管辖权的刑事法院就欺诈或虚假证言或仲裁员受贿或违反职责的情况作出最终且不可撤销的裁决时,裁决可以被撤销 (也可以看看 我们的评论 希腊的 2023 仲裁法).
搁置申请必须在裁决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文章 70 仲裁法).
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马尔代夫最近才 加入纽约公约, 上 17 九月 2019, 成为第161个缔约国.
部分 74 《仲裁法》列出了马尔代夫可能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反映了纽约公约的场地和, 反过来, 上面讨论的预留理由). 与预留理由一样, 第节中引入的新颖理由 74(一种)(1.9) 《仲裁法》规定,马尔代夫可能会因腐败或欺诈而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
《仲裁法》没有规定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 (进一步查看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时效期限).
仲裁费用
部分 84(b) (仲裁费用) 《仲裁法》为仲裁员做出裁决提供了灵活性 仲裁费用 他们认为合适的, 没有当事人的约定.
国际商事仲裁的惯例是费用随事件而定, 即, 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仲裁费用 (进一步查看 我们的评论 谁支付国际仲裁的费用?).
同样地, 在马尔代夫诉讼中, 法院通常将诉讼费用判给胜诉方 (部分 270 和部分 272 马尔代夫民事诉讼法典, 法律编号. 32/2021).
马尔代夫国际仲裁中心 (米亚克)
有趣的是, 仲裁法还设立了马尔代夫国际仲裁中心 (“米亚克”), 在马尔代夫运作的仲裁机构,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成立 (栏目 75-82 仲裁法).
MIAC有自己的仲裁规则, 的 2013 MIAC 仲裁规则, 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仲裁法》.
MIAC 还设有一个 主要仲裁员名单 (即, 国际仲裁领域的资深成员,具有丰富的仲裁员经验) 还有一个 仲裁员次要名单 (即, 可能没有被任命为仲裁员的初级从业者).
根据 Aceris Law 之前与 MIAC 的合作经验, 它以高效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进行仲裁.
马尔代夫投资仲裁
马尔代夫目前不是《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约方 (ICSID公约) (看到 ICSID 联系国名单).
根据 投资仲裁记者, 自此以来,至少有六起针对马尔代夫的仲裁案件被报道 2013.
结论
结论, 的 马尔代夫仲裁法编号. 10/2013 为国际仲裁提供符合《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全面、现代的框架. 随着其最近加入《纽约公约》 2019, 并建立自己独立的国际仲裁机构 (即, 米亚克) 在 2013, 马尔代夫准备在国际仲裁舞台上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促进法律确定性并吸引外国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