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上, 在英国有两种不同的仲裁方式. 的 1996 仲裁法 英格兰的仲裁, 威尔士和北爱尔兰, 和仲裁 (苏格兰) 法案 2010, 生效于 7 六月 2010. 尽管英国脱欧存在不确定性, 伦敦仍然是国际仲裁中广泛使用的席位之一. 英国法院在支持仲裁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有着独特的往绩. 另外, 的 1996 仲裁法是最容易获得和完善的仲裁法之一.
的 1996 仲裁法
的 1996 仲裁法 适用于在英国进行的仲裁程序 & 威尔士或北爱尔兰 (部分 2). 虽然 1996 仲裁法包含了贸易法委员会所载的许多原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示范法, 它不遵守《示范法》本身. 例如, ‘国内' 和‘国际的’仲裁. 因此, 英格兰国内和国际仲裁的法律框架 & 威尔士或北爱尔兰将相同. 虽然, 各方通常选择《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填补仲裁委员会的空白。 1996 仲裁法 至 仲裁.
《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的开始 1996 仲裁法
根据 1996 仲裁法, “仲裁协议”是指将未来或当前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应为书面形式或书面证据 (部分 5).
尽管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将各种合同和非合同事项提交仲裁 (部分 6(1)), 并非所有争议都可以由仲裁庭解决. 在某些情况下, 争议的主题不是“可任意”. 不可仲裁的纠纷通常涉及强制性法律或公共政策. 例如, 英国上诉法院已裁定“即使是起草最广泛的仲裁协议的范围,也必须屈从于法律其他领域的限制”.[1]
英国法院将愿意执行多层条款 (即, 一系列不断升级的争议解决机制, 例如调解或调解) 只要此类条款的语言清晰明了. 换一种说法, 如果是强制性的语言 (例如, “应” 要么 “必须” 被使用), 英国法院可能会裁定每个初步步骤都是强制性的.[2] 在这种情况下, 各方必须遵守该条款中规定的程序 之前 将争议提交仲裁.
愿意开始仲裁的当事方应提交通知或要求仲裁的说明 (一世) 双方的详细信息; (ii) 争端的事实背景和性质的简要说明; 和 (三) 寻求救济. 虽然 1996 仲裁法未规定任何强制性要求, 请求方还可以指明适用法律, 仲裁地点或程序语言. 不少, 各方表明最高的数量以鼓励解决.
能力下的能力-能力和可分离性 1996 仲裁法
部分 30 的 1996 《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可以对自己的实质管辖权作出裁定, 作为表达 能力-能力 原理. 因此,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仲裁庭可裁定:
- 是否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 法庭的组成是否适当, 和
- 根据仲裁协议已将哪些事项提交仲裁.
尽管如此, 寻求反对法庭管辖权的当事方的权利受到《 1996 仲裁法: 异议方必须在案情阶段之前以及他/她意识到异议的理由后才这样做 (部分 31 和 部分 73).
仲裁协议的可分性原则载于 部分 7 的 1996 仲裁法. 这一原则在著名的决定中得到了认可 菲奥娜信托 & 控股公司v. 尤里·普里瓦洛夫(Yuri Privalov), 英国上议院裁定,只要贿赂指控与仲裁协议本身无关,则相关合同的无效问题就可以仲裁。.[3]
适用法律 1996 仲裁法
在下面 1996 仲裁法, 仲裁庭应适用当事各方选择的实体法. 仲裁庭还可以决定“根据其他考虑”, 其中包括 商业法 或商业用途规定 (部分 46).
如果协议对适用法律没有任何规定, 英国法院将寻求隐含的法律选择. 如果无法找到隐含的选择, 法院将考虑与仲裁协议最密切相关的法律 (一般而言,仲裁地的法律). 这是英国上诉法院在著名 南美中央情报局国家保险公司. v. Enesa Engenharia S.A. [2012] EWCA文明 638.
不少, 选择英国法作为国际仲裁的适用实体法.
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下的程序方面 1996 仲裁法
在下面 1996 仲裁法,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仲裁员. 仲裁庭通常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部分 15).
在 吉夫拉吉v. 真是一场灾难, 英国最高法院在选择仲裁员时重申了当事人自治的原则. 最高法院裁定,当事方有权在其仲裁协议中基于国籍或宗教信仰强加要求,而不违反反歧视规定.[4]
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罢免仲裁员 (部分 24):
- 在某些情况下会对他/她的公正性提出正当的怀疑;
- 所选仲裁员不具备仲裁协议要求的资格;
- 他/她在身体或精神上无能力进行诉讼;
- 他/她拒绝或失败 (一种) 适当地进行诉讼, 要么 (b) 在进行程序或裁决时使用所有合理的分派.
有趣的是, 部分 24 不指缺乏 “独立” 作为免除仲裁员的理由.
虽然, 删除仲裁员的门槛很高. 在 在&电视. 沙特电缆, 一名仲裁员在公司担任非执行职务的事实, 是其中一方的竞争对手, 还不足以免除仲裁员.[5]
部分 34 的 1996 《仲裁法》赋予仲裁庭充分的酌处权,以决定“所有程序和证据事项仲裁程序. 在实践中, 仲裁庭, 根据英国法律, 考虑到公正行事的一般义务并为每一当事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提起诉讼,这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有很大的余地来管理诉讼程序 (部分 33).
废止仲裁裁决 1996 仲裁法
废除仲裁裁决的理由。 1996 仲裁法很严格. 实质上, 允许当事方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三个理由:
- 仲裁庭缺乏本条规定的实质管辖权 67;
- 有严重的违规行为影响了法庭, 本节下的法律程序或裁决 68; 和
- 根据本条向法院提出的法律问题上诉 69 因奖项而产生.
虽然节 67 和 68 是强制性规定, 部分 69 如果各方选择这样做,则可能会被排除在外.
对“实质管辖权的“ 部分 67 在各节中定义 30 (如前所述 同上) 和 82 的 1996 法案. 它允许当事方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质疑裁决. 因此, 部分 67 仅在裁决中涉及实质管辖权问题时适用.
部分 68, 这也是一项强制性规定, 建立基于“严重违规”. 这些理由是:
- 仲裁庭未遵守本节 33 (法庭的一般职责);
- 法庭行使其权力 (除非超出其实质管辖权);
- 仲裁庭没有按照当事各方商定的程序进行诉讼;
- 仲裁庭未能处理所提的所有问题;
- 当事人赋予与该程序或裁决有关的任何超过其权力的仲裁或其他机构或个人;
- 裁决效力的不确定性或模棱两可;
- 该裁决是通过欺诈行为获得的,或者其获取方式违反了公共政策;
- 不遵守裁决书形式的要求; 要么
- 仲裁庭,仲裁庭或由当事方赋予的对程序或裁决具有权力的任何其他机构或人员承认的在程序或裁决中进行的任何不当行为.
尽管如此, 本节下的废止 68 是例外. 首先, 必须有一个奖项 (而不是简单的订单). 其次, 违规行为必须很严重, 即, 它一定导致了一方的严重不公. 第三, 不规则性必须列在 68, 这是详尽的.
最后, 部分 69 允许当事方就英国法律问题向法院提出上诉. 事实上, 本节的目的 69 是为了确保仲裁庭正确地适用英国法律,并且法院可以继续通过仲裁发展英国法律.
部分 69 在开始之前或在仲裁程序中可能被排除在外.
仲裁裁决的执行 1996 仲裁法
部分 66 规定在法院许可下以与法院判决或命令相同的方式执行裁决.
外国裁决的执行可能属于英国签署的以下条约的范围:
-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75 (“纽约公约”);
-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27 (“日内瓦公约”); 和
- 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 1965 (“ ICSID公约”).
英国于2003年批准了《纽约公约》 1975 并已通过 1996 仲裁法.
因此, 在一国做出的裁决, 也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各节执行 100 至 103 的 1996 仲裁法, 其中包含了《纽约公约》中规定的相同的执行和承认要求. 同样地, 在《纽约公约》规定的相同理由下,执法和承认可能会受到挑战, 包含在其中 部分 103.
苏格兰仲裁
苏格兰的仲裁受仲裁管辖 (苏格兰) 法案 2010 (“苏格兰法”), 在很大程度上遵循 1996 在英国生效的仲裁法 & 威尔士. 《苏格兰法令》适用于在苏格兰进行的仲裁程序.
随着现代仲裁法的颁布和 苏格兰仲裁中心, 苏格兰的仲裁越来越流行. 根据 部分 1, 《苏格兰法令》有三项创始原则:
- 寻求仲裁以公平解决争议, 公正而没有不必要的延迟或花费;
- 各方应自由地商定如何解决争端,但仅以公共利益所需的保障为前提; 和
- 除非该法令本身有要求,否则法院不应干预仲裁.
的 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 1982 授权在英国认可和执行在英国其他地区发布的仲裁裁决. 因此, 在苏格兰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国内裁决,其认可和执行力为目的.
[1] 富勒姆足球俱乐部 (1987) Ltd v David Richards爵士和足球协会英超联赛有限公司 [2010] EWHC 3111 在 41.
[2] JT Mackley & 有限公司v. Gosport Marina Ltd [2002] EWHC 1315 (TCC)
[3] 菲奥娜信托 & 控股公司v. 普里瓦洛夫, [2007] UKHL 40
[4] 吉夫拉伊诉哈什瓦尼 [2011] 英国科学委员会 40
[5] 在&T公司v. 沙特电缆公司 [2000] EWCA文明 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