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仲裁是一种允许当事人解决股东相关争议的机制. 股东纠纷仲裁允许各方在法庭外解决冲突, 使用中立仲裁, 以高效且保密的方式. 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多种纠纷, 包括相关纠纷:
- 违反信托义务;
- 高管薪酬的估值, 股息或股份;
- 股东投票权;
- 股东协议的终止;
- 少数股东排挤;
- 股东互相损害利益;
- 对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存在分歧; 和
- 并购相关纠纷.[1]
股东纠纷的法庭解决可能会耗时较长且具有破坏性.[2] 在很多情况下, 将此类争议提交仲裁可能会使双方受益.
虽然股东纠纷仲裁在美国等司法管辖区得到广泛接受, 巴西, 和新加坡, 它们的可仲裁性在全球范围内各不相同.
股东仲裁的好处
中立论坛和法律
仲裁的一个显着好处是双方可以选择一个中立的论坛来解决争议. 所以, 涉及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多家公司的纠纷, 仲裁可以在单一法庭而不是多个法庭进行.[3] 这使得双方能够有效地解决争议, 减少判断冲突的风险. 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适用于其争议的是非曲直的法律.[4]
保密
仲裁程序通常是私人且保密的, 这对于股东纠纷至关重要, 其中许多涉及高度个人化的元素. 对此类争议进行仲裁可以消除公开传播令人尴尬或高度敏感信息的风险, 这可能会对股东和公司造成声誉损害.[5]
估值专家
当事人指定专家是国际仲裁的常态, 与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常用的法院指定专家不同.[6] 所以, 股东可以选择自己的拥有股东所需特定技能的专家. 考虑到股票估值对于许多股东纠纷的性质和规模至关重要,[7] 选择专家证人的可能性对于参与股东纠纷的一方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好处.
灵活性, 最终性和可执行性
仲裁在几个重要方面比法庭诉讼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争议各方可以选择仲裁员来裁决其争议. 从而, 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位在相关领域经验丰富、具备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技能和资格的仲裁员.[8] 当事人也可以调整程序, 包括程序时间表和提交数量, 以满足他们的需求.[9]
与诉讼不同, 仲裁不涉及连续上诉的幽灵.[10] 相反, 一旦作出仲裁裁决, 这是最终的且可执行的. 此外, 通过适用《纽约公约》, 有效的仲裁裁决可以在 172 国家.[11]
股东纠纷的可仲裁性
而股东纠纷仲裁可以为当事人带来显着的利益, 在一小部分情况下可能是不可能的.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 公司纠纷被视为不可仲裁, 即, 无法通过仲裁解决.
美国
在美国, 法律普遍支持股东纠纷仲裁. 在特拉华州, 人们普遍认为,公司可以自由选择解决实体内部纠纷的论坛:
如果董事会和股东认为某个特定论坛可以提供高效且增值的争议解决场所, 然后公司可以自由地根据章程条款做出回应,选择实体内部纠纷的专属论坛[12]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 加拉维茨诉伯格 还认为,如果仲裁协议获得多数股东通过,则该仲裁协议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当然,大多数股东都会批准这样的章程修正案, 将场馆条款视为商业合同中的条款的论据会更有力, 即使原告股东亲自投票反对修正案[13]
巴西
巴西法律明确规定了股东争议仲裁的方法 6.404 的 15 十二月 1976 关于股份公司, 其中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可以自由仲裁其争议的解决方案: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任何争议, 或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可以根据其规定的条件通过仲裁解决.[14]
印度
印度对股东纠纷可仲裁性的立场并不像巴西那样明确. 在确定争议的可仲裁性时, 法院关注争议的性质,并适当考虑《公司法》的规定,以确保提及仲裁不会剥夺当事人的法定保护. 所以, 与压迫少数股东和管理不善有关的索赔在印度不可仲裁.[15]
结论
股东仲裁提供了高效的, 灵活的, 以及诉讼的保密替代方案. 允许各方选择中立论坛, 适用法律, 和专门专家, 仲裁确保量身定制解决方案,满足争议双方的具体需求. 虽然其好处在美国和巴西等司法管辖区得到广泛认可, 股东纠纷的可仲裁性取决于当地法律和冲突的性质, 从印度的谨慎态度可以看出. 随着企业继续跨司法管辖区运营, 仲裁仍然是有效解决股东纠纷同时保护敏感信息的宝贵工具.
[1] 一个. 道林-赫西 BL, C. 李约瑟BL, “替代性争议解决: 股东权利的有效途径”, 爱尔兰律师协会法律图书馆, 26 二月 2024; ķ. 舒马赫, 中号. 瓦布尼茨, G. 泰勒, “M&A 和股东仲裁”, 全球仲裁审查, 21 六月 2024.
[2] 一个. 道林-赫西 BL, C. 李约瑟BL, “替代性争议解决: 股东权利的有效途径”, 爱尔兰律师协会法律图书馆, 26 二月 2024.
[3] 一个. 莫尼奇诺QC, 《股东及信托纠纷仲裁》, ANZRIArbMedr (2021) 40, 76, p. 15 PDF 的.
[4] 一个. 莫尼奇诺QC, 《股东及信托纠纷仲裁》, ANZRIArbMedr (2021) 40, 76, p. 15 PDF 的.
[5] 一个. 莫尼奇诺QC, 《股东及信托纠纷仲裁》, ANZRIArbMedr (2021) 40, 76, p. 14 PDF 的.
[6] 国际仲裁中的专家证据, Aceris Law LLC, 27 游行 2022.
[7] ķ. 舒马赫, 中号. 瓦布尼茨, G. 泰勒, “M&A 和股东仲裁”, 全球仲裁审查, 21 六月 2024.
[8] 一个. 莫尼奇诺QC, 《股东及信托纠纷仲裁》, ANZRIArbMedr (2021) 40, 76, p. 15 PDF 的.
[9] 一个. 莫尼奇诺QC, 《股东及信托纠纷仲裁》, ANZRIArbMedr (2021) 40, 76, p. 15 PDF 的.
[10] 一个. 莫尼奇诺QC, 《股东及信托纠纷仲裁》, ANZRIArbMedr (2021) 40, 76, p. 15 PDF 的.
[11] 《纽约公约》缔约国名单, 15 十一月 2024.
[12] 露华浓公司., 康索尔. CA. 没有. 4578-虚拟CL, 16 游行 2010, p. 40 PDF 的.
[13] 加拉维兹 v 伯格, 763 F. 补给. 2d 1170, 3 一月 2011, p. 7 PDF 的.
[14] 法 6.404 的 15 十二月 1976 关于股份公司, 第 109.I.1 条.
[15] 一个. 浆果, 一个. 货车, 中号. 罗哈吉, “印度股东纠纷的可仲裁性: 复杂性和问题”, 全球仲裁审查, 26 可以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