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v. 斯特拉顿·奥克蒙特 涉及撤销所提起的仲裁裁决的动议, 除其他外, 以仲裁庭无视证据规则为由.
在九月 1994, 索赔人已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法》的规则提交仲裁 (NASD) 对阵斯特拉顿·奥克蒙特, 声称普通法欺诈, 违反信托义务, 疏忽, 违反RICO, 联邦和州的违规行为,例如交易, 并要求惩罚性赔偿. 双方已签署统一提交协议,同意根据NASD仲裁程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庭已判给索赔人美元 1,552,200.86 对Stratton Oakmont的赔偿金.
斯特拉顿·奥克蒙特(Stratton Oakmont)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理由是仲裁庭因拒绝推迟开庭日期而犯有不当行为,并且由于在发布裁决时无视法律而超出了美国的权力.
申诉人在仲裁中引用了SEC针对被告人提出的针对临时和永久禁令的民事申诉. 受访者认为,根据《联邦证据规则》,本应从仲裁程序中删除SEC的申诉.
法院基于这些理由驳回了被告撤回仲裁裁决的动议。.
法院, 下节 10 联邦仲裁法, 发现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明显无视法律.
法院审查了证据问题,并指出当事方之间订立的《送交协议》是根据NASD进行的, 那一节 34 NASD规定,“[Ť]仲裁员应确定所提供证据的重要性和相关性,不受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约束。”. 它还指出, 35 NASD规定,“[Ť]仲裁员应有权解释和确定本规则下所有条款的适用,并采取适当行动以使仲裁员的裁决得到遵守”. 这些部分, 根据法院, 明确指出,仲裁庭有权在不参考司法证据规则的情况下确定重要性和相关性,并且专家组接受此类证据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具有约束力.
因此, 明尼苏达州地方法院无权将其证据规则强加于仲裁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