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此以来,沙特阿拉伯的仲裁发生了重大变化 2012 沙特阿拉伯颁布新的仲裁法,取代了已有三十年历史的仲裁规定. 沙特仲裁法 (皇家法令. M / 34) 生效于 7 七月 2012, 为沙特阿拉伯的仲裁框架带来大量现代解决方案和改革. 该法律以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为基础,并作了一些修改,以确保其符合伊斯兰教义。.
一个重大变化是,新法律定义了应被视为“任意争议”中的“ 2 并指出“…无论构成争议标的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均应适用于任何仲裁, 如果该仲裁在王国进行, 或如果是在国外进行的国际商事仲裁,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应受本规章的约束”. 考虑到旧法律只限于国内仲裁,这是一个重要的发展. 文章 3 进一步定义了什么是“国际争端”借鉴了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标准标准.
另一个重要的改进是《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文章 9), 与旧法律不同,旧法律只要求订立仲裁协议的人具有法律行为能力. 此外, 符合国际公认的可分离性原则, 新法律在条款中规定 21 仲裁条款与合同本身是分开的.
最后, 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关于仲裁庭以及谁可以担任仲裁员的要求. 文章 14 新法律的规定要求仲裁员具有充分的法律能力,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并至少具有伊斯兰教法或法律学位. 它从以前的基于国籍的法律中排除了引起争议的要求, 宗教, 性别或种族. 确实, 的 第一位已知的女仲裁员 最近被任命为沙特阿拉伯.
当事人现在必须更灵活地选举仲裁庭, 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地和仲裁语言,表明沙特新仲裁法是一部符合国际仲裁最佳实践的现代法律. 这些是在沙特阿拉伯开展业务的重要发展,并且可以确保任何一方在沙特阿拉伯开展业务所引起的纠纷方面都没有主场优势.
- 妮娜·扬科维奇(Nina Jankovic), Aceris Law SARL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