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仲裁非常发达. 原因很简单. 参与国际仲裁的众多公司是美国公司.
尽管有人对美国法律制度提出了批评, 例如关于陪审团的审判, 或有关惩罚性赔偿, 并且仲裁协议在美国法律中无法执行 19日 世纪, 此后,它已成为国际仲裁程序的诱人之地.
仲裁程序受美国联邦法律管辖, 通过多个法规, 和, 偶尔, 国家法律.
最重要的联邦法律是 联邦仲裁法或“ FAA”, 奠定了国内和国际仲裁制度. 这是最古老的立法.
该法律的第一章着重于美国国内仲裁,并于 1925. 它规定了国际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这也需要采用仲裁方法, 要求在进行仲裁程序后立即将所有程序搁置当地法院, 并要求地方法院下令对相关问题进行仲裁. 然而, 国际仲裁中的一些重要概念, 如可分离性学说, 临时救济, 裁决的形式和仲裁员的挑战, FAA的这一章未涉及.
第二章介绍了 纽约公约 并于 1970.
第三章介绍了 美洲公约 并于 1990.
最后两章实际上是对FAA的修正,来自希望建立更有效的争端解决系统的愿望, 以及更稳定的. 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吸引美国公司进行国际仲裁, 被视为可靠的贸易和投资体系.
关于国家仲裁法,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立法,尽管有些法律很相似. 如果州法律与联邦法律之间发生冲突, 规则是,美国联邦法规将推翻关于同一主题的不一致的州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