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早的仲裁机构之一的秘书长, 常设仲裁法院 (“ PCA”), 作为贸易商指定机构,在《贸易法委员会规则》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两个 1976 和 2010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 (如修订 2013), 在仲裁条款或当事各方随后达成的协议中指定的情况下,秘书长担任指定机构. 此外,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委托他或她担任“任命机构”的指定人, 所谓的“间接任命”方法,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下的临时仲裁.
在下面 1976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要求PCA秘书长指定“任命机构”: 当有一名独任仲裁员,但当事各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达成协议时 (文章 6), 如果有三名仲裁员, 但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指定仲裁员 ( 文章 7, (2) 和 (3) ) 或当事各方任命的两名仲裁员无法就总统的选择达成协议时 (文章 7, (3)). 此外, 当商定的指定当局拒绝采取行动或未指定仲裁员时,秘书长也将担任此职务 (文章 6(2) 和文章 7(2)), 不太常见的情况. 此外, 根据条款 12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 在仲裁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他还具有某些权力.
基本上,可以在 2010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 物品编号略有变化.
秘书长担任任命机构时, 他通常遵循第条提供的清单程序 6(3) 1976 贸易法委员会的规则和条款 8(2) 2010 规则. 然而, 清单程序或直接任命的仲裁员选择不限于任何清单或小组, 并且他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为特定案件选择最合适的仲裁人.
在实践中, PCA作为仲裁员指定机构的指定者的角色在《贸易法委员会规则》下运作良好. 第一个请求始于伊朗-美国索赔法庭的日期, 但此后,请求的数量定期增加. 对于各方而言,这种“间接”方法可能不是最有效的, 但它提供了最公平的结果, 考虑到一个小机构很难成为世界上任何地方转介给他们的每一个案件的仲裁员指定机构.
- 妮娜·扬科维奇(Nina Jankovic), Aceris Law SARL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