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仲裁协议的转让 已被各国国内法院多次裁决. 本判例法, 有自己的原则, 不直接适用于投资仲裁中的转让.
转让是权利的转移, 转让人向受让人提供的财产或其他利益. 在投资仲裁中, 投资者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随后可能有权提出这一索赔.
在投资仲裁中, 该转让将涉及索赔, 与双边投资条约或国家立法中通常包含的仲裁协议不同.
投资仲裁债权的转让有多重目的. 这可能是投资者从一个国家撤资之前增加流动性的一种方式. 在这样的配置下, 具有潜在仲裁索赔的投资者在撤出该国之前将其出售. 清算人也可以使用转让, 谁可以通过出售和转让可行的债权来增加债权人可用的资产.[1] 另一方面, 在存在多项索赔的情况下, 那些被认为不太有功劳的人可能会被出售并分配给更有可能成功的索赔基金, 这可以替代 第三方资金.
正在进行合并或其他公司重组的索赔人也可以让后继实体追究其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原始索赔人满足管辖权要求,则继承人原则上受到条约保护.[2]
管辖权挑战
尽管投资仲裁中的转让被承认并实行, 它提出了独特的挑战, 并非所有这些都会在商事仲裁中遇到. 这些挑战主要集中在国籍上 (人) 和时间 (时间) 仲裁庭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人的特征
在投资仲裁启动之前, 适用的投资条约可以通过定义国籍来确定投资者是否是受保护投资者. 虽然在一些投资条约中, 仅仅合并就足够了, 其他条约对国籍有更严格的规定.
在一些投资条约中, 投资者只有在受投资条约缔约国国民控制的情况下才能受到保护. 在其他投资条约中, 投资者所在地必须位于适用投资条约的缔约国. 如果适用的投资条约对国籍的定义狭隘, 分配可能不可行.
然而, 如果该转让发生在投资仲裁启动之后, 原则上不影响管辖权. 一旦满足与国籍相关的管辖权要求, 他们原则上不受后续分配的影响. 在 CSOB v. 斯洛伐克, 仲裁庭认为:
[一世]人们普遍认为,为了提起诉讼的管辖权,确定一方是否在国际司法论坛上具有资格是根据该诉讼被视为已提起的日期来确定的. 由于原告在两项转让完成之前提起了这些诉讼, 由此可见,无论法律效力如何,仲裁庭均具有审理本案的管辖权, 如果有的话, 如果这些转让是在立案之前进行的,可能会对原告的地位产生影响.[3]
据《时代报》报道
如果争议发生时相关投资不受任何适用法律文书的保护,则转让的债权可能会失败. 部分情况是这样的 法国兴业银行 v. 多明尼加共和国. 法国兴业银行购买了一家多米尼加电力公司的少数股权, DR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和 Empresa Distribuidora de Electricidad del Este S.A. (“EDE 是”). 法国兴业银行随后提起投资仲裁索赔, 部分代表 EDE Este.[4]
法国兴业银行在事实构成争议后购买了其股份. 此外, 适用的法国-多米尼加共和国双边投资条约在争议事实发生后生效. 鉴于这两个要素, 法国兴业银行无法完全行使对 EDE Este 的索赔.[5]
反过来, 投资仲裁判例法对于投资仲裁启动前发生的转让是否可予受理存在分歧.
投资仲裁中转让的可行性
关于投资仲裁中转让可行性的判例法有限且存在分歧. 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最能说明投资仲裁中转让的不确定性.
第一种情况是 戴姆勒诉. 阿根廷, 申请人在提出仲裁请求前将其全部股份出售给其母公司.[6]
阿根廷对戴姆勒案件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指出申请人在提出仲裁请求时并不拥有其阿根廷子公司.[7] 本案适用的投资条约为德国-阿根廷双边投资条约, 而戴姆勒及其母公司都是德国人, 从而回避了国籍问题.
问题的核心是 戴姆勒诉. 阿根廷 戴姆勒阿根廷子公司将其股份出售给其德国母公司,同时保留对阿根廷提起仲裁的权利.[8]
虽然这里的赋值操作相反 (索赔被保留, 当投资被出售时, 虽然不知所措) 问题仍然是分配, 或保留, 在不拥有受保护投资的情况下提起投资仲裁的权利.
仲裁庭认为索赔可以保留或转移:
正如庞大而繁荣的全球不良债务市场所证明的那样, 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允许合法债权与其衍生的基础资产一起出售或单独保留. 原因是这种可分割性极大地促进和加速了资产在其他企业中的生产性再利用.[9]
仲裁庭裁决的起草方式表明了其普遍适用性.
然而, 法庭在 米哈利五世. 斯里兰卡, 第二个标志性案例, 朝相反方向统治.[10]
在 米哈利, 索赔人是一位美国投资者,就一个失败的电力项目援引了美国-斯里兰卡双边投资条约. 米哈利国际公司 (加拿大) 将其债权转让给 Mihaly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美国).[11]
仲裁庭认为其缺乏管辖权.[12] 由于加拿大当时不是 ICSID 公约的缔约方, 米哈利加拿大从未有过可行的主张可转让给米哈利美国.[13] 米哈利加拿大可行地转让其索赔, 它需要有一个现有的, 可行的主张.
综上所述, 可行的投资仲裁索赔启动后的转让通常会被接受. 同样地,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转让或保留没有程序缺陷的索赔. 然而, 程序错误的索赔, 因为它们从根本上就有缺陷, 投资仲裁中无法可靠分配.
[1] 尤金·卡兹明 v. 拉脱维亚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17/5, 奖, 24 游行 2021; WNC保理有限公司 (世界网络大会) v. 捷克共和国, PCA案号. 2014-34, 奖, 22 二月 2017; CEAC控股有限公司诉. 黑山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4/8, 奖, 26 七月 2016.
[2] 诺贝尔能源公司. 和 Machala Power Cía. 有限公司. v. 厄瓜多尔共和国和国家电力委员会, ICSID案号. ARB/05/12, 管辖权决定, 5 游行 2008; 戴姆勒 金融服务公司诉.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05/1, 奖, 21 八月 2012.
[3] 切斯科洛文斯卡(Ceskoslovenska)Obchodni Banka, 如. v. 斯洛伐克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97/4, 法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决定, 24 可以 1999, 为. 31.
[4] 法国兴业银行关于 DR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和 Empresa Distribuidora de Electricidad del Este, 南非. v. 多米尼加共和国, LCIA 案例编号. 一 7927, 关于管辖权初步异议的裁决, 19 九月 2008.
[5] 法国兴业银行关于 DR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和 Empresa Distribuidora de Electricidad del Este, 南非. v. 多米尼加共和国, LCIA 案例编号. 一 7927, 关于管辖权初步异议的裁决, 19 九月 2008, 为. 107.
[6] 戴姆勒 金融服务公司诉.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05/1, 奖, 21 八月 2012.
[7] 戴姆勒 金融服务公司诉.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05/1, 奖, 21 八月 2012, 为. 72.
[8] 戴姆勒金融服务公司 v.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05/1, 奖, 21 八月 2012, 为. 105.
[9] 戴姆勒金融服务公司 v. 阿根廷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05/1, 奖, 21 八月 2012, 为. 144.
[10] 米哈里国际公司诉.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00/2, 奖, 15 游行 2002.
[11] 米哈里国际公司诉.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00/2, 奖, 15 游行 2002, 为. 15.
[12] 米哈里国际公司诉.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00/2, 奖, 15 游行 2002, 为. 62.
[13] 米哈里国际公司诉.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00/2, 奖, 15 游行 2002, 为.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