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ICSID案件中,索赔人, 一家土耳其公司, 就与阿拉伯钾肥公司的纠纷提起仲裁 (“装甲运兵车”), 约旦政府所有的公司, 因索赔人建造的堤坝倒塌而产生.
上 30 九月 2003, FIDIC法庭裁定完全对原告有利.
遵循这项裁决, APC向约旦上诉法院提出了宣告废止的规定, 授予该奖项的废止.
索赔人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然而, 约旦最高上诉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 16 一月 2008.
索赔人随后就地方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提出了ICSID索赔, 指称违反约旦哈希姆王国与土耳其共和国之间的关于对等促进和保护投资的条约 (“比特”) 生效于 2006. 它声称非法剥夺了索赔人在合同和先前的仲裁裁决下的履行权, 约旦法院拒绝司法,侵犯了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受访者争论, 除其他外, ICSID仲裁庭所缺乏的 时间 管辖权.
ICSID仲裁庭最终裁定其具有管辖权 时间 完全是因为有关约旦法院撤销仲裁协议的决定.
发现, 根据约旦法律, 索赔人享有仲裁权,仲裁庭将其作为双边投资条约项下的一项单独投资进行了分析. 从而, 因为约旦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在双边投资协定生效后发生的, 该要求是可以接受的.
另一方面, 法庭认为,关于撤销裁决和拒绝司法的所有主张均不可受理,因为它缺乏 时间 管辖权. 法庭审查, 双边投资条约不是追溯性的,也不能解决之前发生的争议 2006, 当BIT生效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