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25 一月 2024, 阿塞拜疆新仲裁法 生效了, 标志着该国争议解决框架现代化努力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仲裁法”). 该法规范国际和国内仲裁,主要基于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使阿塞拜疆的仲裁制度更接近国际标准.
结构
仲裁法包括 59 文章和 8 章节, 结构如下:
- 章节 1, 一般规定, 文章 1-15;
- 章节 2, 仲裁协议, 文章 16-18;
- 章节 3, 仲裁庭的组成, 文章 19-26;
- 章节 4, 临时措施, 文章 27-34;
- 章节 5, 仲裁程序的进行, 文章 35-47;
- 章节 6, 仲裁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 针对仲裁裁决的追索权, 文章 48-54;
- 章节 7,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文章 55-57;
- 章节 8, 最后条款, 文章 58-59.
范围及应用
当仲裁地为阿塞拜疆时,《仲裁法》适用于国际和国内仲裁 (文章 4.1). 然而, 某些规定, 例如与法院支持和临时措施有关的措施, 无论仲裁地点如何均适用 (文章 4.2).
仲裁法规定了某些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 例如刑事和行政犯罪, 家庭关系, 和劳动争议 (文章 13).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没有明确列出不可仲裁的争议, 由采用国来定义此类排除.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尽管这被广泛解释为包括电子表格,其中的信息可供以后使用 (文章 16). 合同中对包含仲裁条款的单独文件的书面引用也足够了, 前提是该条款已明确纳入 (文章 16.6). 该协议可以是更广泛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形式,也可以是独立协议的形式 (文章 16.1). 协议中的任何歧义均被解释为支持仲裁的有效性 (文章 16.8).
仲裁庭
根据仲裁法, 默认仲裁员人数为三人 (文章 19.2). 没有就任命程序达成具体协议, 每一方指定一名仲裁员, 然后这两个人共同任命第三个 (文章 20.3.2). 如果一方未能在期限内指定仲裁员 30 天, 或者两名仲裁员无法在期限内就第三个仲裁员达成一致 30 天, 那么法院将根据要求进行任命 (文章 20.3.2). 对于独任仲裁员,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将指定他或她 (文章 20.3.1).
根据仲裁法,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由一名以上仲裁员进行的仲裁程序的决定以简单多数作出, 仲裁员不能放弃投票 (文章 49.1).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还允许多数决策,但没有明确禁止弃权.
仲裁员的责任豁免
尽管《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没有提及仲裁员的责任问题, 《仲裁法》增加了仲裁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免责条款, 前提是他们出演 “诚信” (文章 26.1). 这种豁免权适用于仲裁员辞职或不采取行动的情况, 除非这种辞职或失败被证明是 “不合理” (文章 26.2).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诚信” 或当辞职或不采取行动时 “不合理“, 将其解释留给法院.
成本保障
文章 47.1.3 《仲裁法》明确授权仲裁庭责令当事人提供仲裁费用担保, 不同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在这个问题上保持沉默.
公共政策考虑
仲裁法明确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的公共政策. 特别, 根据条款 54.2.2.2,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奖项可能会被取消: “与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或公共政策相冲突, 其中包括本质上势在必行的基本法律原则, 具有普遍性和重要的社会意义, 支撑政治, 阿塞拜疆共和国的经济和法律框架.” 有趣的是, 相应的执行条款 (文章 56.1.2.2) 规定如果裁决存在下列情况,可拒绝承认或执行: “违反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或公共政策“, 没有定义公共政策一词.
撤销裁决的时限
虽然《仲裁法》遵循《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规定的申请撤销裁决的三个月期限 (文章 34(3) 示范法), 它消除了涉及以下情况的时间限制, 除其他外, 诈骗, 腐败, 犯罪活动, 伪造文件或虚假证词 (文章 53 仲裁法). 这种例外可能会导致裁决的最终结果长期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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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塞拜疆的新仲裁法是该国仲裁框架现代化的重要一步. 它还为阿塞拜疆成为该地区竞争性仲裁管辖区铺平了道路. 与任何新立法一样, 然而, 这项法律的真正影响只有在未来几年的实际应用中才会变得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