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仲裁中, 仲裁庭在考虑案情之前先处理初步问题是很普遍的。. 在这种情况下, 主要问题是是将这些问题与最终裁决中将要裁决的其他事项一起进行评估,还是在仲裁程序的单独阶段进行处理. 换句话说, 仲裁庭需要确定仲裁程序是否分叉, 即, 是否将初步问题与其他事项分开, 是有保证的.
在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通常要求在投资仲裁中分叉. 然而, 绝非排他性的管辖权异议, 关于其他各种初步问题,可能会发生分歧, 例如文件真实性问题,[1] 有关适用法律或可否受理索赔的问题.[2] 有时可以要求分叉,以便将管辖权/初步问题/案由中的一个阶段与 (损害赔偿) 案件的阶段.[3] 在特殊情况下, 仲裁程序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 例如, 进入管辖/初步问题阶段, 优缺点, 尽管这很少有效.
仲裁程序的分歧/分歧的背后的主要思想是提高成本效率和时间效率,以及, 因此, 确保程序经济, 特别是在事实和法律上非常复杂的情况下. 正如 卡拉伯v. 哈萨克斯坦 裁定原告在管辖权的第一关失败, “各方和争议的大部分成本和费用, 持续时间和费用, 如果被投诉人选择分叉并初步确定其等效规则,则可以避免 41(1) 《规则》的异议.”[4]
分叉与仲裁规则
一般来说, 仲裁规则不包含与分岔或三岔有关的任何特定规定. 仲裁员下令分流的权力基于以下原则:仲裁庭拥有酌情权进行其认为适当的仲裁程序. 例如, ICSID公约 (文章 41(2))[5] 和 2010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文章 23(3))[6] 规定仲裁庭在决定是否将对其管辖权的任何异议应视为初步问题或与案情实质一起时享有极大的酌处权.
然而, 关于《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事实上, 文章 21(4) 的 1976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7] 包含一个假设,即管辖权异议应视为一个初步问题. 在这方面, 的 格拉米斯金v. 美国 仲裁庭裁定“[一世]ñ 检查文章的起草历史 21(4)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 法庭认为,建立有利于初步考虑司法管辖权异议的推定的主要动机是确保诉讼的效率.”[8] 然而, 这样的推定不被认为是绝对的, 特别是“当初步反对是轻率的或扩张性的,或当它涉及的事实与与案情有关的事实相同或紧密联系时.”[9] 如决定 佩·卡萨多v. 智利 案件, 仲裁庭享有“在确定对诉讼程序的有效管理是否建议听取对管辖权的异议时,具有很大的酌处权, 或加入, 优点.”[10]
仲裁庭评估
尽管分流程序的权力是仲裁庭的酌处权, 判例法产生了一些条件,法庭可以考虑认为有必要分叉.
一些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中规定的以下条件 格拉米斯金v. 美国 案件:[11]
- 由于初步考虑轻率地反对管辖权,这种异议是否实质性,不太可能降低诉讼费用, 或所需时间, 程序;
- 如果获得批准,则对管辖权的异议是否会导致下一阶段程序的实质性减少; 和
- 分叉是否不切实际,因为所确定的管辖权问题与案情息息相关,以至于不太可能节省时间或成本.
其他法庭, 然而, 裁定不应将它们放在“直外套”[12] 仅通过专家的观点来考虑分叉问题 Glamis金 标准,因为它们不构成“独立测试”.[13] 是因为它可能, 同时决定分叉的申请, 甚至这些法庭都考虑到了程序经济, 还是没有结果, 来自分叉.
[1] 丘吉尔矿业有限公司和Planet Mining Pty Ltd v. 印尼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2/14和 12/40, 程序序号. 13, 18 十一月 2014.
[2] 一个. 卡列瓦里斯, “章节 6 – 初步事项: 异议, 分叉, 要求采取临时措施” 在 章. 乔治蒂, 诉讼国际投资纠纷-从业人员指南, 布里尔/尼霍夫 (2014), pp. 173-205.
[3] 生态金矿产公司. v. 哥伦比亚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6/41, 程序序号. 2, 分叉决定, 28 六月 2018; 嘉能可金融 (百慕大) 限量v.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 PCA案号. 2016-39, 程序序号. 2: 分叉决定, 31 一月 2018; 来源S.R.L.. 和Eagle Games SH.A. v.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1/18, 程序序号. 1 和分叉决策, 18 四月 2012
[4] 卡拉伯国际石油公司LLP v.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8/12, 奖, 5 六月 2012, 为. 487.
[5] ICSID公约, 文章 41(2): “争议一方对争议不在中心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异议, 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在法庭管辖范围内, 由仲裁庭考虑,仲裁庭应决定是将其作为一个初步问题处理还是将其与案情相辅相成.”
[6] 2010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文章 23(3): “仲裁庭可以就本条所述的请求作出裁定 2 作为初步问题或对案情的裁决. 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 尽管法院面临对其管辖权的任何未决质疑.”
[7] 1976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文章 21(4): “一般来说, 仲裁庭应就其管辖权作为初步问题作出裁决. 然而, 仲裁庭可以在其最终裁决中进行仲裁并就该请求作出裁决.”
[8] 格拉米斯黄金有限公司. v. 美利坚合众国, 程序序号. 2 (已修改), 31 可以 2005, 为. 11.
[9] 梅萨电力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v. 加拿大政府, PCA案号. 2012-17, 程序序号. 2, 18 一月 2013, 为. 16.
[10] 阿连德总统基金会, 维克多·佩·卡萨多, 珊瑚佩·格里布v. 智利共和国, PCA案号. 2017-30, 程序序号. 2, 29 十一月 2017, 为. 64.
[11] 格拉米斯黄金有限公司. v. 美利坚合众国, 程序序号. 2 (已修改), 31 可以 2005, 为. 12(C). 也可以看看 A11Y有限公司. v. 捷克共和国, ICSID案号. UNCT / 15/1, 程序序号. 2: 分叉决定, 5 十月 2015; 渣打银行 (香港) 限量v.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5/41, 程序序号. 3 分叉, 11 十月 2016; 迈克尔·巴兰汀(Michael Ballantine)和丽莎·巴兰汀(Lisa Ballantine)v. 多米尼加共和国, PCA案号. 2016-17, 程序序号. 2, 21 四月 2017.
[12] Gavrilović和Gavrilović博士学位。. v. 克罗地亚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12/39, 分叉决定, 21 一月 2015, 为. 66.
[13] 凯恩能源PLC, 凯恩英国控股有限公司v. 印度共和国, PCA案号. 2016-7, 程序序号. 4: 关于被申请人分叉申请的决定, 为.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