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15, 巴西海外投资增加的结果, 巴西政府, 与私人实体协商, 拟定了所谓的合作与便利投资协议 (“中国食品检验检疫局”s –或 “acfir” 用葡萄牙语的缩写). CFIA的目的是促进和刺激国家之间的对等投资, 特别是在战略领域, 很像双边投资条约 (“BIT的”) 许多其他国家签署.
多年来,巴西在仲裁领域一直处于孤立状态. The Latin American country was one the few that had never been part of one of the approximately 2,363 BIT’s currently into force[1] (巴西政府实际上签署了 14 BIT介于 1994 和 1999,[2] 然而, 他们从未被批准) 更不用说《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 (ICSID公约), 它不是一方.
与传统的BIT不同, CFIA并未规定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 代替, 如果外国投资者与国家之间发生纠纷, the CFIA provides for a two-stage system, 首先关注预防机制, 随后是争端解决阶段, 仅由国家间仲裁组成, 不包括外国投资者直接向东道国投资的仲裁请求.
预防机制包括每个政府的申诉专员,以解决外国投资者的不满, 还有一个联合委员会, 负责向有关各方发布建议.
如果谈判失败或当事各方不同意联合委员会的建议, the dispute can then be settled by State-to-State arbitration.
目前, 巴西与长期合作伙伴签署了七个CFIA, 即安哥拉, 智利, 哥伦比亚, 马拉维, 墨西哥, 莫桑比克和秘鲁.[3]
应当指出的是,《合作与便利投资协定》并没有以任何方式阻止巴西国或其实体成为仲裁程序的当事方。. 这种理解, 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巴西法院的支持,[4] is now expressly authorized by the Arbitration Act enacted in 2015 (文章 1, 段 1 的 联邦法. 13.129/2015).
换一种说法, 仲裁仍然是外国投资者的选择, 但只有在 (一世) 与公共行政部门签订的合同包括仲裁条款,以及 (ii) 争端涉及继承权.
有趣的是, 解决争端的替代方法实际上是几种类型的国家合同的首选机制 (特别是公私伙伴关系[5] 与让步[6] 协议书). 例如, 最近颁布的《联邦法》. 13.448/2017, 部分修改了特许法, 要求仲裁协议,作为与公共行政部门重新谈判特许合同的条件.[7]
在未来的几年, 有待观察的是,《合作与便利化投资协议》是否会增加对巴西外国投资者和巴西外国投资者的保护。, 或减少它们. 尽管其投资仲裁制度具有特殊性, 该国仍然保持友好的仲裁方式, 然而, 关于涉及投资者和巴西国家的合同.
– 伊莎贝拉(Isabela Monnerat)Mendes, AcerisLaw
[3] 贸发会议, 巴西 – 双边投资条约. 也可以看看: 巴西门户, “巴西和秘鲁签署大笔采购协议, 服务与投资”, 发表于 29 四月 2016.
[4] 例如, 专刊, 没有. 612.439/RS – 最高法院 (2一种 图尔马), 我. 若奥·奥塔维奥·德·诺罗尼亚, 25 十月 2005.
[5] 联邦法. 11.079/2004, 文章 11, 三级.
[6] 联邦法. 8.987/1995, 经 联邦法. 11.196/2005, 第23-A条.
[7] 联邦法. 13.448/2017, 文章 15 和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