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得角, 通过 解析度 26 / 九 / 2017 的 7 二月, 批准加入 1958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的 “纽约公约“), 成为 158日 纽约公约的缔约国.
批准之后, 上 22 游行 2018, 联合国秘书长 确认佛得角交存了《纽约公约》的加入书, 完成加入过程. 所以, 佛得角成为 158日 纽约公约的缔约国, 在该国生效 20 六月 2018 (90 加入书交存后的几天, 根据第十二条 (2) 纽约公约》).
根据艺术. 2 决议 26 / 九 / 2017, 佛得角根据互惠原则作出了共同保留。, 确定仅适用于在另一签署国领土内作出仲裁裁决的公约.
佛得角仲裁法 (第76 / VI / 2005号法律 16 八月) 主要受到旧的葡萄牙仲裁法的启发 (法 31/1986 的 29 八月), 但类似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虽然佛得角的内部法律 (文章 44 和 45) 已经提供了自动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 遵守《纽约公约》为此在佛得角规定了国际标准, 建立更通用的法律程序.
为简化和统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程序做出了重大贡献, 纽约公约有两个重要特征:
(一世) 它要求签署国承认仲裁协议, 前提是他们尊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问题,因此, 签署国法院有义务拒绝对有效和有效的仲裁协议所涵盖的任何争端进行判决; 和
(ii) 它要求签署国承认在另一签署国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可执行性, 根据援引判决的领土的议事规则以及《纽约公约》本身规定的条件.
加入《纽约公约》, 佛得角仲裁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正变得更加可信.
安娜·康斯坦丁诺, Aceris Law L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