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国家法院一样, 当事人选择自己的仲裁律师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程序权利[1] 由文章确认 18.1 LCIA规则 (2014)[2]
新的LCIA规则 (2014) 代表了限制双方固有力量的第一条制度规则, 为了更好地进行仲裁程序. 文章 18.3 LCIA规则》规定,在组成仲裁庭后,任何变更或增加的仲裁律师均需获得批准[3]. 文章 18.4 解释了此限制的原因是为了避免“妥协[英] 仲裁庭的组成”[4].
根据制度规则无一例外, 在组建法庭之前, 仲裁员必须与当事各方的仲裁律师检查利益冲突. 成立仲裁庭后, 然而, 仲裁律师的任何变更或增加仍可能影响仲裁庭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导致可能取消的奖项. 不道德的政党甚至可能试图制造利益冲突以排除法庭成员, 通过聘请律师知道与一位或多位仲裁员发生冲突的律师.
这种困境的一个典型例子是众所周知的赫尔瓦茨卡案,[5] 赫尔瓦特斯卡法庭了解到律师和该法庭的成员都是伦敦埃塞克斯法庭的成员时,该法庭排除了律师的参与. 在另一种情况下, 罗马尼亚要求ICSID法庭排除律师Barton Legum,该律师以前曾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担任仲裁员. 罗马尼亚基于ICSID法庭对“维护诚信 [其] 诉讼程序,”,新的LCIA规则不再需要.
在实践中, 较晚更改或增加仲裁律师, 更换仲裁员可能会更加复杂和昂贵, 因此,此更改不太可能获得批准. 内部律师不应被视为仲裁律师,这似乎是有争议的。, 而是作为公司法人实体的一部分,[6] 尽管如果内部法律顾问发生变更,在仲裁过程中仍可能出现利益冲突问题.
在仲裁程序的效率与当事人的正当程序基本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文章 18.4 列出法庭在决定是否批准新的仲裁律师时应考虑的要素. 这些包括 (1) 当事人选择其仲裁律师的权利, (2) 仲裁程序的阶段, (3) 维持法庭的效率和 (4) 更换法庭造成的成本或时间浪费.
- Yuhua Deng, Aceris Law SARL公司
[1] 章节 21: Gary B中的国际仲裁中的法律代理和专业行为. 天生 ,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版), 2nd版 (©克鲁维尔国际法; 克鲁维尔国际法 2014) pp. 2832 – 2894: https://www-kluwerarbitration-com.etna.bib.uvsq.fr/CommonUI/document.aspx?id=KLI-KA-Born-2014-Ch21#a0003
[2] http://www.lcia.org/dispute_resolution_services/lcia-arbitration-rules-2014.aspx
[3] http://www.lcia.org/dispute_resolution_services/lcia-arbitration-rules-2014.aspx
[4] http://www.lcia.org/dispute_resolution_services/lcia-arbitration-rules-2014.aspx
[5] 赫尔瓦特斯卡电力公司. v.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05/24, 决定 6 可以 2008, 在§§33-34: https://icsid.worldbank.org/ICSID/FrontServlet?requestType=CasesRH&actionVal=showDoc&docId=DC950_En&caseId=C69
[6] J·C. 纳贾尔, Pro Domo恳求: 内部法律顾问, 及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必要参与, 25 Ĵ. 国际Arb. 623-630 (2008): https://www-kluwerarbitration-com.etna.bib.uvsq.fr/CommonUI/document.aspx?id=ipn30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