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的一个好处是可以避免在国际争端中不可避免出现的法律选择复杂性, 尽管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选择可能会引起问题.
国际仲裁中出现了四种不同的法律选择问题:
- 确定适用于案情的实体法
- 确定适用于仲裁协议的实体法
- 确定适用于仲裁程序的程序法
- 适用于确定上述每条法律的法律冲突规则.
当四个定律中的一个或多个不同时,就会出现困难.
第一, 关于适用于案情的法律, 仲裁员将根据双方协议确定, 除非有强制性的国家法律, 或公共政策, 胜过这样的协议. 在替代, 各方未能达成协议的地方, 仲裁庭将根据案件的事实选择适用的法律, 使用诸如选择与纠纷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之类的标准.
第二, 关于适用于仲裁协议本身的法律, 各方也可以就此类法律达成一致, 根据可分离性的推定,可以与其他方法不同. 如果双方未就适用法律达成协议, 那么通常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就是仲裁地的法律, 但也可能是管辖双方合同或国际原则的法律.
第三, 适用的程序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将是仲裁所在地的国内仲裁法. 该法律将管辖所有与仲裁程序有关的问题, 例如任命仲裁员, 临时救济问题, 与裁决有关的程序时间表和规定.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 该法律为仲裁员提供了进行程序的重大自由, 只要尊重正当程序.
最后, 仲裁庭可以决定适用于每条适用法律的法律冲突规则. 仲裁庭可诉诸, 例如, 适用仲裁所在地的法律冲突规则, 或国际法律冲突规则.
从而, 尽管通常比国内法院的法律选择问题复杂,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选择可以, 有时, 不像人们希望的那么简单. 避免这种复杂性的最简单方法是明确指定所有与案情有关的法律, 双方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相同, 并且没有法律冲突规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