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塑造了中东的法律框架. 传统上, 它是该地区主要的未成文法律渊源. 然而, 整个20世纪, 许多中东国家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 继续植根于伊斯兰教法原则. 伊斯兰教法发挥重大影响的关键领域之一是银行和金融部门. 所以, 中东多个司法管辖区禁止民事案件中追回利息, 并且在仲裁中主张利益的能力与争议的管辖法律密切相关.
本说明概述了在中东提出仲裁利益的可能性, 聚焦沙特阿拉伯,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联酋), 埃及, 和巴林. 每个国家对伊斯兰教法原则都有不同的解释和应用. 了解这些差异对于法律专业人士在中东进行仲裁至关重要, 特别是考虑到该地区作为全球经济中心的重要性日益增强
伊斯拉麦克法与利益
中东的大多数法律框架都源自伊斯兰教法 (伊斯兰法). 传统上, 未成文的伊斯兰教法是整个地区的主要法律来源. 尽管如此, 20世纪期间, 中东国家开始颁布自己的民法典, 仍然以伊斯兰教法的原则为基础.[1]
银行业深受伊斯兰教法的影响, 这禁止 鱼 (利益) 和 加拉尔 (过度的不确定性) 正如《古兰经》中所概述的.[2] 由于中东民法典源自伊斯兰教法, 一些司法管辖区禁止在民事案件中追回利息. 所以, 在仲裁中主张利益的能力取决于管辖争议的适用法律.
针对具体国家的观点
沙特阿拉伯
沙特阿拉伯采取了严格的态度 鱼. 由于沙特法律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 必须从遵守伊斯兰教法的角度来看待争端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可能会给在沙特阿拉伯参与仲裁的外国投资者带来复杂性.[3]
新的 2023 沙特民法典 缺乏关于利息的具体规定, 建议立法保留现行的, 基于伊斯兰教法的立场禁止收取利息. 新民法进一步禁止在合同中确定罚款.[4] 所以, 由于沙特对伊斯兰教法的严格解释, 不可能在国际仲裁中主张利益.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联酋)
由于伊斯兰教法及其解释的复杂性,延迟付款索取利息的权利并不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 阿联酋刑法第五章对利息采取了严格的规定,对未提供以换取对价的所有形式的利息进行处罚.
债权人规定的每项佣金或任何种类的利益,如果成立,应被视为变相利益, 这种佣金或利益不能通过由债权人给予或提供的真实合法的利益或服务组成的对价来支付.[5]
符合刑法禁止任何不支付利息的规定, 阿联酋民法典规定,如果贷款的条件是支付超出合同要求的福利, 除了保证借款人的权利之外, 该条件无效,但合同仍然有效.[6]
当利息适用于延期付款时,情况有所不同. 根据阿联酋商法典, 商业贷款的利息允许按照协议规定的利率计算, 或按市场现行汇率, 只要在下面 9% 一年.[7] 相似地, 如果双方已约定适用的利率, 当债务人拖欠付款时,应适用相同的利率. 根据商法典, 此类利息可向债务人收取,作为延误补偿的一种形式.[8]
所以, 虽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普遍禁止利息, 在阿联酋提出仲裁利息是可以的,只要利息是按适当的费率计算的并且是延误补偿的一种形式.
埃及
埃及对利息采取宽松立场, 按埃及中央银行设定的利率支付 (1) 商业贷款和 (2) 与交易者的交易相关的金额或费用:
1. 贸易商为其贸易工作相关事务而签订的贷款应视为商业贷款.
2. [一世]如果交易者的职业需要为其客户的账户支付一定金额或费用, 他可以向他们索取自支付这些款项之日起的利息, 除非另有约定.
3. 利息按照中央银行公布的利率计算, 除非另有约定.
4. 每年年底支付利息, 如果债务延期超过一年, 如果债务延期一年或少于一年,则在到期日, 除非另有约定, 或者实践的方式不同.[9]
因此, 可以在埃及提出对国际仲裁的兴趣, 前提是延迟付款导致实际费用.
巴林
相似地, 巴林也采取了宽松的态度 鱼. 根据条款 76 商业法, 商业贷款的利息可以按照巴林货币机构确定的法定适用利率或双方商定的利率收取, 前提是不超过法定适用的费率.[10]
《商法》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迟延支付商业债务主张利息。:
1. 商业债务逾期支付利息的,除法律或者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外.
2. 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收取的利息总额不得超过偿还期限超过七年的债务所依据的本金金额. 任何与此相反的协议均无效.
3. 该款的规定 2 不适用于外币交易产生的债务利息.
4. 债权人有权要求在迟延利息中加上补充损害赔偿,而无需证明超过该利息的损害是由于债务人的欺骗或重大过失造成的.[11]
所以, 允许当事人在巴林的国际仲裁中主张利益.
结论
虽然禁止 鱼 提出挑战, 该地区不断发展的法律格局为商业纠纷中的利益分配提供了途径. 通过了解法律框架, 地区差异, 和实际考虑, 从业者可以有效地驾驭这一领域.
[1] 商业银行, 伊斯兰法概论, 第2页
[2] 超滤. 莫卧儿人, 先生。, 伊斯兰金融简介, 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 p. 3.
[3] 赫伯特·史密斯·弗里希尔斯, 内部仲裁: 沙特阿拉伯仲裁无可否认的崛起, 27 九月 2023.
[4] 品森特梅森斯, 沙特阿拉伯民法典: 建设项目权益的权利, 7 二月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