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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根据投资法规进行仲裁

18/07/2020 通过 国际仲裁

在国际仲裁中, 仲裁同意可以不同形式表达, 包括国内法. 众所周知,各国可以通过国际条约来承诺自己 (或凭借涵盖未来争议的合同), 各国也可以同意根据投资法规进行仲裁.

由于在世界范围内有大量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国际条约, 基于国内法的投资仲裁程序比较少见. 然而, 投资法规反映了许多进口国的投资政策, 特别是在非洲.

仲裁投资法规

同意仲裁投资法, 和其他家庭行为, 是“单方面承诺国家的. 正如仲裁庭指出的 Tradex Hellas S.A. v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书面协议同意是传统方法, 同意可能会由该州的国家法律单方面生效.[1]

[…] 法庭指出, 尽管通过书面协议表示同意是向ICSID管辖区提交的通常方法, 现在,可以认为该同意已经成立,不需要进一步说明,该同意也可以由缔约国在其本国法律中单方面达成,并且该同意最迟在外国投资者使用ICSID向ICSID提出索赔时生效。各自的国内法.

值得注意的是, 然而, 仅根据国家法律存在的仲裁同意通常是不够的. 立法生效时,投资者必须以书面形式接受仲裁要约. 事实上, 通常通过提出仲裁请求来接受.

仲裁管辖权可以定义为仲裁庭决定案件的权力. 在这方面, 仲裁管辖权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同意. 换一种说法, 如果双方未同意, 仲裁庭将无权裁决该案.

同意根据投资法规进行仲裁

各国可以根据其投资法规的措词同意进行不同级别的仲裁.

一些投资法规明确说明了国家是否同意仲裁. 这种明确的诉诸仲裁的同意可能包含一些解释,以便使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 投资者的选择权强加于东道国.

有关此方面的规定,请参见 毛里塔尼亚, 阿富汗 和 中非共和国. 例如, 文章 22 中非共和国投资法》规定,与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的任何争议均可通过仲裁解决, 包括通过ICSID或OHADA仲裁.

建立国家明确明确的仲裁同意的直接规定可能会对东道国造成更大的风险, 许多国家修改了其投资法规.

在发生纠纷时明确提及国内法院的投资法规规定不被视为仲裁要约 (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可以, 当然, 通过投资协议或条约给予同意, 将优先于国内立法).

这种规定的一个例子是 文章 17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法》, 内容如下:

外国投资纠纷应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有关法院解决。, 除非利害关系方订立其他解决争端的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国内或国际调解或仲裁.

一些投资法规将仲裁称为“授权的解决争端的手段.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一项规定,指出争议“可以”由仲裁或仲裁解决 “可能会达成共识” 由各方, 解决纠纷的其他方法. This kind of provision is rarely understood as a unilateral consent to arbitration, 因为这取决于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先前协议. 这是科的情况 5(3) 的 2010 塞舌尔投资法, 例如. [2]

对任何国有化或征用感到不满的投资者可以根据塞舌尔法律寻求宪法或其他补救措施, 或诉诸投资者与政府之间的任何协议规定的其他解决纠纷的方法.

其他提供仲裁同意, 但仅当争议不涉及国内法院的专有权限时. 例如, 的 2013 白俄罗斯共和国投资法 允许将非白俄罗斯共和国法院专有管辖权的争端解决提交贸易法委员会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

文章 13. 解决投资者与白俄罗斯共和国之间的争端

[…] 如果争议不涉及白俄罗斯共和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投资者与白俄罗斯共和国之间产生的收益,在收到有关根据预审程序进行监管的书面提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通过预审程序通过谈判进行监管, 这样的纠纷可能, 由投资者选择, 也受到管制:
  • 在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的仲裁法院中解决每个具体争议 (贸易法委员会),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 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如果该外国投资者是3月《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公约》的成员国的公民或法人 18, 1965.

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条约和/或投资人与白俄罗斯共和国之间订立的合同确立了与解决投资人与白俄罗斯共和国之间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端有关的其他规定投资额, 然后应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本条约的规定和/或投资者与白俄罗斯共和国之间订立的合同.

在 南太平洋地产 (中东) 限量v. 埃及, 外国投资者依赖埃及法律. 43 的 1974 关于阿拉伯和外国基金与自由区的投资 (“法律编号. 43”) 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提交仲裁请求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文章 8 法律的. 43 提供给ICSID仲裁:[3]

与执行本法规定有关的投资纠纷应以与投资者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 或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与投资者本国之间的有效协议框架内, 或在《国家与埃及根据第1号法律加入的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解决投资争端的公约》的框架内. 90 的 1971, 适用该公约的地方.

埃及反对, 说明该条 8 法律的 43 没有明确表示同意. 根据国家, 必须与外国投资者达成协议以建立管辖权. 仲裁庭驳回了埃及的论点,并裁定 8 法律的 43 构成“在第条所指的范围内,向中心司法管辖区明确表达“书面同意” 25(1) 在没有其他商定的解决争端方法且没有适用的双边条约的情况下”.[4]

投资法规提供的实质性保护

类似于投资条约, 投资法规包含一系列保护和促进外国投资者的实质性规则. 例如, 在非洲国家的投资法规中可以找到以下实质性保护措施:

  • 公平公正的待遇 (看到, 例如, 部分 7 得角对外投资法典 (法律编号. 89/IV / 93);
  • 国民待遇 (看到, 例如, 部分 7 得角对外投资法典 (法律编号. 89/IV / 93))
  • 保护免受歧视性措施 (看到, 例如, 文章 10 布隆迪投资法》 (法律编号. 1/24));
  • 知识产权保护 (看到, 例如, 文章 35 投资促进法, 2009 南苏丹);
  • 正当程序 (看到, 例如, 文章 15 私人投资法 (法律不. 10/18 6月26日));
  • 保护免受国有化和征用 (看到, 例如, 部分 5(1) 塞舌尔投资法 2010); 和
  • 资本自由转移的权利 (看到, 例如, 部分 6(1) 塞舌尔投资法 2010).

许多投资法规还定义了“投资”和“投资者类似于双边投资条约. (看到, 例如, 部分 1 保护投资法 2015 南非).

[1] Tradex Hellas S.A. v.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94/2, 管辖权决定日期 24 十二月 1996, pp. 187-188.

[2] 塞舌尔投资法 (投资法 31 的 2010).

[3] 今天, 在埃及的外国投资受 法律编号. 72 的 2017.

[5] 南太平洋地产 (中东) 限量v. 埃及阿拉伯共和国, ICSID案号. ARB / 84/3, 管辖权决定日期 14 四月 1988, ¶ 116.

提起下: 阿富汗仲裁, 白俄罗斯仲裁, 布隆迪仲裁, 佛得角仲裁, 中非共和国仲裁, 埃及仲裁, 毛里塔尼亚仲裁, 苏丹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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