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状病毒引起的全球性困难 (新冠肺炎), 各种限制人民流动的国家措施, 社交疏远和完全封锁, 在保护健康的同时, 不可避免地会对国家法院的诉讼产生影响, 全球范围. 在某些国家/地区,法院不得不限制, 甚至完全关闭, 由于实行了社会疏离措施,其运营, 导致听证会被取消或推迟. 在其他国家, 只要 ”紧急”和“必要事情正在被听到.
鉴于某些国家/地区的法院系统已关闭, 已经提起诉讼的当事方发现自己处境艰难–面临着严重的延误和高度不确定的解决时间表. 在这种不可预测的情况下, 各方不妨考虑可用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例如调解或仲裁, 至少到目前为止, 已被证明受COVID-19造成的全球困难影响较小.
与通常认为只有在基础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进行仲裁的观点相反, 许多当事方没有意识到在没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仲裁, 如中所述 没有仲裁条款的仲裁程序. 由于仲裁是一种完全协商解决的方法, 各方可以自由地缔结所谓的“提交协议” (也称为“妥协”) 提交仲裁引起的争议. 如果双方决定达成协议,将其争议提交仲裁, 可以在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完成, 重要的是要记住, 第一, 需要所有参与方的同意,并且, 第二, 争议必须是“可任意”. 虽然大多数商业纠纷都是可以仲裁的, 被认为是的争议 “可任意” 在各自的国家法律中定义, 如进一步详细解释 仲裁中的可仲裁性概念.
为什么仲裁受COVID-19的影响比诉讼少?
答案在于仲裁本身的性质. 仲裁是灵活的, 私人和协商一致的争端解决机制. 与COVID-19引起的全球性困难相比,与诉讼相比,仲裁的这些传统优势更加有价值。. 与诉讼相比,仲裁的某些优势, 包括, 除其他外:
- 灵活性 仲裁规则, 允许各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定制程序, 例如, 商定程序时间表, 轻松调整截止日期, 推迟听证会或同意虚拟举行所有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健康风险.
- 技术, 视频会议和虚拟听证会 在COVID-19大流行之前就已广泛用于国际仲裁. 据报道 国际仲裁中的虚拟听证会, 由于COVID-19,实际上正在进行的国际仲裁听证人数急剧上升, 这不足为奇, 虚拟听证会不会对健康构成威胁. 不像法庭上, 当事人可以自由商定用于仲裁程序的适当技术, 与Microsoft团队合作, 思科Webex, 蓝色牛仔裤, 放大 (尽管存在安全问题) 和许多其他正在使用的技术解决方案.
- 持续的行政支持, 作为所有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 例如ICC, LCIA, SCC, PCA,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继续运作, 各方可以依靠所有案件和未来案件的全面行政支持.
- 数字化, 电子申请和无纸诉讼 是国际仲裁程序的另一个共同特征, 在当前由COVID-19引起的大流行中有用. 确实, 在国际仲裁中,当事方的意见书很常见, 证人证词, 展品, 专家报告, 以及所有程序通信只能通过电子方式交换, 该功能在许多国内法院系统中仍不常见.
- 时间和成本: 一般认为,仲裁是国家法院的一种较便宜且快捷的选择. 主要优势在于没有上诉的事实, 在许多国内法院系统中可能会拖延多年, 诉讼费用增加. 通常也只有一次最后的听证会, 大多数投稿都是通过书面信函进行的. 另一方面, 私人仲裁员的费用必须由当事方支付, 不像法官由公共资金支付. 在目前情况下, 法院延误的地方, 当事人可能希望提前计算费用并考虑进行仲裁, 如果案件是时间敏感的.
如何启动仲裁程序?
如果基础合同中有仲裁条款, 发起仲裁是一个相当简单的过程, 可以由律师甚至非律师来完成, 因为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不需要政党代表 (了解更多信息 看到 如何发起国际仲裁?). 那说, 通常明智的做法是使用具有仲裁经验的律师, 这需要一定的技能.
在 至 仲裁程序, 例如, 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通过向另一方送达仲裁通知书开始仲裁.
在行政仲裁中, 程序通过提交仲裁通知书开始 (根据某些机构规则命名了仲裁请求) 在主管机构之前, 伴随着申请费的支付. 幸好, 尽管COVID-19造成了困难,几乎所有的仲裁机构都可以继续运作, 他们大多数人立即提出了数字化解决方案, 在线案例管理平台, 进行在线听证和电子归档, 如以下详细说明.
虽然COVID-19不可避免地对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产生了影响, 破坏仍然很小, 例如调整程序时间表或更改为虚拟听证会. 大多数国际仲裁机构都发布了有关COVID-19期间如何进行仲裁以及如何提出新的仲裁请求的指南, 如下所述.
COVID-19和伦敦国际仲裁法院 (“ LCIA”)
- LCIA发布 服务更新 18 游行 2020: 新冠肺炎, 确认LCIA在COVID-19期间仍可完全运作, 指示双方通过其提出所有新请求 在线备案系统 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 casework@lcia.org, 通过电子方式向其银行帐户或信用卡支付注册费.
- LCIA还通知,除特殊情况外,它将在所有情况下仅通过电子邮件与当事方和仲裁员通信.
COVID-19和t国际商会 (“ ICC”)
- 上 9 四月 2020, ICC发出了 旨在缓解Covid-19效应的可能措施的指导说明, 通知所有有关方面, 律师和仲裁员,他们的办公室仍在运作, 员工在远程工作.
- 上 17 游行 2020, 国际商会秘书处还发布了一封信函,建议应通过电子邮件向秘书处提交新的仲裁请求, arb@iccwbo.org 并且最好所有通信都通过电子邮件进行.
COVID-19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 SCC”)
- 上 23 游行 2020, 的 SCC发布了有关当前SCC工作和活动政策的信息, 通知其用户SCC已完全运行, 远程工作时, 并且所有仲裁请求都应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给 仲裁@chamber.se.
- SCC还建议使用9月份推出的在线SCC平台 2019, 提供给所有各方, 律师和仲裁庭, 甚至涉及未决案件.
COVID-19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 SIAC”)
- 上 6 四月 2020, SIAC发布了有关 增强的Covid-19措施, 告知其用户和有关方面, 他们的物理办公室暂时关闭, SIAC可以在所有员工远程办公的情况下保持全面运行.
- SIAC还指出,所有与案件管理有关的查询都应直接提交给 casemanagement@siac.org.sg, 同时要求双方在此期间不要发送文件的物理副本.
此外, 上 16 四月 2020, 最著名的国际仲裁机构, 包括CRCICA, DIS,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AAA级ICDR, 幼儿园, 伦敦国际仲裁院, 米兰仲裁庭,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SCC, SIAC和VIAC, 发表了题为“仲裁和COVID-19: 机构用一种声音说话”, 鼓励当事方和仲裁员讨论大流行的任何影响以及以公开和建设性的方式解决大流行的潜在方法,以便最大程度地减轻COVID-19的影响, 通过使用各自的机构规则和案件管理技术,可以使仲裁在没有不适当拖延的情况下取得实质性进展. 这是此类领先的国际仲裁机构发布的第一份联合声明.
虽然仲裁受到了COVID-19引起的大流行的影响, 对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和潜在新案件的影响显然不如对国家法院程序的影响重要. 虽然许多国家法院仍然关闭, 或仅处理紧急和重要事项, 国际仲裁机构保持充分运作, 远程工作并提供全面的管理支持.
此外, 两位在国际仲裁领域工作的法律顾问, 以及大多数仲裁员, 已经习惯于定期使用电子邮件通信, 电子文件, 视频会议和在线案例管理平台, 当然, 在这些困难和不可预测的时刻,与诉讼相比,仲裁的最大优势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