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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会仲裁中更正仲裁裁决

01/08/2018 通过 国际仲裁

人非圣贤孰能, 因此,《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提供了一种旨在纠正仲裁裁决错误的特殊机制. ICC仲裁中对仲裁裁决的更正由 文章 36 的 2017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读:

“文章 36: 奖项的更正和解释; 取消奖励

1) 主动, 仲裁庭可以更正文书, 计算或印刷错误, 或裁决中包含相似性质的任何错误, 前提是该更正已提交给法院批准 30 授予日期的天数.
2) 当事人为更正本条所述类型的错误而提出的任何申请 36(1), 或用于解释裁决, 必须在 30 该方收到奖励的天数, 按条款所述多份 3(1). 申请转交仲裁庭后, 后者应给予另一方较短的期限, 通常不超过 30 天, 从该方收到申请开始, 提交任何评论. 仲裁庭应在不迟于法院将有关申请的决定以草案形式提交法院。 30 收到另一方意见的期限届满后的几天内,或在法院可能决定的其他期限内.
3) 纠正或解释裁决的决定应采用附录的形式,并且应构成裁决的一部分。. 条款规定 32, 34 和 35 应比照适用.
4) 法院将裁决退给仲裁庭的情况, 条款规定 32, 34, 35 和这篇文章 36 应比照适用于根据此类缓解条款做出的任何附录或裁决. 法院可以采取必要的任何步骤,使仲裁庭能够遵守这种减免的条款,并可以预先确定一笔预付款,以支付仲裁庭的任何其他费用和开支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任何其他行政管理费用。”

在国际商会仲裁中更正仲裁裁决

该条款最初是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遗漏的. 缺席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国际法院对裁决书草案进行审查的普遍观点。[1] 足以发现任何错误. 因为没有系统是完美的, 然而, 有必要将这些条款添加到ICC仲裁规则中。[2]

可以纠正的奖励类型

在没有任何进一步规定的情况下 36, 国际商会仲裁裁决更正规则应适用于所有仲裁裁决, 包含 ”临时, 部分或最终”奖项.

定义 可以纠正的错误

文章 36(1) 的 2017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规定,更正裁决可能涉及“文书人员, 计算或印刷错误, 或裁决中包含相似性质的任何错误.”但是, 没有任何相反的国家规定, 该规定不应解释为允许仲裁庭“提供额外奖励,以解决原始奖励中未能解决的问题.”[3] 只能纠正上面列出的重大错误. 秘书处指南在这方面规定了“仲裁庭无法纠正其在推理中发现的缺陷或添加参考文献.”[4]

国际商会仲裁中更正仲裁裁决的程序

仲裁庭自主权更正

文章 36(1) 的 2017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规定仲裁庭可以纠正其最初裁决中包含的任何错误,上 [其] 主动”, 规定“此类更正将提交给法院批准 30 授予日期的天数.”

当事人在国际商会仲裁中更正仲裁裁决的申请

的 2017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使各当事方都有可能申请更正裁决中发现的错误. 文章 36(2) 规定需要进行此类应用程序“内的秘书处 30 该方收到奖励的天数, 如所述的多份 文章 3(1).“ 然后, 秘书处将申请移交给仲裁庭. 传送后, 仲裁庭通常会给另一方以期限对申请发表评论. 该期限通常不超过“30 天, 从该方收到申请后开始。” 收到此类评论后, 仲裁庭有 30 再过几天提交“其对以草案形式向法院提出的申请的决定.”

这样的应用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因此, 根据 文章 2(10) 附录三, 国际商会法院”可以预先确定一笔预付款,以支付仲裁庭的额外费用和开支以及ICC的额外行政管理费用,并可以将此类申请转交给​​仲裁庭,但须事先向ICC支付全部预付款.”

国际商会仲裁中关于更正仲裁裁决的决定

关于国际商会仲裁中更正仲裁裁决的决定, 需要区分三种情况.

第一, 仲裁庭是否应决定更正其初始裁决中的错误, 该决定应, 根据 文章 36(3) 的 2017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采取补遗的形式,应构成裁决的一部分修改的”. 本条还规定,此类附录也应适用 比照 根据其他与奖励有关的规则, 即 文章 32 (颁奖和, 尤其, 陈述增编依据的理由的义务), 文章 34 (审查奖项和, 从而, ICC法院的附录) 和 文章 35 (通知, 裁决书的存入和执行, 从而, 附录).

第二, 仲裁庭应拒绝更正裁决的申请,且不发出费用命令, 这样的决定简称为“决定”. 该“决定”不被视为仲裁裁决的一部分. 然而, ICC法院要求该决定“在形式上满足与附录相同的要求. 特别是, 决定的审查方式与附录相同,并且必须说明仲裁庭拒绝更正申请的原因”。[5]

最后一种情况涉及这样一种情况,尽管已经下达了费用命令,但驳回了裁决更正的申请. 在实践中, 这种决定被称为“决定和增编”。[6] 在这方面, 秘书处指南正确地指出,“将决定与附录区分开来 […] 该名称消除了有关费用决定是否构成执行裁决的一部分的疑问.”[7]

祖扎娜·维苏迪洛娃(Zuzana Vysudilova), 阿西里斯法

[1] 看到 文章 34 的 2017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2] 和. 减雨, Ë. 施瓦兹,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指南, 克鲁维尔 (2005), 2nd ed。, p. 322 和序列.

[3] G. 格里森, 根据仲裁 2012 国际商会规则, 克鲁维尔 (2012), p. 216.

[4] Ĵ. 炒, 小号. 格林伯格, F. 马扎, 秘书处《国际商会仲裁指南》, 2012, p. 348, 为. 3-1262.

[5] Ĵ. 炒, 小号. 格林伯格, F. 马扎, 秘书处《国际商会仲裁指南》, 2012, p. 354, 为. 3-1292.

[6] Ĵ. 炒, 小号. 格林伯格, F. 马扎, 秘书处《国际商会仲裁指南》, 2012, p. 354, 为. 3-1293.

[7] Ĵ. 炒, 小号. 格林伯格, F. 马扎, 秘书处《国际商会仲裁指南》, 2012, p. 354, 为. 3-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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