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涉及根据国际仲裁规则进行国际仲裁的两个当事方之间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米兰仲裁庭的仲裁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 索赔人向米兰仲裁庭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赔偿合同终止.
索赔人辩称,当事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 即使初始报价未签名, 因为当事方履行了合同义务. 它还争辩说,在仲裁程序中合同有效地转让给了被告, 终止了援助服务合同, 并且此终止给索赔人造成损失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受访者不同意, 认为被告不能作为当事方,因为它不同意合同的中止. 此外,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庭缺乏管辖权,因为争议由被申请人的服务条款管辖, 它规定了卢加诺地方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瑞士.
仲裁庭裁定,在缺乏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它缺乏管辖权.
法庭首先指出,它有权确定自己的权限, 如意大利仲裁法所承认.
然后, 它解释说,在各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 仲裁地的法律通常适用于确定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有效性. 这里, 仲裁地在意大利, 因此发现适用意大利法律:
“该主题在学说和法学中得到了广泛的讨论. 然而, 最常见的是-仲裁员的观点-当事人缺乏选择权, 仲裁所在地的国家法律 (法律判决) 适用.”
法庭着重指出,当事各方之间没有直接达成仲裁协议,因此对当事各方没有约束力. 正如它解释的, 该报价以接受方要执行的手续为条件, 要求要约的人履行职责, 并且要按月付款:
“而是, X年优惠的表述则相反: 要约人将提供服务的条件限定为接受方要执行的几种手续, 包括某些文件的填写和签名–‘接受服务时,客户应填写并签名... (b) 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以下表格”-仅在执行这些手续以及要约人对客户进行评估和接受之后, Acme公司“将开始提供服务”. 这种形式上的要求不仅与艺术中预见的情况完全不符。. 1327 抄送: 它们也可以被视为合同关系总体结论的暂时条件. 进一步, 他们显然不证明要约人对要约下的立即履行感兴趣.
进一步, ‘艺术所代表的表现. 1327 CC旨在确定合同订立的时间不是已经表达了意图的人的履行, 要约人, 而是要约所针对的人的表现’ (看到, 除其他外, 最高法院 (民用), 第一部分, 26 十月 1977, 没有. 4592) - 这里, 公司XYZ. 因此, 要约人从理论上可以证明其有兴趣的唯一表现是对服务的付款. 然而, 根据艺术. 9 X优惠的年度和p. 11 所附一般条件, 服务提供商应按月支付发票.
因此, 抛开其他考虑 (另见下文), 我们找不到那个艺术. 1327 CC在此适用于Acme公司与XYZ公司之间的X年要约所涉及的合同订立.”
它还指出,让步从未提及原始提议. 因此, 仲裁协议不具有割让的约束力.
最后, 在拒绝管辖权, 法庭裁定, 在任何情况下, 仲裁条款不符合意大利法律的正式要求,并且 1958 纽约公约, 因为仲裁条款在单独的文档中,没有任何具体引用:
“国际条约和意大利仲裁法均要求以书面形式有效订立仲裁协议. 根据艺术. 二(1)-(2) 的 [1958] 纽约公约,
(1) 每一缔约国应以书面形式承认协议。.
(2) “书面协议”一词应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由双方签字或包含在换函或电报中。’
根据艺术. 808[(1)] 中共, 将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员的选择必须来自书面协议:
‘各方可以建立, 在他们的合同或单独的文件中, 由合同引起的争议由仲裁员决定, 但此类纠纷可能要遵守仲裁协议. 仲裁条款必须包含在符合第807条提交协议所要求的格式的文件中。’
并根据艺术. 807 中共,
‘(1) 提交仲裁必须, 在无效的制裁下, 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必须指明争议的主题.
(2) 当用电报表达双方的意愿时,也认为已遵守书面形式要求, 电传, 依照法律规定的传真机或远程信息, 也可以通过法规发布, 关于电传文件的发送和接收.’…
缺少任何书面形式 (哪种书面形式对国内或国际礼节仲裁条款的有效性起决定作用), 无需检查被指控的原始缔约方是否失败 (公司Acme和公司XYZ) 遵守艺术. 1341 CC要求通过双重签名批准仲裁条款的要求只能由加入方或与之有利益或依职权的任何人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