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和销售领域的国际仲裁通常包括滞期费索赔 (“担保人” 法语) 构成, 使用 Debattista 教授的表达, “全球航运律师的主要饮食”.[1] 虽然它很少在租船合同或销售合同中定义,通常只提供其费率, 的 波罗的海代码 (2020) 滞期费定义为“[一种]n 就船舶在装卸时间以外的延迟向船东支付的商定金额, 业主不负责的.” 换句话说, 滞期费是要支付的金额, 通常由承租人向船东提供, 货物装卸时间, 称为装卸时间 (“星星“ 要么 “寄宿日” 法语), 超过. 在以下段落中, 我们将设想它的几个主要特征.
滞期费的法律性质
一般来说, 关于滞期费的法律性质有两种理论. 第一种方法是将滞期费简单地视为因运输合同而应付的金额 (或租船合同) 超过约定时间在港口滞留船舶. 这种方法已被法国立法机构采用[2] 在 运输法第 R5423-23 条 内容如下: “对于每一天, 超过“租船合同”约定的“董事会天数”, 用于装载或卸载船舶, 承租人欠滞期费, 被视为额外运费.” 滞期费是, 因此, 不视为违约损害赔偿, 但只是作为在装货或卸货延误的情况下应付的合同罚款. 例如, 在其日期为 10 九月 2020, 鲁昂上诉法院裁定,关于支付滞期费的索赔不应妨碍原告就此类延误所产生的费用寻求赔偿的权利, 就像它一样 ”原因不同于滞期费”.[3]
第二种方法是将滞期费视为违反租船合同的损害赔偿.[4] 这是当今英国法院普遍接受的观点. 例如, 正如来宾勋爵在 印度联邦诉. 风神航运公司 SA (斯帕尔马托里) 案件, “装卸日是当事人约定装卸货物的天数, 如果超过,则承租人违约; 滞期费是指船舶在超过约定的期限内延迟装货或卸货时应为延迟支付的约定损害赔偿金.”[5]
例外条款和滞期费
租船合同规定的情况并不少见 “例外条款” 要么 “装卸时间条款的例外情况”. 这些条款涉及合同规定的原因,其中, 如果它们发生, 装卸时间不运行. 无需输入更多细节, 一个细微的差别是, 然而, 有保证的. 装卸时间的例外情况应与装卸时间的中断区分开来. 正如约翰斯科菲尔德所指出的, 工期中断涵盖“装卸时间不运行的那些时期,因为它们超出了装卸时间条款中所表达的装卸时间定义”. 例外期间, 另一方面, 是 ”装卸时间定义内的时间段, 但仍被例外条款排除在外.”[6] 他认为差异远非纯粹的术语 - 除了装卸时间, “有必要显示例外情况与货物无法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 而与 [中断装卸时间] 所有需要证明的因果关系是排除的事态存在于货物本应工作的地方.”[7] 例如, 如果租船合同包含例外规定,在恶劣天气下不得进行装卸时间, 有必要确定由于恶劣天气而损失的时间.[8]
谈滞期费问题, 已经提出的问题是,例外条款是否也适用于约定的装卸时间已经过去并且船舶已经, 从而, 来吧滞期费. 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例外条款的措辞. 如果例外条款明确规定适用于装卸时间和滞期费, 发生例外事件时不支付滞期费. 另一方面, 如果例外条款不扩展到滞期费并且仅涵盖装卸时间, 尽管发生了例外事件,仍需支付滞期费.
这一立场体现在一句著名的格言中, “一旦滞期, 总是滞期”. 英国法院普遍遵循. 例如, 正如里德勋爵在 印度联邦诉. 风神航运公司 SA (斯帕尔马托里) 案件, “一旦船舶处于滞期期,除非例外条款的措辞明确以达到这种效果,否则将不会有任何例外情况以防止继续支付滞期费.”[9] 同样的道理, 迪普洛克勋爵在 Dias Compania Naviera SA v. 路易达孚公司 (那些日子) 情况下, “由于滞期费是违约金, 由双方协议确定, 可以通过租船合同中的恰当词来规定, 尽管违约继续存在, 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某些事件发生的期间,不应支付滞期费.”[10]
租船合同和销售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
通常, 当超过装卸时间时,承租人有责任支付滞期费. 然而, 因为经常签订租船合同以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 承租人可能会根据租船合同对其承包商根据销售合同造成的延误承担责任 (看到 我们的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国际贸易术语). 因此, 租船合同中插入的滞期费条款与销售合同中订立的滞期费条款之间的相互作用问题将被设想.
英国法院在这方面的一般立场由曼斯大法官在 Fal Oil Co Ltd v Petronas Trading Corp Sdn Bhd (德文郡) 情况如下:[11]
有两种广泛的情况 […]. 在第一, 销售合同通过“赔偿”方式产生滞期责任, 仅在此类责任存在于租船合同或其他第三方合同中时才支付. […] 第二种情况 (以一些权威为例) 是指销售合同条款仅提及或包含租船合同或其他第三方合同的条款 (或至少一项此类规定, 例如. 关于滞期费率) 在其他独立的销售合同计划中. 任何参考或合并的范围本身当然是一个结构问题.
换句话说,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 销售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被认为是独立的,独立于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滞期费条款.[12] 这种独立性的主要法律后果是,租船合同下的滞期费支付责任不会自动产生销售合同下的滞期费支付责任; 后者受制于自己的条件和制度.
祖扎娜·维苏迪洛娃(Zuzana Vysudilova), Aceris Law LLC
[1] 章. 辩手, “销售合同中的装卸时间和滞期费条款——链接和连接”, 劳埃德海事和商法季刊 (2003), 没有. 4, p. 508.
[2] [R. 阿查德, “船舶操作. - 旅行包机. – Staries 和surestaries”, 法学家, 法西斯. 1221, 为. 74.
[3] 鲁昂上诉法院, 决定号. 19/03761, 10 九月 2020.
[4] Ĵ. 斯科菲尔德, “装卸时间和滞期费”, 6日 版, 劳特利奇 (2011), p. 357.
[5] 印度联邦诉. 风神航运公司 SA (斯帕尔马托里) [1964] 交流电 868, p. 899.
[6] Ĵ. 斯科菲尔德, “装卸时间和滞期费”, 6日 版, 劳特利奇 (2011), p. 195.
[7] Ĵ. 斯科菲尔德, “装卸时间和滞期费”, 6日 版, 劳特利奇 (2011), p. 195.
[8] Ĵ. 斯科菲尔德, “装卸时间和滞期费”, 6日 版, 劳特利奇 (2011), p. 195.
[9] 印度联邦诉. 风神航运公司 SA (斯帕尔马托里) [1964] 交流电 868, p. 879.
[10] Dias Compania Naviera SA v. 路易达孚公司 (那些日子) [1978] 1 长距离. 261, p. 264.
[11] Fal Oil Co Ltd v Petronas Trading Corp Sdn Bhd (德文郡) [2004] EWCA文明 822, 2004 WL 1372540.
[12] 章. 辩手, “销售合同中的装卸时间和滞期费条款——链接和连接”, 劳埃德海事和商法季刊 (2003), 没有. 4, pp. 508-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