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仲裁中交存很少,但确实会发生. 沉积定义为“[一种] 证人的庭外证言,简化为写作 (通常由法院记者) 供以后在法庭上使用或 用于发现目的”.[1] 虽然沉积物通常与美国的审判前发现有关, 数量惊人的仲裁协议要求它们.
大多数国际仲裁规则都没有规定交存. 此外, 的 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仲裁中取证的规则, 国际仲裁中最常用的披露程序框架, 对沉积完全沉默.[2]
然而, 发生纠纷时,没有什么可以阻止熟悉证词的一方提供证言的, 例如在仲裁协议中加入一项规定 “发现将包括每方最多五名政党证人的证词“. 这可能, 确实, 向熟悉沉积及其用作发现工具的各方提供程序优势.
话虽如此, 由于以下四个原因,国际仲裁中通常没有证词:
- 第一, 当事人可以使用其他工具来获取信息, 即证人证词和在听证会上对证人的盘问.[3] 据称,反对派律师和仲裁庭成员首次对证人进行盘问,这使仲裁庭可以获得更为坦率的答复。;
- 第二, 沉积物是一种相对昂贵的发现工具. 法院记者费, 各方必须考虑笔录费用和其他费用;
- 第三, 沉积可能很耗时,而且并不总是仅限于有争议的问题. 证人的盘问, 与此相反的, 通常会只关注证人的陈述;[4]
- 第四, 某些司法管辖区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沉积. 巴西, 俄罗斯和奥地利, 例如, 原则上不允许接受沉积. 从而, 可能需要一名辩护人更改司法管辖区,以便进行其沉积.
在国际仲裁中, 效率当然是一个关键问题.[5] 确保有效地进行诉讼, 发现因个案而异. 在某些仲裁中,没有事实复杂性的仲裁, 限制发现是合理的. 与此相反的, 在涉及很高风险或高度复杂事实的仲裁中, 发现可能会扩展,包括沉积物可能是有用的证据工具.
并非所有仲裁规则都对交存问题保持沉默. 在这方面, 根据规则L-3(F) 的 美国仲裁协会的商业仲裁规则, 各方可能同意甚至适用于国际争端, 仲裁员可下达大笔命令, 复杂的商业纠纷, 但只有例外: [6]
在特殊情况下, 由仲裁员酌情决定, 有正当理由且与仲裁的快速性质一致, 仲裁员可下令交存,以取得某人的证词,该人可能拥有仲裁员确定的与案件结果相关且具有实质意义的信息. 仲裁员可以分配进行此类沉积的费用.
《美国仲裁协会规则》对仲裁中的沉积行为没有任何规定, 然而.
相似地, 的 JAMS仲裁规则 规定国内仲裁的交存,但每一方只限于一次:[7]
“每一方 可能需要一次沉积 对方或在对方控制下的个人.”
由于缺乏有关国际仲裁规则下的沉积行为的准则, 通常由仲裁员或仲裁庭决定交存的时间和地点, 视情况而定, 为了避免过度浪费和费时的沉积.[8]
综上所述, 即使在国际仲裁中很少进行仲裁, 它们在复杂情况下可能是相关的,并且遇到. 当事人应在仲裁员的帮助下开会并商定文件制作阶段的进行 (或仲裁庭) 为了确保程序的效率.
[1]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泰德. 2019), 沉积 (重点增加).
[2] IBA理事会决议通过的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 – 29 可以 2010.
[3] 看到 例如, IBA规则, 文章 4; 文章 25(1) ICC规则.
[4] 看到 例如, IBA规则, 文章 8(2): “仲裁庭在任何时候均应完全控制证据听证会. 仲裁庭可以将任何问题限制或排除在以下范围内:, 证人回答或出庭, 如果考虑到这样的问题, 答案或外貌无关紧要, 非物质, 不合理的负担, 本条规定的反对理由重复或以其他方式涵盖 9.2. 在直接和间接证词中向证人提问可能不会不合理地导致.”
[5] 看到 例如. 国际商会规则, 前言: “每套规则都定义了一个结构化的, 旨在确保透明度的体制框架, 解决争端过程中的效率和公平性,同时允许当事方在程序的许多方面行使选择权”; AAA仲裁规则, 规则R-21(b): “初审时, 当事人和仲裁员应准备讨论并建立适当的仲裁程序以实现公平, 有效率的, 争议的经济解决.”; JAMS综合仲裁规则 & 程序, 前言: “JAMS提供效率, 速度, 和结果.”
[6] Rule L-3(F) 的 美国仲裁协会的商业仲裁规则和调解程序 (重点增加).
[7] JAMS综合仲裁规则 & 程序, 规则 17(b) –信息交流.
[8] 看到 例如. JAMS综合仲裁规则 & 程序, 规则 17(b) –信息交流: “双方应尝试就时间达成协议, 沉积的位置和持续时间. 如果双方不同意, 这些问题应由仲裁员确定. 额外交存的必要性应由仲裁员根据对所要求信息的合理需求来确定, 其他发现选择的可用性以及对对方和证人的要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