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制作是国际仲裁中最具争议但又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 由于案件通常是根据文件而不是口头证词来决定的, 文件制作可以成为发现对赢得仲裁至关重要的证据材料的有力工具.[1]
仲裁程序通常包括文件制作阶段也就不足为奇了. 此类披露的范围可能因各方而异’ 民法和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期望. 大多数国家法律和制度规则承认, 隐含地或明确地, 仲裁庭下令出示文件并从不正当拒绝出示文件中得出不利推论的权力.[2]
在今天的实践中, 的 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 (“IBA证据规则”) 概述典型的国际文件制作方法. 这些规则在仲裁界广泛使用,被认为反映了最佳实践.[3]
文件制作: 民法和普通法的观点
在国际仲裁中, 派对, 律师和仲裁员通常来自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背景. 因此生产范围将是, 在某种程度上, 受仲裁员的法律培训和经验的影响.[4]
鉴于文件出示的原则和规则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制度之间存在显着差异, 近几十年来,这些差异已有所缓和.[5] 另外, 经验丰富的仲裁员通常会寻求达成符合国际公认标准的程序性决定.[6]
普通法方法
在普通法体系中, 文件的出示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即与争议有关的所有文件都应向另一方披露.[7] 在普通法制度下, 法官更倾向于寻找真相, 这证明有必要披露另一方手中的所有相关文件.[8]
在这方面, 普通法体系中的当事方有义务出示可能不利于他们在寻求真相时的主张或抗辩的文件.[9]
进一步, 普通法程序更适合文件披露. 证据开示通常由当事人进行,发生在一轮答辩之后和审判之前. 法院不会收到出示的文件,但如果一方不合作,法院可能会进行干预. 只有在审判时,法院才能查阅交换的文件, 如果一方使用它们作为证据.[10]
从而, 在普通法体系中, 出示文件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特定的事实,而是告知对方对方持有文件的存在和内容.[11]
民法途径
民法体系, 另一方面, 注重举证责任. 从而, 出示文件是一种解除这种负担的机制,而不是一种将案件的特定事实告知当事人的工具.[12] 每一方都有自己的事实背景版本,并将在法庭上面对这些版本.[13]
在典型的民法诉讼中, 当事人将在法庭上陈述他们的案件并提交所有证据来证明他们的案件. 文件制作范围是, 因此, 狭窄的.[14] 当事人只能要求可以足够精确和详细地识别的文件.[15]
另一个区别在于法官的角色. 民法法院的法官将进行举证阶段,预计将干预当事人的请求.[16]
总共, 民法体系下, 各方应证明自己的案子,不鼓励在尚未拥有证明其主张的核心文件的情况下提出索赔.[17]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都对当代仲裁实践产生了影响, 然而.[18]
仲裁庭在文件制作方面的权力
文件制作受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法的约束 (通常是所在地法).[19]
这两个来源概述了仲裁庭下令出示文件的权力.[20] 在实践中, 大多数国家立法几乎没有关于仲裁中文件出示的规定, 将文件制作范围的决定权留给当事人和仲裁员.[21]
文件制作中的仲裁规则
大多数制度规则授予仲裁庭命令当事人出示文件的权力.
- LCIA 规则
文章 22 的 2020 LCIA规则 赋予仲裁庭足够的权力命令当事方提供书面证据并提供其他材料, 如商品, 样品和财产:[22]
仲裁庭有权, 经任何一方的申请或 (留作小段 (X) 下面) 主动地, 但无论哪种情况,只有在给予当事方合理的机会陈述其观点并按此类条件 (关于费用及其他) 由仲裁庭决定:
[…]
(四) 命令任何一方制作任何文件, 商品, 样本, 财产, 可供仲裁庭检查的地点或在其控制下的事物, 任何其他方, 该方的任何专家和仲裁庭的任何专家;
(v) 命令任何一方向仲裁庭和其他方交出其拥有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仲裁庭认为相关的监护权或权力[.]
有关根据 LCIA 规则制作文件的更多信息, 看到 根据LCIA规则的文件制作.
-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的 2021 国际商会规则 不如 LCIA 规则明确. 文章 25(1) 国际商会规则规定“[Ť]仲裁庭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采取一切适当手段确定案件事实.”[23] 文章 25(4) 补充说 “[一种]诉讼期间的任何时间, 仲裁庭可以传唤任何一方提供补充证据。”
尽管 ICC 规则没有明确授权仲裁庭下令披露, 国际商会法庭一直认为,国际商会规则中隐含了这样的权力.[24]
-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
文章 27(3) 的 2013 贸易法委员会规则 明确表示法庭有权下令出示文件或其他证据:[25]
在仲裁程序期间的任何时候,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出示文件, 在仲裁庭确定的期限内提交证物或其他证据.
文章 27(3) 给予法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从而, 如果仲裁庭得出结论,一般命令会协助它出示所有文件或似乎相关的特定类别文件, 文章 27(3) 授权仲裁庭向当事方发出命令.[26]
值得注意的是, 上述仲裁规则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仲裁庭规定当事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披露请求.
国家法律
-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的 2006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不专门处理文件制作的主题. 文章 19(1) 和 (2) 泛指当事人的程序自主权, 默认情况下包含披露问题:[27]
以本法规定为准, 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仲裁庭在进行程序时应遵循的程序.
未能达成协议, 仲裁庭可以, 以本法规定为准, 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 赋予仲裁庭的权力包括决定可否受理的权力, 关联, 任何证据的重要性和重要性.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仲裁机构, 文章 19(1) 使机构仲裁规则中有关文件制作的任何规定生效.
- 美国联邦仲裁法 (美国联邦航空局)
部分 7 的 美国联邦仲裁法, 反过来, 特别授权仲裁员指示仲裁当事人和第三方出示任何被视为案件重要证据的证据:
按照本标题或其他方式选出的仲裁员, 或者他们中的大多数, 可以书面传唤任何人作为证人出席他们或他们中的任何人,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携带他或他们的任何书籍, 记录, 文档, 或在案件中可能被视为重要证据的文件.
- 英国仲裁法
部分 34(1) 的 1996 英国仲裁法 还明确规定仲裁庭有权决定程序和证据事项:[28]
仲裁庭应决定所有程序和证据事项, 以双方同意任何事项的权利为准.
英国仲裁法还授权法院命令第三方为在英国进行的仲裁出示文件 (栏目 44(1) 和 (2)):[29]
(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法院就仲裁程序的目的和与仲裁程序有关的事项,具有就下列事项作出命令的权力,与它为法律程序的目的和与法律程序有关的权力相同.
(2) 这些事项是——
(一种) 取证人的证据;
(b) 证据保全;
(C) 就属法律程序标的或在法律程序中产生任何问题的财产作出命令 ——
(一世) 检查, 拍照, 保存, 保管或扣留财产, 要么
(ii) 下令从, 或进行任何观察或进行实验, 财产;
并为此目的授权任何人进入仲裁一方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场所;
(d) 出售作为诉讼标的的任何商品;
(Ë) 授予临时禁令或指定接管人.
- 法国仲裁法
尽管大多数民法立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 与披露文件有关的问题被认为是仲裁庭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进行仲裁程序的一般权力所固有的.[30]
一个例外, 然而, 是个 法国仲裁法 (法令编号. 2011-48 的 13 一月 2011) 明确允许仲裁员命令当事人提供证据:[31]
仲裁庭应就证据和程序事项采取一切必要步骤, 除非当事方授权它将此类任务委托给其成员之一.
仲裁庭可以要求任何人提供证词. 证人不得宣誓.
如果一方持有证据, 仲裁庭可以责令该方当事人出示, 确定其生产方式和, 如果有必要, 对此类禁令附加处罚.
IBA国际仲裁取证规则
IBA 证据规则提供了国际仲裁中文件出示的常用程序. 的 最新版本发布于 17 十二月 2020.
根据 IBA 证据规则, 各方当事人提前披露与其案件或答辩相关的文件类别. 从而, 根据条款 3(2) IBA 证据规则, 仲裁庭确定每一方应要求对方披露特定类别文件的日期.[32]
各方必须详细说明其请求的相关性和重要性,并解释为什么某些类别的文件“与案件相关并对其结果具有重要意义”.[33]
这些请求通常以 雷德芬日程, 包含:
- 生产要求;
- 关于请求的重要性和相关性的理由;
- 合理的反对意见, 如果有的话, 对请求; 和
- 仲裁庭的决定.
缔约方还应声明 (一世) 所要求的文件不在他们手中, 监护权或控制权,或者为什么出示此类文件对他们来说是不合理的负担, 和 (ii) 可以合理地假设所要求的文件已在手中的原因, 另一方的保管或控制.[34]
交换披露请求后, 仲裁庭通常给予当事方一到四个星期的时间来回应另一方提出的请求. 每个可能 (一世) 自愿出示所要求的文件(s)[35] 要么 (ii) 基于非实质性挑战请求, 规格不足, 特权, 或程序经济的考虑.[36]
各方通常被允许对反对意见作出回应, 重申请求的重要性和相关性.
在审查请求和反对意见后, 仲裁庭下达披露命令或拒绝请求. 法庭还可以重新措辞或缩小一方的要求,以鼓励出示某些文件.
文件制作中的不利推论
不同于国内法官, 仲裁员没有直接权力强制一方出示他们要求出示的文件. 如上所述, 然而, 法庭在证据事项上拥有广泛的权力, 包括作出不利推论的权力.[37]
例如, 的 ICDR规则, 在文章中 24(9), 明确授权仲裁庭作出不利推论:[38]
如果一方未能遵守信息交换命令, 仲裁庭可能会得出不利的推论,并可能会在分配费用时考虑到这种失败.
然而, 违反 ICDR 规则, 很少有条款明确提及仲裁庭得出不利推论的能力. 如果没有这样的具体规定, 人们普遍认为,作出不利推论的权力是仲裁员在证据事项中固有的权力.[39]
根据 IBA 证据规则, 文章 9(6) 规定仲裁庭可以在下列情况下作出不利推论:[40]
- 当一方不遵守仲裁庭的命令出示所要求的文件时; 和
- 当一方不及时反对请求但未出示请求的文件时.
不利推论意味着仲裁庭“可以推断此类证据将不利于该缔约方的利益.”[41] 因此, 仲裁庭可以考虑将事实证明为不利推论的结果, 一方可以免除其举证责任.[42] 这在实践中可能非常重要, 很多案件都是在不利推论的基础上胜诉的.
最后, 只有仲裁庭批准了请求,才能得出不利推论. 例如, 如果所请求的文件被认为无关紧要且与仲裁结果无关,则不会有不利推论.[43]
[1] [R. 马吉托拉, 国际仲裁中的文件制作 (2015), p. 1.
[2] G. 天生, 国际商事仲裁 (3路 ed。, 2022), p. 2497.
[3] 马吉托拉, 同上 n. 1, p. 2; 也可以看看 天生, 同上. 2, p. 2534.
[4] 天生, 同上. 2, p. 2518.
[5] ID., p. 2520.
[6] 同上。, p. 2521.
[7] 马吉托拉, 同上 n. 1, p. 12.
[8] 同上.
[9] 同上.
[10] ID., p. 13.
[11] 同上.
[12] ID., p. 14.
[13] 同上.
[14] ID., p. 15
[15] 同上.
[16] 同上.
[17] 同上。, p. 16.
[18] 见身份证., pp. 16-20.
[19] 天生, 同上 n. 2, p. 2498.
[20] 同上.
[21] 同上.
[22] 2020 LCIA仲裁规则, 文章, 22.1(四) 和文章 22.1(v).
[23] 20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文章 25(1) 和文章 25(4).
[24] 天生, 同上 n. 2, pp. 2514-2515 (引用 ICC 案例中的命令. 5542, 在D. 哈希器 (ed。), 国际商会仲裁程序决定集 1993-1996 62 (1997)).
[25] 2013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文章 27(3).
[26] 天生, 同上 n. 2, p. 2513; 也可以看看 马吉托拉, 同上 n. 1, p. 27.
[27] 2006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文章 19(1) 和文章 19(2).
[28] 1996 英国仲裁法, 部分 34(1).
[29] 1996 英国仲裁法, 部分 44(1) 和部分 44(2).
[30] 天生, 同上 n. 2, p. 2505.
[31] 2011 法国仲裁法, 文章 1467.
[32] IBA证据规则, 文章 3(2), “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 任何当事方均可向仲裁庭和其他当事方提交出示请求.”
[33] IBA证据规则, 文章 3(3)(b).
[34] IBA证据规则, 文章 3(3)(C).
[35] IBA证据规则, 文章 3(4).
[36] IBA证据规则, 文章 9(2).
[37] 马吉托拉, 同上 n. 1, p. 175.
[38] 2021 ICDR仲裁规则, 文章 24(9).
[39] 马吉托拉, 同上 n. 1, p. 175.
[40] IBA证据规则, 文章 9(6).
[41] IBA证据规则, 文章 9(6).
[42] 马吉托拉, 同上 n. 1, p. 176.
[43]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