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条 15 LCIA规则[1], 各方只需要提交基本文件, 表示与案件相关且对案件结果至关重要的已识别文件. 这个概念在国际仲裁中很普遍, 但与英国普通法传统不同, 需要更严格的披露[2]. 为了涵盖在普通法管辖区和大陆法管辖区均进行的仲裁, 艺术. 22(1)(v)[3] 留给仲裁庭很大的酌处权,以命令当事方出示其拥有的有关文件, 监护权或权力. 然而, 法庭应受其根据本条规定的一般义务的约束 14.4,[4] 这要求他们公平公正地采取行动, 并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和费用.
LCIA文件制作规则的独特之处在于其附件,[5] 禁止法律代表在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采购或协助, 或依靠, 任何虚假证据,[6] 并且在法定代表人知道当事方有义务出示所订购文件的情况下,故意隐瞒或协助隐藏任何文件[7]. 如有违反, 法庭[8] 可能会发出 ‘书面谴责”或“关于仲裁未来行为的书面警告,甚至排除法律代表参加仲裁或向当地专业机构举报不当行为. 与其他仲裁规则相比,这种制裁要强得多, 主要制裁是对当事方可能作出不利推论的地方.
– Yuhua Deng, 阿西里斯法
[1] http://www.lcia.org/dispute_resolution_services/lcia-arbitration-rules-2014.aspx
[2] 法院可以强制当事各方互相搜索并向法院公开相关文件, 无论此类文件对当事方的案件有帮助还是无益.
[3] 文章 22 (1) LCIA规则 (2014) 仲裁庭有权, 经任何一方的申请或 (除分段外 (八), (九) 和 (X) 下面) 主动地, 但无论哪种情况,只有在给予当事方合理的机会陈述其观点并按此类条件 (关于费用及其他) 由仲裁庭决定: (v) 命令任何一方向仲裁庭和其他方交出其拥有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仲裁庭认为相关的监护权或权力: http://www.lcia.org/dispute_resolution_services/lcia-arbitration-rules-2014.aspx
[4] http://www.lcia.org/dispute_resolution_services/lcia-arbitration-rules-2014.aspx
[5] 双方法律代表的一般准则: http://www.lcia.org/dispute_resolution_services/lcia-arbitration-rules-2014.aspx
[6] 段 4 LCIA规则附件的内容: 法定代表人不得有意采购或协助准备或依靠提交给仲裁庭或LCIA法院的任何虚假证据.
[7] 段 4 LCIA规则附件的内容: 法律代表不应故意隐瞒或协助隐瞒任何文件 (或其任何部分) 由仲裁庭下令制作
[8] 文章 18.6: 如果仲裁庭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仲裁庭可对法人代表下达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制裁: (一世) 书面谴责; (ii) 关于未来仲裁行为的书面警告; 和 (三) 在仲裁中履行仲裁庭根据本条规定的一般职责所必需的任何其他措施 14.4(一世) 和 (ii): http://www.lcia.org/dispute_resolution_services/lcia-arbitration-rules-2014.aspx